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0]byzb[gk]2022048-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博益招标公司
代理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3500]BYZB[GK]2022048-2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2022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民发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益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二环泰禾广场3号楼702
 
被投诉人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2022年)(项目编号:[3500]BYZB[GK]2022048-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合理分包,未按规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GE品牌,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歧视性和排他性,经查询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除了少数进口品牌可以满足,其他国产自主品牌均无法有效竞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投标人业绩要求不合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限定了投标群体,民营医院不一定要招投标,没有中标公告。业绩限定投标人也不合理,代理商没有业绩可以提供原厂质保同样能证明产品的业绩和履约能力。因此将产品业绩限定为投标人和需提供中标公告不合理。
投诉事项5:售后服务评审标准中“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和“有可操作性的”明显错误没有对应的评审标准,易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培训计划中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培训计划评分标准不明确,且在招标文件中未见明确规定,易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不合理,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利,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投诉事项8:采购需求将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同品牌(提供相关证明)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且同一招标文件设置的权重不一致,与履行合同无实质性关联,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9:采购需求将▲2.4 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该项目的设置评审因素缺乏依据或标准,因为国家并未将上述参数的大小来衡量设备的优劣或等级,无法判断该项目与履行合同有实质性关联,不同的厂家按各自的设计来确定参数,均为最佳配置或合理配置,单个产品的参数不影响整体质量的关键要求。
投诉事项10:采购需求将带*作为重要参数,部分重要参数设置缺乏依据或标准,且该项设置权重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总分大于100分,几项加起来权重大于1。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不符,易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要求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与事实不符,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易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13:采购包项3中“技术平台先进性”要求“为保证技术先进性和技术平台前沿性,各厂家须提供基于最新平台的双源独立射频放大器配置的机型,且此机型在NMPA/CFDA首次注册时间应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14:招标文件将大部分非核心参数作为实质性(废标项)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博益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5月18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5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合同包1的中标供应商为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合同包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处理;合同包3投标人不足三家,按规定采购包3废标。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向博益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博益招标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浙江民发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浙江民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采购包2和采购包3已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投诉人主张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合理分包即为未按规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违反《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该条款属于执行预留份额的措施,适用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均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适用该规定,投诉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次采购项目属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本次采购项目存在未按规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及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五条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已依法开展需求调查,并结合以往集中采购情况优化招标文件编制,采购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经专家评审,符合配置单位临床诊疗需求和相应科研需求,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博益招标公司提供的3份专家论证意见表显示,采购人已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等重点审查,审查专家一致认定重点审查符合规定。同时采购人针对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中技术项“1、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的相关技术规格,分别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要求的佐证材料。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投诉人投诉事项2所述“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设置有倾向性或指向性”或投诉事项3所述“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歧视性和排他性”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和歧视待遇。“中标公告”是以往业绩的证明材料之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事项 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及投诉事项6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采购包2及采购包3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规定了售后服务的具体要求,根据商务项“2、售后服务”的描述可知,评审内容为售后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人员经验及现有维修服务能力等;对应的评分细则为:1.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2分,2.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1分,3.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招标文件规定了技术培训的具体要求,根据商务项“3、培训计划”的描述可知,评审内容为培训人员的组织、培训进度安排及培训的具体内容等;对应的评分细则为:1.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1分,2.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上述二项评审因素已进行细化和量化,且细化和量化的指标均可进行客观评价,与相应的售后服务要求、技术培训要求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7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未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人主张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合理,但提供的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并不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且该文件相关内容仅系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选择是否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因此,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8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是影像链核心部件,CT同品牌一体化影像链,代表产品的技术和研发能力,可以更好地保证整机稳定性和兼容性,与所投设备性能存在关联,符合配置单位临床诊疗需求和相应科研需求。即该技术条件的设定,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同时博益招标公司提供的3份专家论证意见表显示,采购人已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等重点审查,审查专家一致认定重点审查符合规定。采购项目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标的不同,技术要求的内容及数量不同,采购人根据其采购需求细化设置各评审因素分值并无不当,且采购包1、采购包2的投标人各自适用同一评分标准评标,采购包1、采购包2对技术和性能参数“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同品牌(提供相关证明)”分值权重设置不一致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采购需求将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同品牌(提供相关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 8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9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球管焦点到探测器的距离与机架孔径和CT设计有关,也与CT的性能相关,相同孔径短几何设计的CT X射线的接收效率会更高,产生的散射线也会更少,相应的患者所受辐射剂量则会更低,达到低剂量高清成像的目标,指标与所投设备性能存在关联。即该技术条件的设定,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同时博益招标公司提供的3份专家论证意见表显示,采购人已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等重点审查,专家论证意见一致认定重点审查符合规定。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对其他品牌构成歧视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 9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10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根据配置单位预算、需求制定适宜的采购技术参数,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设置相关评审因素及相应的评审分值。采购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经专家评审,符合配置单位临床诊疗需求和相应科研需求,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带*参数的评审分值设置符合规定。另,“*”参数为评分项,不是废标项。“*”参数的设置是根据采购需求设置,关系到采购产品的性能、质量、技术先进性、综合评价等,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要相适应。同时博益招标公司提供的3份专家论证意见表显示,采购人已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等重点审查,专家论证意见一致认定重点审查符合规定。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标注“*”号的重要技术指标的设置存在缺乏依据或标准、设置权重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 10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11
本机关认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评标满分值须为100分。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其他分值作为总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评标总得分为100分,仅规定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包括价格项(满分45分)、技术项(满分45分)、商务项(满分10分)及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该评标总得分的设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综上,投诉事项 1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12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为统招分签项目,省卫健委牵头完成采购后,由设备实际配置医院与中标供应商开展采购合同签订、支付货款、履约验收等后续工作。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根据配置医院需求及采购调查情况,制定适宜的供货周期需求,采购文件经专家评审,具备竞争性,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设备采购后越快安装验收,越早投入使用,有益于医疗机构缩短就诊、治疗等待期,受益群众。参考福建省省级三甲医疗机构的设备供货周期,本次采购项目设置在各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60天收货的周期是合理的。供货能力也反映一家企业生产实力及后续维保配件产供应能力,2020年集采实施以来没有其他供应商对供货周期提出过异议,说明绝大部分市场可以响应60天交货。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的规定存在与事实不符、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易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 1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13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3采购的设备为高端科研型3.0TMR,配置单位大都为省市三级以上公立医院,需要满足开展科研工作的需求,要求所投机型在NMPA/CFDA首次注册时间应为2020年1月1日之后,是为了保障科研型设备所需的技术先进性和技术平台前沿性。开展科研工作需要相对先进、更新的平台技术支持。为了避免供应商提供旧平台、旧型号产品,无法服务于新技术研究,在确保竞争的前提下,设置提供2020年之后注册的设备要求,能够促进供应商提供最新平台产品,符合科研新技术要求。且经过采购调查、专家论证,具备竞争性,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条款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 1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十二)关于投诉事项14
本机关认为,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核心产品明示表的事实依据及对应的法律依据,可以判断该投诉事项是对核心产品的投诉。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明确了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并未设置核心参数或非核心参数。未加注符号的技术参数是对设备的基本要求,大多产品均可符合,因此设置为实质性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编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为CT和MR设备,除主设备外,包含了与CT、MR配套使用的辅助产品。采购包1序号1-11共11项,其中1-10项为64排及以上CT的具体技术参数,属于同一核心产品的组成部分;序号11为第三方配套产品,如无线双筒高压注射器、医用防辐射用品等,不属于核心产品。采购包2序号1-13共13项,其中1-12项为高端CT的具体技术参数,属于同一核心产品的组成部分;序号13为第三方配套产品,如无线双筒高压注射器、医用防辐射用品等,不属于核心产品。采购包3序号1-26共26项,其中1-25项为3.0T及以上MR的具体技术参数,属于同一核心产品的组成部分;序号26为第三方配套产品,如水冷机、适配双筒高压注射器、不间断电源等,不属于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CT、MR)和非核心产品(配套产品),规定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条款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 1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至14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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