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虹工业园1#厂房南侧部分区域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长虹工业园1#厂房南侧部分区域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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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TWCJ00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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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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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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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四川长虹控股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方式:0816-2418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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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7月17日9:00始至2024年7月3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17日9:00始至2024年7月3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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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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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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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虹工业园1#厂房南侧部分区域 |
1 |
钢构 |
约2592 |
68.4288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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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069号合肥长虹工业园。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不动产权证,为大证未分割。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根据委托方要求,标的租赁期限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日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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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委托方对本次出租标的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承租人使用该租赁厂房须满足丙类厂房消防属性要求,须自行申报消防、环评等生产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使用租赁厂房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不得有有损“长虹”品牌(含系统内子品牌)形象的行为,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噪音及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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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个月支付一次,具体租金按月据实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一个月租金,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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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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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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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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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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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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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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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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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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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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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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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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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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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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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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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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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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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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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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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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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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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主任,联系电话:0551-69107520,151555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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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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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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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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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编号:2024-HFCH-合同-ZC
合同签订地:合肥经开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069号
联系方式:0551-69107520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产权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出租房屋地理位置、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2.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069号长虹工业园内。厂房号为: 1# 。
2.2租赁区域及租金标准
2.2.1本合同出租区域为:合肥长虹工业园1#厂房南侧部分区域(以双方已确认的布置图为准),包含房屋内已有的电力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甲乙双方已现场确认的配套设施等。
2.2.2本合同出租厂房面积为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 元/平米(不含税,税率5%),月租不含税金额为 元(大写: )。
2.3其他设施
2.3.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内部基本水、电、压缩空气、消防设施等由甲方负责主线部分,内部各区域布置由乙方根据其工艺布置及经营需求自行增配,相关标准必须经甲方书面许可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3.2乙方进行厂房主体结构、地基基础改造、装修布局(含主体装修材料),均须事先书面经过甲方许可,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并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内部所有基础设施相关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公开招租流程,同等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4.结算
4.1保证金
项目成交后至本合同签订前10日内,乙方向甲方现汇支付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甲方开具收据,保证金用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4.1.1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4.1.2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区域内的人员伤害的急救、治疗、赔偿等费用;
4.1.4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等;
4.1.5因乙方或其第三方原因违反合肥长虹工业园统一管理制度,责任方不服从处理的;
4.1.6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时,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积极处置,若乙方不予处置或拖延处置,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予以应急处理,在保证金使用后余额不足时,乙方须在缺口产生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
4.1.7保证金无利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扣除乙方应缴纳所有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余额退还乙方。
4.2租金
本合同采用先付费再使用的原则。
4.3支付方式
按月结算,甲方按合同约定当月开具发票,乙方15个工作日内现汇支付;若未及时支付,则按本合同12.3条支付违约金。
5.用途
5.1本厂房消防等级设计为丙类,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后业务开展须符合厂房本身消防要求,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5.3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按甲方要求,履行公开招标流程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6.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6.1.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6.1.2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6.2乙方承担的费用
6.2.1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所有的水、电、压缩空气、电话、网络、生活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结算;若因乙方生产经营要求,乙方自行投资网络、压缩空气等,需经甲方书面许可。
6.2.2因乙方经营所发生的税金及其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处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房屋修缮与使用
7.1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该房屋租用部分及所属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灯具、消防器材等低耗设施和房屋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只承担房屋屋顶、主体结构、外围公共设施,主体给排水系统,主体电线电缆系统,内设的主体安装系统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自然损耗的维修义务(乙方不正常使用的损耗除外)。
7.1.1当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及设施需甲方维修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维修请求,并说明其维修的紧迫程度。乙方正常使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房屋漏雨、安装设施、结构设施原因造成的损失及扩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7.1.2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维修请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7.1.3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7.2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设施等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保证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或人员伤害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7.3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书面征求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选择留用已改造部分已装修部分或要求乙方完整拆除或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8.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
8.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9.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9.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
9.2.1不能提供房屋。
9.2.2甲方提供房屋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的。
9.2.3甲方提供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9.2.4甲方提供的以非法行为获得使用权处分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的。
9.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返还乙方已缴纳的房屋租金,收回出租房屋并要求乙方依法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赔偿标准为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
9.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9.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9.3.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9.3.4未尽日常维修义务,导致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
9.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9.3.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9.3.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9.3.8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
9.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且与其他承租意向方在同等条件下,但需满足本合同3.2条款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9.5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9.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视情况终止或中止本合同。
10.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0.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交付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10.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15日内向对方主张。
10.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前15日内,通知甲方准备进行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验收,待甲方验收、确认后交还甲方。若租赁到期,甲方未完成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正常使用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11.甲方违约责任
11.1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红线问题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
11.2甲方因房屋权属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其赔偿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但不超过本合同甲方出租房屋的总收入。
12.乙方违约责任
12.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缴纳的保证金同等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不退还乙方先前缴纳的保证金数额。
12.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12.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损坏房屋主体设施影响使用安全的;
12.1.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12.1.4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2.1.5未尽日常维修义务,导致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
12.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12.1.7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12.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
12.3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1.5倍支付违约金或按当期银行利率承担资金利息。
13.免责条款
13.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3.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3.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禁令/指令等”。
1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16.其他约定事项
16.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之墙体、屋顶及其他部分用于广告等商业用途。
16.2本合同涉及到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6.3合同期内,甲方若需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防、环保等改造,乙方须根据甲方的总体方案和安排予以配合。
1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8.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因本合同双方租赁关系产生的能源费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园日常管理等相关协议,双方另行签订,相关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20.合同签订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甲方 乙方
单位: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