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履约验收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11/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000-45449-010-01
二、合同名称: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第10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 JH23-210000-45449
四、项目名称: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机关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联系方式: 13604011977
供应商(乙方):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二四一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凤凰城办事处凤华街735号
联系方式: 0415-82308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监测范围根据需要分为全域范围和城区监测范围两类。全域范围以城市行政区域为监测范围,其界线依据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采用的行政辖区界线确定。城区监测范围指按照《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 1064-2021)划定的城区范围和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201A,不含县级市和县)范围的并集。
履约要求: 依据《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技术方案》对监测内容的要求,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以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2023年监测影像、专题资料等对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对象开展变化监测。 (一)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 (1)依据精度符合要求的正射影像确定地物边界或定位点。 (2)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 (3)广场、公园、绿地只在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公园与绿地”的范围内做细化采集。 (4)监测要素从地面范围上能区分出独立功能区域、或者有独立用地审批的范围。 (5)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时,为了尽可能保证实体要素的完整性。 (6)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时的数据采集。 (7)除公共停车场(地面)、停车楼(地上)、公共交通场站、公园、广场和绿地外,图层属性包含“NAME”字段的实体要素,结合其定义、实际管理区域确定采集范围;。 (8)同一实体对象存在多种名称的,只采集一次。 (9)城区监测范围内,按单体建筑形式采集占地面积200m2以上的建筑物(地上)。 (10)单体房屋建筑的采集。 (11)采集单体房屋建筑时,宜充分参考利用不动产登记、城区大比例尺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成果。 (12)单体房屋建筑的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房屋套(间)数的采集。 (13)细化的城镇住宅用地图斑。 (14)城区内房屋建筑面中的采集。 (15)交通网络数据应注意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图斑之间的合理关联性。 (16)城市道路如果为某条公路贯穿连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需同时在公路层表示。 (17)道路要素只采集已建成的。 (18)城区监测范围外的公路中不采集立交桥及构成立交桥的匝道。 (19)地铁线路应充分反映路线真实走向。 (20)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分别存储在不同的数据层中。 (21)水域面状要素采集高水位线。 (22)水域网络数据应注意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图斑之间的合理相关性。 (23)采集河段结构线或中心线须按从上游到下游方向顺序采集。 (24)采集河流与渠道实体信息时,应保证同一河流、支流、渠道连通性。 (35)采集复杂河道时,可在汇入上级河道的岔口处截断。 (二)监测要素变化图斑提取 (1)城区监测范围内,需提取变化图斑范围。 (2)与监测时影像对比。 (三)外业调查要求 1、室外滑雪场外业调查核实: 2、其他要素外业调查。
履约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 月2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全部成果整理与检查和验收,并将成果汇交至项目牵头单位。其中,2023年10月15日前按国家要求汇交成果至省级质检单位,2023年10月25日前按国家要求通过省级质检验收及完成成果整理,并将成果汇交至项目牵头单位,2024年1月15日前按省级方案要求完成全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自然资源部四川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000-45449-010-01
二、合同名称: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第10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 JH23-210000-45449
四、项目名称: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机关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联系方式: 13604011977
供应商(乙方):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二四一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凤凰城办事处凤华街735号
联系方式: 0415-82308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监测范围根据需要分为全域范围和城区监测范围两类。全域范围以城市行政区域为监测范围,其界线依据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采用的行政辖区界线确定。城区监测范围指按照《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 1064-2021)划定的城区范围和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201A,不含县级市和县)范围的并集。
履约要求: 依据《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技术方案》对监测内容的要求,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以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2023年监测影像、专题资料等对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对象开展变化监测。 (一)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 (1)依据精度符合要求的正射影像确定地物边界或定位点。 (2)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 (3)广场、公园、绿地只在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公园与绿地”的范围内做细化采集。 (4)监测要素从地面范围上能区分出独立功能区域、或者有独立用地审批的范围。 (5)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时,为了尽可能保证实体要素的完整性。 (6)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时的数据采集。 (7)除公共停车场(地面)、停车楼(地上)、公共交通场站、公园、广场和绿地外,图层属性包含“NAME”字段的实体要素,结合其定义、实际管理区域确定采集范围;。 (8)同一实体对象存在多种名称的,只采集一次。 (9)城区监测范围内,按单体建筑形式采集占地面积200m2以上的建筑物(地上)。 (10)单体房屋建筑的采集。 (11)采集单体房屋建筑时,宜充分参考利用不动产登记、城区大比例尺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成果。 (12)单体房屋建筑的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房屋套(间)数的采集。 (13)细化的城镇住宅用地图斑。 (14)城区内房屋建筑面中的采集。 (15)交通网络数据应注意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图斑之间的合理关联性。 (16)城市道路如果为某条公路贯穿连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需同时在公路层表示。 (17)道路要素只采集已建成的。 (18)城区监测范围外的公路中不采集立交桥及构成立交桥的匝道。 (19)地铁线路应充分反映路线真实走向。 (20)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分别存储在不同的数据层中。 (21)水域面状要素采集高水位线。 (22)水域网络数据应注意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图斑之间的合理相关性。 (23)采集河段结构线或中心线须按从上游到下游方向顺序采集。 (24)采集河流与渠道实体信息时,应保证同一河流、支流、渠道连通性。 (35)采集复杂河道时,可在汇入上级河道的岔口处截断。 (二)监测要素变化图斑提取 (1)城区监测范围内,需提取变化图斑范围。 (2)与监测时影像对比。 (三)外业调查要求 1、室外滑雪场外业调查核实: 2、其他要素外业调查。
履约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 月2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全部成果整理与检查和验收,并将成果汇交至项目牵头单位。其中,2023年10月15日前按国家要求汇交成果至省级质检单位,2023年10月25日前按国家要求通过省级质检验收及完成成果整理,并将成果汇交至项目牵头单位,2024年1月15日前按省级方案要求完成全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自然资源部四川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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