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PVC塑料异型材料挤出生产线、空气罐、电力变压器等报废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1002901 | 转让底价 | 31.4394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06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万州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一、转让方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 标的系PVC塑料异型材料挤出生产线、空气罐、电力变压器等报废资产一批,详情见附件《报废资产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气化工园经开大道486号(厂区露天空地) | ||
转让底价(万元) | 31.4394 万元 | ||
计量单位 | 台、条、套 | 数 量 | 一批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资评报字[2023]424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唐春华 | 联系电话 | 15310006816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衡远科技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资产已被拆除放置于厂区露天空地处,表面有明显生锈腐蚀,零部件分散且损坏严重。 五、本次转让的标的系报废资产,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因标的中含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变压器,依据《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受让方在拆除、搬迁、处理标的时需自行聘请具备回收废矿物油类的机构{即: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HW08”)}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变压器设备废矿物油和生产性废旧金属进行回收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成交价款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须在标的移交完成次日起10日内完成标的的看管、转移、现场清洁等相关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聘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标的进行回收处理,标的看管、转移、现场清洁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和环保责任、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 十一、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若标的现状与资料记载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二、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废资产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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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平/陈杰 | 联系电话 | 023-58359900 |
附件下载:
报废资产一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