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消防支队四城区执勤消防车辆及行政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金额
124.11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12/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fzjcjl[gk]2018007
预算金额124.1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志坚13665089810
公告正文
福州市消防支队四城区执勤消防车辆及行政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乙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ZJCJL[GK]2018007福州市消防支队四城区执勤消防车辆及行政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保险服务 其他保险服务 1 172辆 国内 1241182.79 1241182.79 天安 商业险/交强险
合计: 1241182.79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壹仟壹佰捌拾贰元柒角玖分元(¥1241182.79)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66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合同附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合同附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中标人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190930

10、违约责任

详见合同附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法向福州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合同附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2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服务承诺书 致: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为全力完成本项目的保险服务工作,甲方特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1. 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地点,形成整套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服务对象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车辆统保信息汇总等业务。 2.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使用计算机辅助定损技术,通过“计算机事故车辆定损系统”进行定损操作,确保准确、规范、统一、合理,保证维修质量。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凡是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服务热线电话,由当地的保险公司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4. 提供快捷维修索赔服务。保险公司与定点维修厂协商,凡采购人车辆出险维修后可享受先取车后转账付款的服务,采购人将索赔资料交给定点维修厂,维修厂代为转交保险公司。 5. 提供“三上门”服务,即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提供预付赔款服务。甲方应门接收投保单位理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应对有关车辆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6. 甲方在保险责任期内,从第二季度开始必须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季度所承保的有关保费资料统计提交给乙方,以便于下一年度招标使用,若不提供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度参与本单位车辆保险招标资格,统计资料包括投保的具体单位、承保车辆数、保费总额、已决赔案数及理赔金额等,加盖甲方公章,统计资料的格式需按照乙方要求的格式制作。 7.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甲方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8.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提供二十四小时全天报案服务。在市区成立报案中心和专职查勘小组。提供三分钟内响应,迅速赶到现场。 9.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福州市,对于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客户车辆路上死火的,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通过热线电话及保险单号,提供免费拖车和现场紧急修理服务。 10.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金额。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后,提供预付部分赔款。 11. 乙方根据承保单位测算出的保费,以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凭证和正式发票后,应及时将各投保单位的保单和汇总明细表送乙方报备。 12. 甲方的承诺不得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否则作为废标处理,并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13. 甲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保险人或中介组织。 14. 甲方承诺在统一保险期限内,根据采购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对已退出的公务用车无条件办理退保事宜。

甲方: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乙方: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住所: 台江区五一中路66号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B座10F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观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志坚
联系方法: 13859021332
联系方法: 1366508981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行福州市五四支行
账号: 账号: 1402020309023100740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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