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127.5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9/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
预算金额127.5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肺科医院
招标联系人周佳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朱奇
中标公司上药医疗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27.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
二、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 | 1275000.00元 | 上药医疗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450号7楼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1 |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 |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 | Roche Diagnostics GmbH | 1 | 1275000.00 | MagNA Pure 24 Instrument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葛荣明,鲍世民,路鹤晴,张殷雷,周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的 1.5%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125.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经评审,推荐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单位。
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肺科医院
地 址:政民路507号
联系方式:021-651150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1号11楼
联系方式:021-63230480转8315、81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奇、龚佳祎
电 话:021-63230480转8315、8118
附件信息: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pdf全自动核酸纯化仪.pdf
1.1M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
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
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811-DSITC221836
采购人:上海市肺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2
—1—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四章招标需求
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2—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第一章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上海市肺
科医院委托,对全自动核酸纯化仪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
2022-09-1310:0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811-DSITC221836)
2、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
3、预算金额(元):1275000.00元
4、最高限价(元):包1-1275000.00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 | 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1 |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 | 2 | 1275000.00 | 全自动核酸纯化仪贰台。具体项目内容及采购要求以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为准 | 1275000.00 |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
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3.4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货物开标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
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3.5投标人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未有过行贿犯罪记录。
3.6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开标日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
合法获得投标产品的其他证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08-22至2022-08-29,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3、方式:网上获取
4、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09-1310:00:00
2、投标地点: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网上
投标,并将纸质版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上海市宁波路1号10楼会议室
3、开标时间:2022-09-1310:00:00
4、开标地点:投标人在上海市宁波路1号10楼会议室进行网上开标。网络地点:上海市政
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4—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发布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二)注意事项:
1、项目属性:货物类。
2、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
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4、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4.1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需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成功
报名,并在上述获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关注微信公众号“东松投标”进行报名信息完善
或购买纸质招标文件。
4.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合格供应商可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免费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如需纸质招标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代理机构购买,纸质招标文件售价¥500.0元,
售后不退。
5、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5.1投标人需在网上投标同时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5.2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投标的笔记本电
脑、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三)公告备注:无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肺科医院
地址:上海市政民路507号
邮编:
联系人:周佳
联系方式:021-65115006
—5—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传真:021-651086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1号11楼
邮编:
联系方式:021-63230480转8315、8118
联系人:朱奇、龚佳祎
传真:021-63299235
电子邮箱:zhuqi@dongsong-cn.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奇、龚佳祎
电话:021-63230480转8315、8118
—6—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下表有关内容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2.1 | 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811-DSITC221836)项目所属行业:(二):制造业 |
2.3 | 采购人名称:上海市肺科医院地址:上海市政民路507号联系人:周佳联系方式:021-65115006传真:021-65108676 |
2.3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1号11楼联系人:朱奇、龚佳祎联系方式:021-63230480转8315、8118传真:021-63299235电子邮箱:zhuqi@dongsong-cn.com |
3.1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3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
—7—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3.4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货物开标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3.5投标人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未有过行贿犯罪记录。3.6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开标日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投标产品的其他证明。 | |
11.7 | 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
12.1 | 踏勘现场:不组织现场踏勘 |
12.5 | 现场演示:不进行演示 |
12.6 | 样品:不要求提供样品 |
13.2 | 投标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14.1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日历天 |
20.5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24.1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网上投标,并将纸质版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上海市宁波路1号10楼会议室 |
24.4 | 纸质版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内外层封套均应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25.1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09-1310:00:00(北京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
—8—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包号 |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 开户银行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交付方式 |
1 | 25000 | 浦发银行黄浦支行 |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763634292323474 | 线下转账 |
27.1 | |
28.1 | 开标时间:2022-09-1310:0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投标人在上海市宁波路1号10楼会议室进行网上开标。网络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
35.2 | 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
41 | (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付款方法:具体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3)履约保证金:不收取(4)质量保证期:具体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
42 |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并管理,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请与上海市财政局及政采云有限公司联系,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客服电话:400-881-7190。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仅作为平台使用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自行了解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 |
43 | 代理服务费: |
—9—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1)代理服务费: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的1.5%2)中标人在接受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需向招标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
—10—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4、综合能力自述格式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项目 | 说明 |
1 | 研发能力 | |
2 | 整机设计寿命 | |
3 | 主要易损件替换周期 | |
4 | 易损件库存量 | |
5 | 质量保证体系 | |
6 | 其他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70—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三、各类银行保函格式
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
贵方签订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
和相关服务描述)。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要得到预付款,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
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作为主要责任人而且
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贵方不超过(以大写和数字表示
的保证金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要履行的合同条件或买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的改变、增加或修改,无论如何均
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不要求接到上述改变、增加或修改的通知。
本保函自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年月日前一直有效。
出证行名称:
出证行地址:
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银行公章:
出证日期:
说明:
1、本保函应由商业银行的总行或者分行出具,分行以下机构出具的保函恕不接受。
2、本保函由中标人在合同生效前提交。
—71—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致:(买方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
月日与贵方签订的号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
服务描述)(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
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给贵方的货物的履约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不可撤销地向贵方出具总额
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的保函。我行及其继承人和
受让人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立即无条件、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
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合同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完全有效。
出证行名称:
出证行地址:
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银行公章:
出证日期:
说明:1、本保函应由商业银行的总行或者分行出具,分行以下机构出具的保函恕不接受。
2、本保函由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
—72—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包1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
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
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及《开标一览表》要求提供。
本合同的合同价[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人民币(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
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交货地点:上海市政民路507号
2.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
—73—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等;
4.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
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3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6.验收
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
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
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6.2甲方可采取以下第(1)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
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
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
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
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
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
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甲方或第三方机构将参照财政部
—74—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
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对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进行验收。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付款方式:合同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三十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
支付全部货款。
8.伴随服务
8.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
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
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如有)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
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
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
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
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
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补救措施或索赔。
9.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
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75—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
价。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
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
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
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
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
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
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
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
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
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
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
—76—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
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
方。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包
含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个月。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
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
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
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
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
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合同的补充、变更
17.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77—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
十。
17.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8.破产终止合同
18.1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
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
利。
19.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
同义务。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
同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0.2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20.3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备案。
20.4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
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
须书面通知对方。
21.合同附件
21.1本合同附件包括: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
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78—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19-1097(0811-DSITC221836);项目名称:全自动核酸纯化仪采购
(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
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21.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2.合同修改
22.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
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3.补充条款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若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之间有矛盾的,则以补充条款为准。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79—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