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杭州迪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54-262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 符友余
委托代理人: 符友余 电话: 18667132678
质疑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而杭州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而杭州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大企业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中的中小企业,杭州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误导评委!
质疑答复内容:根据贵公司质疑函中提供的截图,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显示“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95%,法人为刘杰。
杭州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制造商是“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详见(附件4)。根据“鲁工信创【2022】132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及烟台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的“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详见(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证明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9)证明“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并非大型企业。
以上材料证明“烟台艾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质疑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