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MHZB[GK]2020003-1的滨海新城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综合效果评估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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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0905 海洋服务 | 工程实施跟踪监测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3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050000 |
1-2 | C0905 海洋服务 | 保护修复效果综合评估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9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玖拾伍万元整(¥69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结束后1年内提交;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福州新区管委会;
4.3交付条件: 以业主合同为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项目1:工程实施跟踪监测,数量:3(次); 项目2:保护修复效果综合评估,数量:1(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成果报告通过专家评审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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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20 | 签订合同后15日内 | |
2 | 30 | 完成项目前期本底调查工作并提交相应成果15日内 | |
3 | 20 | 完成项目所有工作内容,提交所有成果15日内 | |
4 | 30 | 总项目验收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字之日起至双方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为本合同的有效期。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4任何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经友好协商确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
住所: | 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7号楼福州新区管委会 | 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兴宁路3号 |
单位负责人: | 林飞 | 单位负责人: | 张文斌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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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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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28200596 | 联系方法: | 0593-2881933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宁德市分行蕉城支行 |
账号: | 351008050018010073761 | 账号: | 35001686307052502822 |
签订地点: 福建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