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11/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忠财采决〔2023〕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项目号:ZHZ23C0001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HZ23C00019采购时间:2023年10月10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京昊洗涤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东坡路28号7-2
被投诉人1: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忠县中博支路25号
被投诉人2: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附1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立槐洗涤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忠州街道环城路88号1-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质洗涤项目(项目号:ZHZ23C00019,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第二次),于10月18日向本机关书面递交投诉材料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从小微企业官网查询https://xwqy.gsxt.gov.cn/就认定重庆立槐洗涤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是没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是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认定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并对重庆立槐洗涤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事实给予认定及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修正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ZHZ23C00019)中标(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4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4未依法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其他补充事宜: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涉及企业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认定程序,总计7个工作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忠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忠财采决〔2023〕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项目号:ZHZ23C0001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HZ23C00019采购时间:2023年10月10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京昊洗涤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东坡路28号7-2
被投诉人1: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忠县中博支路25号
被投诉人2: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附1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立槐洗涤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忠州街道环城路88号1-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质洗涤项目(项目号:ZHZ23C00019,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第二次),于10月18日向本机关书面递交投诉材料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从小微企业官网查询https://xwqy.gsxt.gov.cn/就认定重庆立槐洗涤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是没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是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认定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并对重庆立槐洗涤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事实给予认定及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修正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布类物资洗涤项目(第二次)(ZHZ23C00019)中标(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4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4未依法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其他补充事宜: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涉及企业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认定程序,总计7个工作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忠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