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的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2023-05-06 09:00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其他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189,302,534.8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各投标人:
赵洲港汇水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2年7月26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现对本项目投标人答疑进行回复,具体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澄清答疑公告附件。
2、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2年8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二、对投标人的回复
1、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业绩”,单个业绩要求同时具备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和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业绩,具备太强的针对性,根据投标人查阅全国公开招标的信息,只有在2018年11月长沙市政府采购网的“长沙市排水管理处石碑大港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合同公告”中明确该项目包括了上述三项内容。建议修改为: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汇水面积不小于 8km2 ,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或水质水量调查或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业绩,可由三个分项合同组成,每提供1个分项合同计1分,每增加1个分项合同计0.5分,最多计2分。
2、招标文件第42页“评分办法前附表”中类似工程业绩评分标准“(1)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市政排水工程(含管网工程,不含污水厂工程)设计业绩,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2)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 ,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业 绩,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 质疑: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应与招标工程类别相符”,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标准在已经设置了与招标工程同类型市政排水工程设计业绩的前提下,另外设置了包含“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 、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等多个特定行业指标的业绩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此举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长沙市工程建设行业营商环境,强烈建议取消此业绩设置。
3、招标文件第43页“评分办法前附表”中项目负责人业绩“(1)拟任设计负责人以项目设计负责人身份(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市政排水工程(含管网工程、不含污水厂)设计业绩的计1分。(2)拟任设计负责人以项目设计负责人身份(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 合治理总体设计业绩的计1分。 ” 质疑: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应与招标工程类别相符”,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标准在已经设置了与招标工程同类型市政排水工程设计业绩的前提下,另外设置了包含“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 、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等多个特定行业指标的业绩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此举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长沙市工程建设行业营商环境,强烈建议取消此业绩设置。
4、招标文件第6页资格要求3.3.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为有效)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项目投资额不少于3亿元的市政排水工程(含管网工 程,不含污水厂)设计业绩”。招标文件第42页“评分办法前附表”中类似工程业绩评分标准“(2)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 ,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业绩,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 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和评分标准类似工程业绩类型设置不一致,存在明显的故意提高评分标准加分业绩难度,为个别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嫌疑。根据行业内咨询了解,湖南省内满足“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 ,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业绩”的单位少之又少,省内符合本项目资质和业绩要求的仅长沙市规划设计院一家单位,这意味着本项目基本失去了市场竞争性。在当前国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优化建设行业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长沙市作为“强省会”的践行者以及落实“三高四新”战略的领头羊,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如此公然偏袒行业个别企业,挑战行业市场公平竞争底线,属于严重破坏行业市场和营商环境恶劣行为,强烈建议取消招标文件第42页“评分办法前附表”中类似工程业绩评分标准“(2)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汇水面积不小于8km2 ,包括水污染及水动力数字化模型构建、水质水量调查、排水系统方案编制三项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业绩,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条款。
问题1-4答:评标办法中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第2条已作相应调整,具体以本次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该项目建设目的是落实《湖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湘发电【2021】63号文件)、关于报送《长沙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的报告(长字【2021】61号文件)文件精神,通过对现有城区排渍(污水提升)泵站汇水范围进行排水管网改造,完成片区内现有合流制小区的雨污分流改造,确保赵洲港泵站小雨不溢流,雨季溢流污染频次比2020年降低20%。减少雨污混流水直排湘江,提高污水管进场浓度,实现排水管网提质增效。与赵洲港排水问题整改相关的建设内容,要求投标人结合水质水量现状调查及模型构建等技术手段对现有排水系统问题进行详细评估,根据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总体技术方案,以解决片区约1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水环境问题,投标人具备类似经验有利于项目能够迅速顺利的开展,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关业绩作为加分要求。
5、根据省发改委相关文件,建立和谐健康的营商环境,建议取消业主代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获得过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机构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分会颁发的不计分)。 质疑: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而本项目为勘察设计项目,与总承包毫无关系,本条应删除。
7、招标文件评分中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获得过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机构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分会颁发的不计分)”。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故,建议取消此条评分。
问题6-7答:评标办法中其他因素评分已作相应调整,具体以本次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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