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西塞山电厂23年1月16日-1月25日低烟5000卡江港平仓询价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ON202301142530
标段:西塞山电厂23年1月16日-1月25日低烟5000卡江港平仓询价
开始报价时间:2023-01-14 15:42:59
报价截至时间:2023-01-15 16:10:00
发布人:柯瀚龙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收货单位: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江港
备注:
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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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江港平仓模板-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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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1月25日江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1月25日江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1月25日江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1月25日江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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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货人: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1.买受人: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一、资源需求情况(江港平仓交货)2023年1月16日-1月25日竞价采购需求函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5.价格形式:一票含税(13%增值税)江港平仓价。4.交货时间:从2023年1月16日0:00时起至2023年1月25日24:00时止。(2)高硫烟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全硫≤1.8%;2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1)低硫烟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千卡/千克;收到基全硫≤1.0%;2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需求煤种:3.需求数量:共8万,其中5000卡低硫烟煤6万吨、4500卡高硫烟煤2万吨。
11.竞价截止时间:2023年1月14日14:00。10.竞价发布时间:2023年1月13日9.特别说明,此次竞价不采购新疆煤及管道煤。8.结算及资金支付: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采用人民币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7.验收方式:以双方认可的交货港口第三方检测机构数、质量检测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第三方检验机构从SGS、上海赛孚、力鸿、福建中检、江苏中检、江苏盛兴六家中由供应商和收货人现场抽签选定,如供应商未到达则视为认同收货人单方抽签结果。第三方检验机构由收货人和出卖人双方共同委托。具体表述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6.交货方式:江港离岸平仓交货。
4.未入选供应商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作为后期竞价保证金继续使用,供应商应根据后续报价数量补足差额。3.竞价保证金每年清退一次。供应商也可填写《竞价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办理无息退还。2.竞价保证金缴纳标准:报价数量×10元/吨。1.供应商应在竞价截止前缴纳竞价保证金,未缴纳供应商视为未参与竞价。三、竞价保证金缴纳要求二、数、质量及逾期考核条款详见合同模板
5.竞价及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4.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签订合同未发运,则保证金不予退还。2.双方确认货权转移后,供应商可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未提出退款申请的,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将前期履约保证金作为本期履约保证金继续使用。履约保证金每年底清退一次。若未发运,则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1.入选供应商在收到我公司入选通知书盖章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如遇节假日缴纳时间顺延,逾期未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选。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入选数量×20元/吨。四、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5.未签订合同的入选供应商竞价保证金全额扣除不予退还。
1.在同一自然年内,累计两次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或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将被强制退出管理,并列入黑名单。五、其他要求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收款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计划调运部发布人:柯瀚龙审核人:黄利联系人:袁双勇18372062598柯瀚龙158711333884.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关联公司全部列入黑名单;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并中标的,该标段为废标。3.未与分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2.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
2023年1月13日
水运市场煤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合同编号:180NABA3XS2022*****
司湖北分公司
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
出卖人(乙方):*****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武汉
收货人:湖北华电西塞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煤
1.2合同数量:**万吨。正负偏差10%。
1.3兑现量考核:合同数量的90%≤第三方验收数量≤合同数量
的110%,不予考核。第三方验收数量不足合同数量的90%,不足部分
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合同数量×90%-第三方验
收数量)×20元/吨;第三方验收数量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部
分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第三方验收数量-合同数
量×110%)×20元/吨。
2、交货方式、交货地、交货时间及逾期考核
2.1交货方式:离岸平仓
2.2收货人: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2.3交货地点:***港。
2.4交货时间:从2022年*月*日0:00时起至2022年*月*日
24:00时止,以货物交接单上载明的完船时间为准。
2.5逾期考核:
买受人承运船舶需在交货截止日期前72小时抵达锚地,买方负责
协调装船事宜,如不能在合同执行期内完船视为逾期。
买方有权拒收逾期部分,如不拒收,逾期5天以内(包含5天),
从船期计划截止时间起算,买方按照1.0元/吨·天在结算款中予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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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扣减金额=(逾期时间×第三方验收数量×1.0元/吨·天);逾期
5-10天,从船期计划截止时间起算,买方按照2.0元/吨·天在结算款
中予以扣减,扣减金额=(逾期时间×第三方验收数量×2.0元/吨·天);
超出交货截止日期10天以上视为违约(逾期第10天仍在装船的不视为
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赔偿买受人因此产
生的所有派船费用等,若未拒收则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逾期时间从交货截止时间起算,不足1天按比例计算。逾期部分
均并入合同兑现总量进行加权结算和数量考核。
3、煤质指标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 | 收到基全硫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
煤炭品种 | 煤质指标 | 煤质指标 | 煤质指标 |
煤炭品种3.1具体煤质参数要求见表1: | Qnet,arkcal/kg | St,ar% | Vdaf% |
**煤 | **** | ≤** | ≥**且≤** |
3.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
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3经目测或初检,乙方所供煤炭非合同约定煤种或煤炭质量达
到第3.1条约定拒收值,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已卸煤炭,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4若乙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3.1条煤质参数)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规要求,被国家相
关部门责令退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
此产生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带来损失(包含但
不限于码头接卸费、装船费、堆场费及对后续对甲方带来的影响)乙
方也应一并承担。
4、合同基准价格及质量调整
4.1合同基准价格
4.1.1以合同基准热值为基准,执行壹票含税平仓价****元/吨
(含13%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额****元/吨;若
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则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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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含税基准价,并调整对应单卡含税基准价
格,保留四位小数)。
4.2质量价格调整
4.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单卡基准价格为****元/吨。
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每超出合同基准发热量
1kcal/kg,价格增加(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
(合同基准发热量-1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
量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1×单卡基准价格)元
/吨;(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
热量-1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2×
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结算发热
量<(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
价格降低(4×单卡基准价格)元/吨;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
量-500)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小于(合同基准
发热量-5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8
×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4.2.2硫分(收到基硫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舍五入)。
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
合同基准硫分<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2%)的部分,每
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合同基准硫分+0.2%)<结
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
降低0.4元/吨;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时,买受人有权
拒收,若不拒收,则超出下限的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0.8元
/吨。
4.2.3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挥发分<**%,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按照200元/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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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他指标正常考核。
挥发分>**%,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按照200元/吨结算,
且其他指标正常考核。
4.2.4除4.2.1至4.2.3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
不作为质量价格调整的依据,以上扣款累加计算。
4.3结算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5、质量、数量验收及所有权的转移
5.1验收方式:以双方认可的交货港口第三方检测机构数、质量
检测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从SGS、
上海赛孚、力鸿、福建中检、中检江苏、江苏盛兴六家机构由供应商
和收货人现场抽签选定,如供应商未到达则视为认同收货人单方抽签
结果。
5.2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5.2.1卖方将货物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即视
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买方。
5.2.2卖方货物交付完毕后出具货权转移证明,买方确认并回复
(加盖买、卖双方公章)。
5.2.3货物交接单上,货主应与卖方一致,收货方应与买方一致。
若出现不一致的,卖方应负责将本批次煤炭货权转移给买方,并向买
方提供相关的货权转移证明。
6、数量检测:
6.1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交货地点装船过程中
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
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地磅计量时需车车回
皮。
6.2当进行数量验收时,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
如任何一方未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7、质量确认
7.1质量的确认
7.1.1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交货地点装船过程
中进行采、制、化质量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7.1.2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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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
立进行。如任何一方未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质量。
7.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7.2.1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7.2.2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7.2.3挥发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7.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8、运输
买、卖方双方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进行货物交付。卖方应实时通
报交货地点动态,以便买方安排船舶装载。
9、费用承担
9.1交货地点第三方检验费由收货人和卖方各承担一半。
9.2买卖双方按约定船期上船装载,在交货地点产生的船舶滞期
费,由买、卖双方核实原因,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10拒收条款
煤炭到卸货港,在开卸前或卸货过程中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
标、有大煤块、大石块、木块等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选择接受该批次煤炭,由于乙方所供
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
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
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直
至追究法律责任),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11、货款支付及结算: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11.1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煤炭全部进厂结束 | ||||
后,买方根据交货港口第三方检验机构数、质量报告出具燃料结算单, |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 | ||||
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 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 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
11.2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买方将货款
汇往本合同指定的卖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12、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卖方需按合同数量×20元/吨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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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前期已缴纳保证金且已确认货权转移的,自动转为本期保证金,
但仍需补足差额部分。若卖方未发运,买方全额扣除。在买卖双方确
认货权转移后,卖方可向买方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买方收到申请后
全额无息退还。
13、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
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一方
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旦遇到地震、雷电、火灾、水灾、
台风、战争、恐怖事件、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
行合同,受影响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一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
续时间。受影响一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
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不仅限于相关的政府文件)。受影响一方履行
本条约定义务的,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受影响一方没有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另一方损失。
14.2不可抗力解除后,买卖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
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5、送达
15.1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
为准)。
15.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
书面形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收件人收到邮件日视为送达日
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
双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三日内通知对
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
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因此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
第6页共8页
对方的全部损失。
15.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
响。
16、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
违约、终止等事项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争
议。若双方于60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合同签约地有管
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的其他条款。
16.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4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等)。
17、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买、卖
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
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18、其他约定事项
18.1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需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名章)并加
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时间起至买卖双方履约完毕
为止。
18.2合同的变更
18.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
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8.2.2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
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第7页共8页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
约定内容为准。
18.3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
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
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18.4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盖章处)
买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
卖方:****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
地址:****
技术开发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邮编:,邮编:430062
电话:,电话:027-8870883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武汉电力支行
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
账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WL285
统一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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