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分谈分签+中船绿洲+绿洲环保+斜板(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分谈分签+中船绿洲+绿洲环保+斜板(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乙方(卖方):南京瑞隆诚机电有限公司甲方(买方):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版本号:V2022-05-01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 |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 |
乙方(卖方): | |
签订地点: | 南京市江宁区 |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2.2质保期: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2.1质量标准:国标或相关行业标准(优先满足技术协议和技术参数要求)。第二条质量标准、要求和质保期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发出的询价文件等相关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充分讨论和协商,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遵守执行。
产品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价格包含运输费及13%增值税。 | ||||||
价格包含运输费及13%增值税。 | ||||||
价格包含运输费及13%增值税。 | ||||||
价格包含运输费及13%增值税。 | ||||||
总计金额:人民币 ¥: |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送至指定地点。 |
3.2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乙方均应在先行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审核已达到付款条件的,按照财务流程安排付款。(三)按批次滚动结款。(二)合同签订后支付2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质保期到期产品无质量及维保问题支付剩余的10%;(一)款到发货;3.1双方一致确认采用如下第三种付款方式:第三条付款方式
交货:第五条交货及验收4.3包装不回收,由甲方自行处理。4.2因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品受潮受损、工期延误等,由乙方承担货品免费更换费用、误工损失等。4.1乙方应确保包装完好,适应运输及装卸货要求,如相关货物为原厂包装的,应确保原制造商包装完好,确保货品包装质量。第四条包装标准及包装物回收
5.5如甲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及时无条件更换货或经甲方同意进行维修;5.4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提出后乙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验收:5.3乙方送货产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食宿费用等相关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2乙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完成卸货,经由甲方验收,产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均符合合同要求的,视为完成交货,如到货时甲方签收的,该签收仅视为对到货的确认,不视为对货物数量、质量的认可。5.1乙方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滨江丽水大街扬子江大道中船绿洲西门环保1号库房
6.2质保期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培训、调试等一切确保产品正常使用的合适的措施和服务;质保期届满,甲方仍可选择乙方提供售后服务,具体费用另行协商。6.1当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甲方提出,乙方应负责在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处理。第六条维保责任5.7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5.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完成交货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基于上述原因,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直至货物完全符合要求。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未能在限期内及时更换货,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可拒绝接受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7.2如乙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需立即整改或免费更换,直到满足甲方需求和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甲方遭受的其它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累计额度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30%,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该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三十天,甲方未通知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是否仍需要货物,甲方需要的,乙方应按数发货,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如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通知乙方,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发货。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责任;7.1乙方逾期交货的(包括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所发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造成甲方使用延误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迟延部分货款之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30%。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第七条违约责任:
8.3以上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如变更通讯地址则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无论是否实际收到或者拒收均视为有效送达并产生约束力。本条款约定亦适用争议产生后的处理,包括仲裁或者司法等程序。本合同指定联系人为:电话8.2乙方通讯地址为:本合同指定联系人为:林静茹电话153351619178.1甲方通讯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68号环保公司办公楼4楼供应链管理部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11.1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和本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未约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第十一条其他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争议解决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产品的技术信息、图纸、价格及生产计划、客户信息等。第九条保密条款
以下无正文。11.3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11.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终止合同或延迟合同的履行。
甲方: | 乙方: | |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 | ||
(印章) | (印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025-84769600 | ||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68号 | 通讯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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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南京阅江楼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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