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财政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FJJX[GK]2018028-1的永春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18-2020年度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运输保险服务 | 运输保险服务 | 1 | 批 | 国内 | 400000 | 40000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 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 ||||||
合计: | 4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各公务车使用单位;
4.3交付条件:完成整体服务并提交全部保险资料。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永春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18-2020年度公务用车(非永春县公务车辆但属于永春县其他单位或组织车辆按自愿加入的原则,可以参照本次招标确定的原则投保)。。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完成投保服务并提交全部保险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根据投保车辆分单支付,完成各车全部保险服务后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预算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在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从第二次开始每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直至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失去下一年度投标资格,是否违约以投保人的投诉调查核实为准。。
9、合同有效期
2年。
10、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甲方对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取消其统一承保资格,并在二年内禁止其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投保手续 1、乙方应根据采购办或被保险单位的通知,主动上门联系,并派专人负责,在各单位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到单位办理好相关投保手续。 2、乙方根据招标要求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事宜。 二、保险条款及费率 1、应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提供服务。 2、乙方对所有参保车辆年保费优惠率按2018年费改优惠系数计算。 3、在参保车辆的保险责任期内,若乙方的保险政策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投保人,投保人有权享受其优惠政策。除行业政策调整外,不利于投保人的新的车保政策,将被拒绝。 三、保险险种、投保金额、保费及理赔计算 1、保险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自燃险、玻璃破碎险、车辆盗抢险。供各单位根据车辆自身情况选择投保险种。 2、保险计费标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按市保险协会确认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可按100万元限额进行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每座2万元进行投保; 不计免赔特约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四个险种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扣除的免赔金额。实际保费按以上规定险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除外)合计金额按规定优惠率计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费单独全额计算。 四、乙方服务承诺 1、服务范围:本次招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客车包括国产、进口的皮卡、轿车、商务车、旅行车、越野车(含SUV)、小巴、中巴、大巴及以载人为目的的各种车辆;货车以载货为目的的各种车(含各种作业专用车)和1250千克以上的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含垃圾清扫车等保洁车辆)。 2、统一优惠率:对合同范围内所有参保车辆给出一个针对年保费的统一优惠率,并提供详细的服务承诺。交强险按照投保当时国家规定的最新政策执行。合同实施期间,如因车险监管政策原因导致车辆保险最大优惠折扣系数发生变化,并优于本次投标的优惠折扣系数,甲方根据变化后的最大优惠折扣系数执行。 3、政策和费率:在参保车辆的保险责任期内,若乙方的保险政策发生变动或因费率市场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投保人,投保人有权享受其优惠政策。除行业政策调整外,不利于投保人的新的车保政策,将被拒绝。 4、服务手册:乙方根据其保险政策和投标承诺,制定一个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手册分发给所承接的投保单位(其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5、专设服务机构:乙方须建立专门针对政府公务用车保险的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地点,形成整套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服务对象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车辆统保信息汇总等业务。 6、承接方式:乙方应上门接受投保、送交保单、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并接受电话预约投保、业务咨询等。 7、保险责任:乙方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的相关险种条款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编制的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手册承诺的内容,承担服务对象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8、保费计算:对中途投保的车辆,乙方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日保费应为年平均日保费)。 9、剩余保费:对中途报废或拍卖的车辆,乙方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并退还剩余保费。 10、理赔服务承诺:乙方应对有关车辆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11、赔偿标准: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金额。 12、每月报送:乙方在保险责任期内,应于每半年终了十天内将所承保的有关保费资料统计提交永春县采购办,以便于采购办数据统计及下次采购参照使用。统计资料包括投保的具体单位、车型分布、具体车牌号、保险时限、保费总额、理陪金额及理赔情况等。 13、汇总明细:乙方应使用统一业务专用章,及时将各投保单位的保单和汇总明细表送甲方,保费由被保险单位直接支付给中标人。 14、其他车辆:非永春县公务车辆但属于永春县其他单位或组织车辆按自愿加入的原则,可以参照本次招标确定的原则投保。 15、定点维修:乙方应协助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做好定损工作,并指派专人做为公务车辆维修核损员(永春支公司:李斌18965667155)。 附:永春县财政局永春县2018-2020年度公务用车统一保险 理赔响应时间 一、市区内 15分钟内到达现场,市区外路程每增加1公里,时间增加2分钟。 二、福建省区域 省内其它地市按以上标准执行。 三、福建省外区域 省外区域同样按以上标准执行。 备注其他:执行紧急公务时,发生不涉及人伤及公共设施损坏的保险事故,报案后可直接撤离现场,再就近查勘(提供单位证明)。 理赔预付制度:按核定金额的100%预付赔款(在事故责任明确、损失金额能够确定后)。理赔手续:代理理赔.可选择服务专员,也可选择修理厂代为收集理赔资料,待投标人理赔后,用车单位再将赔款转给维修方 定损时效: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理算申请时效 一、赔款金额贰万元内(含)的案件当场通知赔付。 二、赔款金额贰万元至捌万元(含)的一个小时内通知赔付。 三、赔款金额捌万元至叁拾万元的五个小时内通知赔付。 四、叁拾万元以上(含)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赔付。 理赔手续: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提供相应的理赔手续。 其它理赔服务:服务网络、限时查勘/定损,伤员抢救费担保、互碰赔案、单方肇事特别服务、车辆维修服务、提供代步车服务、洗车/施救服务、法律服务、重大陪案预付陪案、理赔时限、异地出险服务、特殊陪案服务、玻璃破碎便捷服务、代位求偿、代办车检、酒后代驾、特别宽限服务、指派专人专车无偿提供公务车辆维修核损工作、提供车辆维修配件报价服务、交通事故人伤案件“急救优先、医院垫付、保险结算”、“理赔夜市”服务、电动车单人快速查勘服务、逢交通事故必停、“车未修,钱到账”服务、大灾受损车辆维修保障服务 永春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项目领导督察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郑晶晶(永春支公司经理/23866899/18965953368)、副组长(郑智伟/永春支公司副经理/23860789/18965953361)。专项服务中心小组及各县区服务小组名单如下:(1)承保专业组:林江南(部门经理/18965953358)、郑凤治(出单主管/13559030101)、(2)理赔专业组:李 斌(永春理赔分部副经理/18965667155)、徐志福(理赔员/18965667169) 、林锦河(理赔员/18965667175)、郑汉聪(理赔员/18965667595)、陈志龙(理赔员/18965667972)、刘 崎(人伤岗/18650919585)、林柳琴(通赔岗/18965953219) 、颜巳铭(通赔岗/15159577959)。乙方在各县还设立服务小组,负责永春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18-2020年度公务用车在当地的理赔及其他承诺的服务工作,服务小组接受专项服务中心小组的调度指挥。 五、结算方式 1、本协议及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单都以人民币结算。 2、保费到帐后,乙方立即出具保单并送单上门。乙方承诺保单自保费到帐之日起正式生效。 六、赔偿处理及赔偿标准 1.被保险单位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协议约定限时支付赔款。 2.赔偿处理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乙方应主动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赔款事宜。 3.被保险单位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乙方在赔偿结束后,应将赔款情况汇总到《永春市公务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汇总表》中,于年度结束后二十天内将该表和每份赔款回执的复印件集中后交甲方备案。 七、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八、协议修改 任何对协议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九、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十、因破产而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
甲方: | 永春县财政局 | 乙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桃城镇财政路1号 | 住所: | 永春县湖滨路299号人保财险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骆少鸣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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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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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60777676 |
联系方法: | 189659533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023609023100455 |
签订地点:永春县桃城镇财政路1号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