招标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设备及安装造价咨询服务设备及安装造价咨询服务[E3300000007000969074001]招标文件公示
金额
88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5/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88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本次招标内容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设备及安装造价咨询服务招标范围包括:(1)设备、材料采购类项目:主要包括①电动客车和牵引系统设备;②信号系统设备;③通信系统设备;④综合监控和气体灭火系统设备;⑤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⑥安防及门禁系统设备;⑦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⑧供电系统设备(不含动力照明系统)及材料;⑨全线车站辅助设备(站台门、安检设备、导向、票亭、广告灯箱、自动扶梯与电梯);⑩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工艺设备;⑪人防工程等。(2)强弱电施工项目:主要包括①供电系统施工;②通信、AFC、导向、广告灯箱施工;③信号系统、站台门施工;④综合监控和气灭施工等施工项目。(3)施工监理类项目:主要包括①供电系统施工监理;②弱电系统施工监理;③人防监理等。(4)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①第三方检测服务;②监造、集成管理服务项目等。上述项目的施工阶段全过程(指定项目“背靠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和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估算(或概算)造价888万元,采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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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

1具有  资质;

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201911日起至今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铁路工程)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服务内容需包含机电安装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时间以咨询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1具有(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建人[2018]67号”文发布之前取得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同】资格;

2、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铁路工程)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服务内容需包含机电安装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时间以咨询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审定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铁路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和经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其他

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11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2、投标文件中拟派从业人员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委托浙江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电子收付平台(以下简称保证金平台)统一收付,具体操作见“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10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或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

1.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专户名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一:工行杭州庆春路支行

专户账号:1202020229900500202

开户银行二:中信银行杭州凤起支行

专户账号:8110801013201676034

开户银行三: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专户账号:571913505610206

注:银行转账形式缴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银行保函: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登录“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业务系统”办理的银行保函,且担保金额不得少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自出函之日起一年。

3.投标保证保险: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登录“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业务系统”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绝对免赔率为0,保险期间为:自投标保证保险出单次日起一年。

4.保证金联保: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

5.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缴存的,均须在上述平台线上办理,不接受线下纸质保函或扫描件。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的22:00(北京时间)前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咨询电话:

工商银行:0571-87250378、87255239

中信银行:转账0571-89728150,89728152保函0571-86439660,4006998085

招商银行:客服95555、网关支付0571-82739769、电子保函0571-82739710

协会联保:0571-81060872

保证保险:400-153-8889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项目关联成功后,若出现投标撤回、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人不足三家等情形,保证金平台在开标(投标截止)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10天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完成中标结果公告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除中标人外的其他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4.招标人完成中标合同备案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由于各种原因未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的,由投标人在网上自行办理退款,保证金平台自动核对后沿原路退回交款账户。

6.招标项目终止的,保证金按以下规则退还:

(1)尚未开标的项目,保证金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所有该项目已收到的投标保证金。

(2)已开标的项目,除招标人要求不予退还外,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保证金平台在收到招标人发出项目终止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7.遇下列情形时,保证金平台将暂缓退还相关投标人保证金:

(1)招标项目(标段)发生投诉的,暂缓退还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约束。投诉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的,暂缓退还自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诉书的当天生效;投诉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的,暂缓退还自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招标人暂缓退还指令时生效。

(2)因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要求暂缓退还相关投标人保证金的。

针对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另行按照保函约定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前向相应银行提交书面有效期顺延告知函。

 

8.出现投诉的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约束。投诉处理完毕,按以下规则退还:

(1)除招标人要求不予退还的以及本条第(2)点所列的保证 金以外,其余投标人保证金在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招标人退还指令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2)已超过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或者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已 14 不足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合同签订所需合理时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延长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针对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如不予以退还的,招标人应另行按照保函约定向相应银行提交书面付款通知;予以退还的,向相应银行出具本保函已失效的书面指令。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期前,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将希望延长有效期的意向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名单及延长期限告知省交易中心登记并同时报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10.除招标人决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提出暂缓退还的以及因投诉处理需暂缓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外,其余投标保证金在原投标有效期到期后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11.投标人在投标期间银行基本账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准确地退还。

12.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书面告知省交易中心登记后,保证金平台将自动划转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人以保证保险方式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出现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将向投标人进行索赔。招标人应及时登录交易平台在线申请“保险理赔”,填写“理赔原因”,根据保险公司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向银行提出书面索赔声明。


二、实质性响应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4.行业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执业证书或其他证书;

6.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或保证金联保证明);

7.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8、拟派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响应的资料)。

(二)评审打分资料:

1.拟派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

2.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证书、资料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评标专家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澄清,但提供的资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共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5(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2/3)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四、否决投标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设备及安装造价咨询服务设备及安装造价咨询服务[E3300000007000969074001]招标文件公示

 

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通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7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款第五点规定情形的。

5.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的;

5.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的;

6.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7.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不全或有瑕疵的;

10.报价评审时,投标人拒绝以下条款修正的(招标人认为需要设置的填写,无则删除本条)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并调整单价;(3)当合价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调整相关合价

11.投标人未按以下要求进行报价的(招标人认为需要设置的填写,无则删除本条)

/

12.主要的服务方案不可行或主要服务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

13.采用的服务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采用的服务方法或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14./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无则删除本条);

15.拟派项目负责人被省发展改革委列入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披露期限内的;

投标人被省发展改革委列入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披露期限内的;

16.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第三章、评标办法

浙江服务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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