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41.41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桂政采函〔2022〕76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欢庆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8号鑫鑫大酒店门前左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关志庆电话:13657764385

质疑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中心递交《质疑函》,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家具采购(GXZC2022-G1-000481-CGZX)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货物1至8、货物10至21、货物23、货物25至28、货物30至32、货物39、货物77、货物88、货物96、货物97、货物100至102、货物104至110、货物113、货物114、货物119至货物122、货物126、货物129、货物132、货物136至货物139、货物142、货物143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材质工艺要求说明)”中有“4、油漆:优质环保型PU聚酯漆面漆,PE底漆。油漆、底漆符合或优于GB 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内容。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技术分”的“(2)产品质量保障分(满分19分)”中“8)面漆、底漆: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内容。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内容“重金属含量”的设定数值随意指定,与标准不符。质疑人请求删除不合理参数。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货物35“智能密集书架(电动、手动、远程控制三位一体)”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材质工艺要求说明)”,该项内容规定过于详细,且多为实质性相应条款,允许的偏差未按标准划分,倾向于特定供应商货物参数,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对样品、检测报告分值设置不合理,倾向特定供应商。质疑人请求修改货物参数或重新划分分标采购。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货物35“智能密集书架(电动、手动、远程控制三位一体)”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材质工艺要求说明)”中有“▲(7)磁性密封条:采用最新型插入式抗老化橡塑磁性密封条,产品符合QB/T4463-2013要求,塑料封边条理化性能之断开裂性(耐龟裂性)2级,耐冷热循环性无龟裂、无鼓泡、无变色、无起皱;塑料封边条有害物质限量之甲醛释放量<0.1mg/L;可迁移元素(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砷、锑、硒<5mg/kg,钡238mg/kg”的要求,该要求中对铅、镉、铬、汞、砷、锑、硒、钡的检测数值未按照国家标准设定货物参数要求。质疑人请求对不合理参数进行删除。

质疑事项4: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技术分”中“(1)产品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分(满分9分)投标人或核心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备以下生产办公机械设备或同档(类)设备:……”的内容。该项内容设置不合理,倾向钢制生产厂家,排斥小微企业或新成立企业;要求设备名称与发票名称保持一致,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人请求对该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质疑事项5: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技术分”中“(2)产品质量保障分(满分19分)”的“1)投标人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核心产品’智能密集架控制系统检测报告……”、“2)投标人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核心产品’智能密集架档案室智能综合管理信息化成套系统合格检测报告……”和“3)投标人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核心产品”智能密集架漏电保护器、防雷装置合格检测报告……”的规定。上述评分项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指定具体检测项目,预留给供应商的送检时间不足,参数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人请求删除不合理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6: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技术分”中“(2)产品质量保障分(满分19分)”的“4)钢制书架: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5)橡木阅览桌: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6)橡木阅览椅: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7)古籍书柜: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规定,上述评分项要求成品检测报告指定检测项目内容,预留给供应商的送检时间不足,参数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人请求提供合格检测报告即可,不应指定检测项目。

质疑事项7: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技术分”中“(2)产品质量保障分(满分19分)”的“13)智能电力轨道、插座:提供通过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上述评分项要求成品检测报告指定检测项目内容,该货物与家具生产企业没有直接联系,不属于政府采购产品目录A060家具类。此评分项明显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人请求删除此项检测报告,修改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8: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技术分”中“(2)产品质量保障分(满分19分)”的“15)磷化液:提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总铅≤9mg/kg;镉≤7mg/kg;铬≤6mg/kg;汞≤6mg/kg。提供符合检测内容的检测报告得1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的要求,该评分要求中对总铅、镉、铬、汞的检测数值没有依据,设置倾向特定供应商。质疑人请求对不合理参数进行删除。

质疑事项9: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3、商务分”的“(2)信誉分(满分11分)”中“3)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获得符合GB/T35607-2017要求的产品健康认证证书,得1分(提供有效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和“6)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获得国家专利示范先进企业证书,得1分(提供有效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的规定,上述证书不是强制认证证书不具有代表性,国家专利示范先进企业证书具有倾向性,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人请求删除不合理认证证书,修改评分标准。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1.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技术分”中“(1)产品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分(满分9分)”有“投标人或核心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备以下生产办公机械设备或同档(类)设备:1冲剪成型数控智能自动生产线2数控激光切割机3自动喷塑流水线(必须含三除一化设备)4数控转塔冲床5多功能机器人焊接机6环保设备控制系统7数控排钻8压板机⑨精密砂光机,每具备一项得1分,满分9分。(提供设备发票且发票名称必须与设备名称一致,以及车间实物生产照片佐证,以上不提供不得分)”的内容。

2.采购人关于质疑事项内容回复如下:

对质疑事项1,采购人认为:面漆、底漆属于生产原材料,属于家具生产企业外购进行加工的物资,我单位采购的家具属于定制产品,要求家具生产企业选购优质原材料为我单位合理要求,且据我单位市场调查,市场达到上述标准的面漆、底漆产品不少于三家。

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检测指标均优于国家标准,虽然重金属含量<5mg/ kg属于标准合格范围内,重金属含量<6mg/ kg也属于标准合格范围内,都能满足国标要求,但质量是有差别的,重金属含量越低产品越安全环保。作为采购人,肯定希望买到更好更安全环保的产品,鼓励企业生产或采购更好的原材料和更好的产品,所以设置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这也是合理的。采购人同意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2、技术分”的“(2)产品质量保障分(满分19分)”中“8)面漆、底漆”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2,采购人认为:第一、智能密集架是一个精密系统的科技产品,所有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较高,材质工艺要求也较高,每个零部件都有其独立性,也有其各自的功能,是不可分割的,缺少一项配置或材料,整个密集架都不能正常运行,而且必须是实质性响应条款,否则不能满足我单位的使用要求。第二、对于投标样品15个,项号35货物样品6个,占比40%的问题,我单位认为:项号35货物为此次招标的核心产品,也就是说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产品,此次招标140多个货物很多是技术参数类似的产品,只有项号35货物所有技术参数都是不一样, 从技术上来说,项号35货物提供6个样品是合理的。第三、对于产品质量保障分三份报告分值6分,产品质量保障分项分值占比31.5%的问题,我单位认为:项号35货物是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技术参数标准要求的含量和数量种类占比超过31.5%,所以在质量保障技术分里面占31.5%,也是合理的。第四、对于本项目预算8414180.2元,项号35货物占比小部分,140多个货物也不是随意满足,也有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确实本项目预算是8414180.2元,而项号35货物占比也不是小数,从技术含金量和数量种类占比都和140多个货物权重相当,140 多个货物的材质和技术参数很多都相似,且技术含金量都不高,大部分都属于同类产品,而项号35货物所有技术标准和零部件、材料、配置都不同,并且是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所以这样设置也是合理的。第五、对于智能密集架控制系统、智能密集架档案室智能综合管理信息化成套系统指定检测项目问题,因为智能密集架控制系统、智能密集架档案室智能综合管理信息化成套系统是一个很复杂、子项目很多的系统,我方要求检测的是主要软件应用及安全等重要功能,是智能密集架常规检测项目,个别也是结合我单位实际使用需求及安全需求的检测项目,至于其他次要功能,不可能全部要求检测,所以我单位设定这些功能的检测也是合理的。第六、智能密集架漏电保护器、防雷装置都是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其检测内容主要是安全性能,只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即可,没有什么特殊功能,只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杜绝事故发生。所以提供合格即可得分,这样设置也是合理的。第七、对于质疑本项目倾向于特定供应商(密集架供应商)问题,我方认为密集架供应商并未指定一定是投标人,也可以是密集架生产厂家或软件开发商等,据市场调查,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生产厂家或软件开发商等不少于3家。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项未倾向于特定的供应商(密集架供应商),符合公开招标方式,未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质疑事项3,采购人认为:磁性密封条属于生产原材料,属于家具生产企业外购进行加工的物资,我单位家具属于定制产品,要求家具生产企业选购优质原材料为我单位合理要求,且据我单位市场调查,市场达到上述标准的磁性密封条产品不少于三家。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检测指标均优于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虽然QB/T4463 -2013标准要求:甲醛释放量≤1. 5mg/L,可迁移元素(可溶性重金属)铅≤90mg/kg、镉≤75mg/kg、铬≤60mg/kg、汞≤60mg/kg、砷≤25mg/kg、锑≤60mg/kg、硒≤500mg/kg、钡≤1000mg/kg属于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但作为采购人,肯定希望买到更好更安全环保的产品,鼓励企业生产或采购更好的原材料,所以设置优于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参数,这也是合理的。但采购人认为具体数值存在笔误,同意对有关技术参数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4,采购人认为:首先本项目140多个货物,其中5个是钢木产品设备, 4个是木质产品设备,其中钢木产品占到本次招标项目的60%, 并非权重设置不合理,也未倾向钢制生产厂家;其次本次生产设备并非大型设备,而大部分是生产本次货物的必需设备,且注明了同类或同档次设备即可,并未排斥小微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第三,质疑人理解错误,评分办法要求的是“具备以下生产办公机械设备或同档(类)设备”、“设备发票且发票名称必须与设备名称一致”,而不是“发票名称与评分办法列出的9个设备名称保持一致”。

对质疑事项5,采购人认为:第一、对于智能密集架控制系统、智能密集架档案室智能综合管理信息化成套系统指定检测项目问题,因为智能密集架控制系统、智能密集架档案室智能综合管理信息化成套系统是一个很复杂、子项目很多的系统,我方要求检测的是主要软件应用及安全等重要功能,也是结合我单位实际使用需求及安全需求的检测项目,至于其他次要功能,不可能全部要求检测,所以我单位设定这些功能的检测也是合理的。第二:对于检测时间问题,首先这些都是智能密集架常规检测内容,一般智能密集架生产厂家及软件公司都会做这些检测报告,即使有个别我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的检测内容,也是符合采购要求的。据我单位咨询相关部门,这些检验项目都属于常规的功能检测项目,并非化学检测项目需要时间长,也不需要留样观察,检测时间不超过十天,最快七个工作日就可以出报告。第三、智能密集架漏电保护器、防雷装置都是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其检测内容主要是安全性能,只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即可,没有什么特殊功能,只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杜绝事故发生。所以提供合格即可得分。

对质疑事项6,采购人同意对该质疑事项有关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7,采购人认为:轨道和插座都属于国家强制3C认证范围产品,要求提供3C认证符合相关标准,是合理的。因为轨道和插座关乎人身生命安全,且轨道和插座的检验报告并非要求必须是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可以是供应商或市面销售的流通产品经销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及标准也都是国标范围。

对质疑事项8:采购人认为:磷化液属于生产原材料,属于家具生产企业外购进行加工的物资,我单位家具属于定制产品,要求家具生产企业选购优质原材料为合理我方合理要求。且据我方市场调查,市场达到上述标准的磷化液产品不少于三家。对于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检测指标设置均优于国家标准或 相关技术标准,总铅≤9mg/kg;镉≤7mg/kg;铬≤6mg/kg;汞≤6mg/kg问题:作为采购人,肯定希望买到更好更安全环保的产品,鼓励企业生产或采购更好的原材料,所以设置优于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的技术参数,这是合理的。采购人同意对该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部分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对质疑事项9:采购人认为:1、GB/T35607-2017要求的产品健康认证证书,此评分项与产品质量有关,符合采购需求。2、采购人同意对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有关“国家专利示范先进企业证书”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情况,本中心认为: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质疑事项2、4、5、7不成立。但采购文件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部分内容存在不合理,质疑事项1、3、6、8、9部分成立。质疑人的质疑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4月29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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