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构建长沙四小时航空经济圈研究合同公告
金额
1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19/12/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1909110142
预算金额9000.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大学16.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190911014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大学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构建长沙四小时航空经济圈研究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91101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构建长沙四小时航空经济圈研究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分析长沙发展航空经济的环境与机遇、基础与条件、优势与潜力,提出构建长沙四小时航空经济圈总体方向、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实施路径、保障举措。研究提出周边片区、园区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发展运载量轻、附加值高的临空偏好型产业,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与临空经济深度融合的路径。 1 168000
 合计金额小写: 16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CSCG-201909110142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资料费:研究工作所需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复印、翻拍、翻译费用,及购买最必须的图书费用。



2
(1)报刊订购、图书购置费:3000元
(2)档案、文献、稿件复印费:2000元
翻拍、翻译费:3000元
8000元

2
国内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等活动的开支的差旅费。



3
(1)往返交通费:10000元
(2)市内交通费:4000元
(3)住宿费:10000元
伙食补贴:10000元
34000元

3
计算机使用费: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的计算机录入费、使用费、软件使用或设计费、计算机上机时费或租用费。



2
(1)调查问卷、统计数据录入费:2000元
(2)高性能计算机等相关仪器租赁费:4000元
模型求解、算法软件设计费:3000元
9000元

4
小型会议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



2
(1)会议资料费:2000元
(2)会议设备、场地租赁费:2000元
其他会议费用:2000元
6000元

5
印刷补助费:研究成果出版前稿件的打印费和誊写费。



2
(1)文献资料、研究成果等打印复印费:4000元
(2)研究成果誊写费:6000元
10000元

6
专家咨询费:包括会务费和专家劳务费。



2
(1)专家会务费:10000元
(2)专家劳务费:10000元
20000元

7
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提供条件、设备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用应不超过总经费的5%。



1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提供条件、设备和服务的补偿费:7500元
7500元

8
其他支出



3
(1)教授(副教授)劳务费:20000元
博士生劳务费:15000元
硕士生劳务费:10000元
(2)办公用品:5000元
(3)耗材:3000元
其他不可预见费用:20500元
73500元

合计报价
168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19-11-13 —— 2019-12-1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提交课题文本初稿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湖南大学:593757349624)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货物的验收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乙方对甲方提交课题研究初稿。
2.知识产权保护
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2.4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归甲方享有。
3.保密义务
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合同价款支付义务
4.1 最终研究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合同的变更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3.合同转让和分包
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4.不可抗力
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解决争议的方法
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5.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6.法律适用
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7.通知
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8. 合同未尽事项
8.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五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麓山门
法定代理人: 夏文斌 法定代理人: 段献忠
委托代理人: 夏立立 委托代理人: 龙海明
电话: 0731-88665330 电话: 0731-88823000
传真: 0731-8866533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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