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YW-AF-2024005】]吉安市安福县留置分中心局部改造及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5/01/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珍13657069726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安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江西润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吉安市安福县留置分中心局部改造及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吉安市安福县留置分中心局部改造及活动中心建设 项目工程。 2.工程地点: 吉安市安福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吉市发改投资字【2024】62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包含 5#楼装饰安装工程、活动中心土建及安 装工程、室外改造安装及园建等工程。(具体详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主要包含 5#楼装饰安装工程、活动中心土建及安装工程、室外 改造安装及园建等工程。(具体详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 清单)。 1 二、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01 月 24 日。 2、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05 月 04 日。 3、工期总日历天数:10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 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4、工期延误: 4.1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发包人应与承包人 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工。不可抗力的灾害和天气连续降雨。 4.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违 约金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一每天收取,最高限期为 30 天。超过 30 天 后,违约金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二收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此项违约费用。此违约费用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 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及以上要求,承 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说明书、 设备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施工材料必需有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2 所用材料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环保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3、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 件的部分,一经发现,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 件,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 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承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 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金额 5%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三次返 工达不到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四、签约合同价及付款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叁佰柒拾柒万壹仟捌佰叁拾陆元肆角贰分 (¥3771836.42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 民 币 ( 大 写 )伍 万 贰 仟 贰 佰 玖 拾 玖 元 柒 角 陆 分 (¥ 52299.76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零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壹 拾 肆 万 捌 仟 零 捌 拾 捌 元 壹 角 玖 分 (¥ 148088.19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玖万壹仟肆佰肆拾元伍角陆分 (¥ 91440.56 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 3 清单项目实行固定价格包干,结算时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 合单价的确定原则:措施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外) 原则上实行固定价格包干,实施过程中不再作调整;其他综合单价 除约定外不以其他任何因素变化而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所有清单内材料、运输、转运、辅材、 安装、施工、验收、税金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款分三期支付,一期支付为竣工验收合 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0%;二期支付为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至 总价款的 97%;三期支付为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满后支付余款(缺陷 责任期以承包人承诺的苗木管护和对未成活的苗木补栽养护保证时 间为准)。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10%在第一次验收合格(竣 工验收)后无息退还。 五、项目人员要求 1 、 本 项 目 技 术 人 员 有 : 项 目 建 造 师 陈 兰 ( 证 号 : 赣 2362019202078222)、技术负责人王忠红(证号:03790047)、质量 员王洪光(证号:0362310600041000200)、安全员王燕(证号:赣 建 安 C3(2020)0068013 )、 施 工 员 蔡 友 春 ( 证 号 :0362310100041000242 ) 、 材 料 员 彭 桂 兰 ( 证 号 :0362311100041000184)、资料员左赟(证号:0362311400041000217)、工程师给排水王霞(证号:36202313109412)、工程师绿化李丽(证 号:363201104028)、建筑电工熬玉德(证号:赣 A012023276507)、建筑焊工蔡友铭(证号:赣 A992022121803)。 4 2、本项目上述技术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员兼任(分别由 11 人担 任),建造师不得有在建项目,所有投入本项目人员,需在本项目履 约中不得更换。如未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履约的,每发现一次按 合同总金额的 10%予以处罚,发现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 10%赔偿发包人损失,报财政部门追究其虚假应 标的相关责任,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应法规处理。 3、本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实行 严格考勤制度,必需在施工工地常驻,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由建设单位进行考勤,并记录在案,每人每少一天将给予 1000 元/天的经济处罚;每人累计天数低于合同工期 60%的将作不良记录 处理,并对施工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六、施工安全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承包人应加强相应管理,若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 原因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6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 01 月 21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安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室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3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7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8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 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工 程量清单;10、工程量报价单;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 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承包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 监理人: ;名称: 详见监理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9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3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2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图纸确定。 。1.1.3.3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负责协调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有关 技术,竣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安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强制性文件标准规范及设计载明的标准、规范。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 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 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量报价单;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 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前三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三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设计图纸全套 。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及承包人投标 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与五大员证书电子证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签订合同后一星期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三天内。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 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 检查时使用。 11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安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珍。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 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 。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施工现场大 门、围挡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开工前十天,按施工要求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 12 路的通道以满足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进场需要,但需承包人协助,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 方不得将发包方提供的文件泄露给第三方,有义务保守该项目 的商业秘密,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承担有此给发包方造成的 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提出对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进 行核对,情况属实的,发包人应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 13 项目,工程量有增减时,其工程量可作调整,但综合单价仍按承包 人投标报价的原综合单价执行。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王珍; ;身份证号:职务: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13657069726 电子信箱:;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布有关施工指令,监 督认证工程质量,批准设计变更,会同监理确认变更项目及办理工 程签证,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协调处理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七天内。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完成 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14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共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和电 子文档。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严格遵守《安福县建筑市场管理 规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陈兰; 身份证号: 36220419871224250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赣 236201920207822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赣建安 B(2021) 0094118 ;联系电话:; 15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全面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详见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无。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 协议书。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履约中不得更换 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所有投 入本项目人员,需在本项目履约中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 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2 天。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无。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详见合同协议书。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履约中不 16 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 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施工图范围。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允许。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提供合同金额 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在工 程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后 28 天返还,不计利息。 17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期 和缺陷修复期内的所有监理服务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监理范围内 的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程进度控制与管理、投资控制 与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信息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及 协调工作、进行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工程量签证、工程延期管理、违约处理、合同争议调整、现场综合 协调等,根据审计部门审核的而工程造价及施工单位投标价对工程 款支付进行复核审签,配合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造价控制造价与管理,费用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求的其它监理相关工作。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 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内外关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设计 变更、增减必须向委托人报告批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18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量; (2)暂估价; (3)价款结算。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内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说明隐蔽检查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9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筑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 约定。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于当地公安部门协 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 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 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 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采 购文件约定,采购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20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 签订后15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7 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在 开工前 7 天确保水、电、道路、网络、征地及拆迁工程全部完工,以确保工程正常施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申报表 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 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7.3.2 开工通知 2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4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最迟不得晚于 7.3.2 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7.5 工期延误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发包人应与承包人 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 2.重大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 3.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 4.不可抗力延误工期须在发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违 约金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一每天收取,最高限期为 30 天。超过 30 天 后,违约金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二收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此项违约费用。此违约费用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 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持续 3 天高温 39°以上;(2)持续 3 天低温-5°以上;(3)持续暴雨:24 小时内降雨量在 50 毫米以上。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 担。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按规范及当地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 求确定。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23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程量; 2.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量和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是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 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 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 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或 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确定,并报县造价站备案后作 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 24 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 合单价。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江西省现行工程造价计 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的控制价和中标 价的下浮幅度下浮。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采购成交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采购成交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采购成交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采购成交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提出并经项目监 理部确认。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 25 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量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引起 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 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 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确定 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记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招标控制价设定主材的±5%以内不予 调整,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此范围其增加或减少±5%以外的剩余 部分调整,增减价格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共同签证确认,其余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无;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工期内《安福县材料价格信 息》表的材料价格为基价。 26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 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 以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工程结算时调整因素): ①合同履约期间,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发生变化且符合国家或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机械 使用费等调整文件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格,但要约价中的人工单 27 价(机械费或机械台班价格)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规费、税金按 国家及省级造价部门最新政策性文件执行。除上述约定外,招标后 其他任何涉及造价调整的政策性文件不执行。 ②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有增减时,其工程量可作调整,但综合单价仍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原综合单价执行; ③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工程项目工程,按以下计价原则执行:a、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 b、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按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和要求计 价; c、让利幅度按中标让利幅度执行(中标让利幅度=1-要约价/招标最 高控制价); d、主材单价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未涵盖的主材单价以发 包方认可的市场采购价格确定。 ④工程结算时调整价款因素: a、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招标要约价设定主材单价的±5%以内不 予调整;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此范围的,其增加或减少±5%以外 的剩余部分调整。增减价格应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共同签 证确认,其余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b、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c、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⑤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加项目结算时套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13)、2017《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 28 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 价表》、2017 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江西省市政工 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等。 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幅 度在±5%以内时不调整,增减幅度超过±5%的,以同时期市场价甲 方、乙方、监理签证为准增减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按通用条款 11.2 款执行;因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专 用条款 11.2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变更引 起的调整按专用条款 10.4.1(变更估价原则)执行;④ 其他风险范 围以外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和计价规范执行,无相关规定或规范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29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12.1.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 30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设计变更计量和口头变更 计量需书面签证确认。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详见合同协议书。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月提交。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确认 单 7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支付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2.4.5.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2.4.5.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项目 监理部确认。 31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2 验收标准: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行业标准。② 符合采购文件和投标承诺中发包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 项要求。③上述标准必需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4 竣工退场 32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 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价格;2.发包人已支 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 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 执行。 14.2 最终结清 14.2.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后。14.2.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33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收到申请 28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 14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结算价款的 3%作为质 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 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无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至决算总价款的 97%, 留 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合格后 14 天内付清(缺陷责任期以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苗木管护和对未成活的 苗木补栽养护保证时间为准)。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34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余款(缺陷责任期以 投标人承诺的苗木管护和对未成活的苗木补栽养护保证时间为 准)。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约定内容。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为开工已做的准备延期产生的费用实际报 销(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险费等的分摊)。 35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 方另行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约定内容。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36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式:双方另行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2)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延误、障碍、停工。(3)不可抗力的灾害和天气连续降雨。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19.项目要求: 19.1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规程、有关标准的前提 下,遵循发包人至上的原则,尊重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建议,提供 全程、全方位施工服务,不得偷工减料。 19.2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及 以上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 准、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成交文件中 需按相关规范要求提供详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成交供应商保 证采购成交方及用户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指控,任何第 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中标方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并全额赔偿采购成交方和用户的损失。 19.3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因施工原因破坏、损伤安装 现场周围建筑物,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赔偿并请 专业人员修复至原样。 19.4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合理安排施工人员,按验收规范要求确保质量。承包人必需听从发包人指挥按时完成任 务,如承包人无故拖延工期达 5 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9.5 所有施工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材料必需有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 格产品。所用材料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环保标准,无毒、无害、无污染。对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6 安全施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38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施工现场一切因成交供应 商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 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19.7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 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 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 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金额 5%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三次返工达不到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成交供应商的 损失赔偿责任。 19.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合理性要求实施。发包人有权随 时检查监督承包人实施情况,若存在一般性问题,发包人可要求承 包人进行整改;若存在严重问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或 提前终止合同。 20.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双方 自行约定。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双方自行约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双方自行约定。 39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双方自行约定。 20.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双方自行约定。 2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 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40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安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江西润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吉安市安福县留置分中心局部改 造及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为 个月;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60 个月; 3.装修工程为 24 个月; 41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4 个月;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4 个月;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绿化工程(苗木管护和对未成活的苗木补栽等)养护期 24 个月并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保修费用执行建 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 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在 1 小时内到现场并及 时解决问题。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42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满贰年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在之后的 14 天内如数退还质保金给 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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