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1〕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01/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1〕3号
投诉人:黑龙江滨锡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514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国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江路2号华润中央公园二期商服2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东北农业大学大屏幕显示系统等采购及服务(2020部门集中科研10)(项目编号:SC〔2020〕4092)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VR Bridge多人协同实训系统、VR Bridge设备管控系统、VR Bridge平台系统SDK、VR电站虚拟仿真系统、水利工程施工虚拟仿真软件、灌溉技术虚拟实训软件、渠道系统虚拟仿真软件、泵站工程虚拟仿真软件、《溢流坝泄流模型实验》三维虚拟仿真实验平台、《压力管道水击实验》三维虚拟仿真实验平台、VR开发素材、水与农业公选课虚拟仿真软件相关产品均为专业产品,市场上能够提供相关专业产品的生产厂商只有湖南惟楚科教实训室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公司的相关产品均不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产品具有“唯一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至少三家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不构成竞争。
(二)“详细评审表”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模糊表述。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提供了答复说明及举证材料,并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组织专家对该投诉事项涉及问题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为:
1.关于产品具有唯一性的问题。经市场调研各项功能均能够列举不少于三家厂商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不存在指向性和唯一性。
2.关于投诉事实依据举证中“不能在短短20天以内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问题。与投诉事项中“唯一性”的投诉诉求无关,且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20天内交付产品。投标演示中要求,可用Demo、PPT、Word、视频的任意方式进行演示。
3.关于投诉事实依据举证中,投诉人提出的“以上产品的招标价格已经超过200万元”的判定问题。投诉人未能提出依据,且本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
4.关于投诉事实依据举证中,“将此类产品限定为“现成”产品”的投诉。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中,可采取自有产品、代理成熟产品、自行开发产品等多种方式响应投标文件,且此项投诉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
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关于“详细评审表”涉及的投诉问题。经查证,投诉人对企业实力评审细则内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但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存在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总分值的问题,技术方案与产品功能演示的评审细则中存在评分标准的分值未细化量化的问题。综上,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 关于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涉及企业实力评审细则内容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成立的问题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doc
黑财采投处〔2021〕3号
投诉人:黑龙江滨锡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514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国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江路2号华润中央公园二期商服2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东北农业大学大屏幕显示系统等采购及服务(2020部门集中科研10)(项目编号:SC〔2020〕4092)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VR Bridge多人协同实训系统、VR Bridge设备管控系统、VR Bridge平台系统SDK、VR电站虚拟仿真系统、水利工程施工虚拟仿真软件、灌溉技术虚拟实训软件、渠道系统虚拟仿真软件、泵站工程虚拟仿真软件、《溢流坝泄流模型实验》三维虚拟仿真实验平台、《压力管道水击实验》三维虚拟仿真实验平台、VR开发素材、水与农业公选课虚拟仿真软件相关产品均为专业产品,市场上能够提供相关专业产品的生产厂商只有湖南惟楚科教实训室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公司的相关产品均不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产品具有“唯一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至少三家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不构成竞争。
(二)“详细评审表”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模糊表述。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提供了答复说明及举证材料,并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组织专家对该投诉事项涉及问题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为:
1.关于产品具有唯一性的问题。经市场调研各项功能均能够列举不少于三家厂商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不存在指向性和唯一性。
2.关于投诉事实依据举证中“不能在短短20天以内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问题。与投诉事项中“唯一性”的投诉诉求无关,且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20天内交付产品。投标演示中要求,可用Demo、PPT、Word、视频的任意方式进行演示。
3.关于投诉事实依据举证中,投诉人提出的“以上产品的招标价格已经超过200万元”的判定问题。投诉人未能提出依据,且本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
4.关于投诉事实依据举证中,“将此类产品限定为“现成”产品”的投诉。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中,可采取自有产品、代理成熟产品、自行开发产品等多种方式响应投标文件,且此项投诉内容与投诉事项无关。
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关于“详细评审表”涉及的投诉问题。经查证,投诉人对企业实力评审细则内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但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存在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总分值的问题,技术方案与产品功能演示的评审细则中存在评分标准的分值未细化量化的问题。综上,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 关于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涉及企业实力评审细则内容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成立的问题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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