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工程和设备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计日工日报表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加工图大样图化石文物专利技术基础资料施工条件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试运行工程保险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贵任险持续保险材料管理场地清理修复地质及水文资料安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维护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巡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示牌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匪警急救电话提示牌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加筋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防护衣生产用品机械设备电动工具安全保护接地装置操作说明临时急救站医护人员安全照明警示铃手提灭火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明火施工专项检查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技术交底技术方案安全把关整改措施安全资料安全隐患安全检查记录安全设施提升架外用电梯塔吊水平运输机械安全围护安全开关警示灯卸料平台安全操作防护罩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检测标定搭设顶升使用建筑拆除工器具校核保养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土方开挖施工安全监测仪器支撑临时加固永久性结构应急救援器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空心砌体基坑支护降水模板工程起重吊装爆破工程深基坑地下暗挖临时消防水箱紧急疏散设施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爷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泵房临时疏散楼梯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临时消防系统临时供电系统临时用电方案设立电力供应系统电缆线路照明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两极漏电保护三相四线制配电五芯电缆零线接地线埋地电缆配电设备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照明系统避雷装置安装维修劳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膳宿条件生活环境生活宿舍围栏供水卫生设备食堂炊具防火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厕所工具房生活基地防疫专业检查消灭白蚁鼠害临时医疗站药物医务人员急救担架挑平台脚手板门架马道爬梯爬架挂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技术资料材料堆放场地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螺钉洒水铣创切割灰土无机料浴室文化活动室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洗手盆垃圾箱封闭式垃圾站治安保卫管理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围墙缺陷修补重新刷漆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临时保护设施材料代换材料设备替代品预拌混凝土进度报告进度照片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试验和检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混凝土预制构件半成品现场材料工艺劳务燃料备用品协助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施工机械尾工验收
金额
340.5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7/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03781-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40.5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2层1-5地上二层F2-86
中标金额:340.5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2层1-5地上二层F2-86 | 91110108662199004R | 340.5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 | / | 1 | 340.5万元 | 340.5万元 | 详见磋商文件要求 |
采购用途:自用
简要技术要求: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自开工之日起90日历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师玉生 王君 崔跃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6835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令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肿瘤医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
联系方式:王晶,881963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7层703室
联系方式:李贺、王晓光、付强,010-84865055-567、1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贺、王晓光、付强
电 话: 010-84865055-567、135
竞争性磋商文件-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ZX20220627发售版.zip 竞争性磋商文件-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ZX20220627发售版.zip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0733-22122077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项目总体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一览表
四、分项报价表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技术要求偏离表
七、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八、供应商的承诺函
九、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十、履约保证金保函
十一、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
十二、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十三-1、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三-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第七部分评审标准及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0733-22122077
采购人名称:北京肿瘤医院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88196323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7层703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84865055-567、135
简要技术要求: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采购用途:自用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项目预算:人民币395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343.13746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
合同履行期:自开工之日起90日历日
评审标准: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近三年内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的(处
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不允许转包,允许将部分项目分包。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
(2)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不得担
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磋商文件的发售
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06月27日上午9:00至2022年07月04日下午16:
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购买磋商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原件。若潜在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未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采购代
理机构有权拒绝向其出售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7层703室。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磋商文件(含发票)售后不退。只有购买了磋商文
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磋商。
四、响应文件递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2年07月08日下午13:30分(北京时间),
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磋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B座6层评标室。
五、备注
1.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开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账号:7110210182600030709
项目联系人:李贺、王晓光
联系方式:010-84865055-567、135
传真:010-84865255
Email:lih@biddingcitic.com或wangxg@biddingcitic.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7层703室
2.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3.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财库〔2019〕
19号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财库〔2019〕
18号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政策:①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4.凡有意参加的潜在供应商,若采用网上银行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请前往中招
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免费注册后,办理磋商保证金提交事宜,
具体流程详见磋商文件。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以下条
款与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号相对应。
九、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采购中若成交(项目编
号:,),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传真或邮件)5天内按磋商
文件有关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一次性向贵公
司支付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十、履约保证金保函
(成交后开具)
致:(采购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就
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服务名称)(以下简称服务)签订的(合同号)号
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
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
合同价格的(按采购人要求的数额)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乙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
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乙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乙方违约
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
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
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
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
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
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向你
方交纳保证金,且可以磋商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
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
的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
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
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
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
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
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保证金
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
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
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十二、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成交后开具)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
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
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
期限届满后日内。
3.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
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
事实的说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
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
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
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
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
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
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
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
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人:边志伟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二、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杨阳陈浩然手机:13488752033、18910210850
联系电话:58528750、58528760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chenhaoran@scdb.com.cn
三、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
联系人:李玉春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59705232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li_yuchu@126.com
十三-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
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
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进行判断。本声明函中企业名称(盖章)指加盖供
应商公章。
十三-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
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除需提供本声明函外,还需提供残疾人数在本
单位占比的声明函、与每位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每位残疾人在
本单位近一年所缴纳的社保凭证复印件,如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
将不被认可。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9.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
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名
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名
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附在投标函后的名
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
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
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
5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
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贵人。
1.1.2.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
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8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
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9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
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
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
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51.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10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1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1.1.3.12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
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
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的期限。
1.1.4.7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8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5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
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贵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
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
(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
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
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市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53.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
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
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
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11.3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2)依据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
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
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
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5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
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
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来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
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
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
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
为送达期限。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55.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
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
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
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
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
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
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
造成的直接的和问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赔赔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购赔或变相赔赔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赔赔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
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
5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
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3.1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向承包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保证资
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时限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2.3.2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
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57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
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
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
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6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
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
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
交一份支付担保。是否提交支付担保及支付担保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提供支付
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支付担保格式”。
(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
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
约定的条款。
(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
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2.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2.10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贵。
2.11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
定的工程档案。
2.12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
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
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
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13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
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
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
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
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
或解除。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97.
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
保函。
19.7保修责任
19.7.1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
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7.2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
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
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
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
9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包括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闻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使用
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贵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贵的工地上及比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
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贵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
必须与台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99
部分。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
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
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贵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退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01.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
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10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
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03.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贵任,也不影响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遗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
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6.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10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05.
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贵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
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
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
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5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
.10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
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
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09.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1.1.1本工程基本情况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
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
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图: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地质及水文资料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
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
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施工范围
2.1.1.1本工程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1.1.2承包人与其他独立承包人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11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分。
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
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表4.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表”。
2.1.2.2承包人与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见技术标准
和要求专用部分。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一般包括两部分,见第六章“工
程量清单”表4.10-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0-3“计日工表”;其中,
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0-3“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暂估数量
等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构成暂列金额的一部分。
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或计日工表中所列计日工
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上述暂列子目
项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不
限于只能用于上述表中所列子目。
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或)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
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但附件三中所列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安装工作以及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均属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2.2.2承包人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见技术标准和要
求专用部分。
2.3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见技术标准和
要求专用部分。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
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11.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
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
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
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
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
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
费用。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第2.1.3
项“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规定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特殊质量要求
4.2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
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
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
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
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
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
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
11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
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
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
示牌(如,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
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
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
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
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
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
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13.
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
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
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
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
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
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
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
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
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
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
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
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
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
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
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
工进度的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
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
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
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维费用。
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
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
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
.11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
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
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
破方法。
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
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
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
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
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
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2-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
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
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
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爷、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
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
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
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
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
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
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
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15.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
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
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3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
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
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
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
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
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
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
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
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
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
: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4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
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
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
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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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
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
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
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
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
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5脚手架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
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
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
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
一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
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
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
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
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
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
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闸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
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
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于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
堆放整齐;
(2)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
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
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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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5)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
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6)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章规
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7)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贵任牌
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8)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
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9)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螺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
内装箱放置:
(10)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
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11)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
弃物;
(12)当道路施工进行铣创、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
应采用预拌进场,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
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
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比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
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
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
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
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
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
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贵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
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
贵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
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垃圾
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挪;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21.
(12)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证措施;
(13)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
性漆)的保证措施;
(1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5)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
划。
6.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10.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10.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
理。
6.10.3承包人应当依据本章6.10.1项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
级要求,按照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6.10.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应当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的要求一致或高于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
7.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
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
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毁事件。
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
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
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
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
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
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
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
,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
.12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
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
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
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
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
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
和损害等。
7.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7.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
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见技术标准和要
求专用部分。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样品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
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
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
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23.
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
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皇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
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
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
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
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
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
人已经批准。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
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
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
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12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
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0.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
10.1.1发包人依据工程特点,可以对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设备提出技术要
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
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使用的意思表示,承
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10.1.2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
部分。
10.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
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
用部分。
10.4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本工程的其他特殊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25.
进度报告
11.1
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
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
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
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
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
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
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
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
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
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
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
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
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
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
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
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2进度例会
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
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
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
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
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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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贵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
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
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
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
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试验和检验
12.1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以及约定的其他检
测内容进行检测。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和
要求专用部分。
12.2除第12.1款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检测内容外,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
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
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
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
用部分。
12.4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
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5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6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
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
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
权力和(或)许可。
12.7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
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
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
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27.
12.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单位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除第12.1款发包人支付给委托检测单位的费
用外,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
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
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
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
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
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
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
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
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
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
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
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计量与支付
14.1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
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12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合同条款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
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
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
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
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
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
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合同条款第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合同条款第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29.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合同条款第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
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
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
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
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
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7)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3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通用部分
16.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十四-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肿瘤医院)的(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
46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
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肿瘤医院病理科升级改造工程),属于(未列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5人,营业收入为10671.13万元,
资产总额为11538.3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二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满不理想乐
新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盖章):北京瑞朗创新净化
110108062
日期:2022年06月30日
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设。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送行判断。本声明函中企业名称(盖章)指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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