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92.6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6/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hxm-00-20220513-1004
预算金额111.52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招标联系人付杰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骋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海艳13817254704
中标公司嘉兴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2.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513-1004
二、项目名称: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 | 926000.00元 | 嘉兴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568号综合楼4号孵化楼4220、4222室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 | 2022 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核查服务项目 | 1.核查对象(享受补贴对 象级乡镇监管主体)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蔬菜、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晒垡种植户及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含水稻规模化经营、水稻机插秧、水稻机直(穴)播面积核查、含秸秆离田利用核查,绿肥核查根据实际文件确定是否需要核查)。2.核查内容:金山区内种植水稻、蔬菜、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晒垡补贴数量等测查、资金台帐核查。 |
满足甲方提出的要求。 | 水稻、蔬菜、深翻等 2023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秸秆综合利用核查在 2023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 | 按现行国家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熊福文,黄亦明,郑淑臻,曾丽,宋美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的招标代理费及专家费,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389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企业为微型企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地 址:龙山路555号
联系方式:021-579225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骋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众安街436弄16号206
联系方式:138172547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海艳
电 话:13817254704
附件信息:
IMG_6050.JPGIMG_6050.JPG
3.1M
附件信息:
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pdf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pdf
1.1M
9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
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
会的2022年
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有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
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丝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嘉兴博海信息科
262.43万元,资产总额为76.61
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人,营业收入为2
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嘉兴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
日期52022年6月2日
100
33042
项目编号:SHXM-00-20220513-1004
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
积等核查服务项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地址:龙山路555号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评标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HXM-00-20220513-1004
2、项目名称: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项目
3、预算资金:1115200元人民币。
4、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115200元人民币。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5、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1.核查对象(享受补贴对
象级乡镇监管主体)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蔬菜、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晒垡种植户及粮食
生产经营组织(含水稻规模化经营、水稻机插秧、水稻机直(穴)播面积核查、含秸秆离田
利用核查,绿肥核查根据实际文件确定是否需要核查)。2.核查内容:金山区内种植水稻、
蔬菜、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晒垡补贴数量等测查、资金台帐核查。(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
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6、服务期限:水稻、蔬菜、深翻等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秸秆综合利用核查在2023
年11月1日前完成。
7、服务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9、代理机构内部编号:CX-FWZB-2022051301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发展。
3、其他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2)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相应的核查服务人员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的供应商。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2-05-18至2022-05-25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
3、方式:网上获取
4、售价:0元
5、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
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06-0809:30: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远程开标
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
子招投标系统,进入选定招标项目的虚拟开标室进行开标,投标人代表须于发起开标后30
分钟内在虚拟开标室签到,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到或签到失败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
绝接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电子投标文件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不需要到现场,项目为全程线上开标。
3、纸质投标文件等材料递交
(1)递交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2-06-0809:30:00)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无疑问回复函(原件)、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密封包装备用(以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
(2)提交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众安街436弄16号206室
(3)提交方式:快递等。
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
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12楼
项目联系人:付杰
联系方式:18717802250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骋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众安街436弄16号206室
项目联系人:陈海艳
联系方式:13817254704
第二章投标须知
前附(置)表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核查服务项目
2、采购编号:SHXM-00-20220513-1004
3、服务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1.核查对象(享受补贴对
象级乡镇监管主体)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蔬菜、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晒垡种植户及粮食
生产经营组织(含水稻规模化经营、水稻机插秧、水稻机直(穴)播面积核查、含秸秆离田
利用核查,绿肥核查根据实际文件确定是否需要核查)。2.核查内容:金山区内种植水稻、
蔬菜、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晒垡补贴数量等测查、资金台帐核查。(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
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5、服务期限:水稻、蔬菜、深翻等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秸秆综合利用核查在2023
年11月1日前完成。
二、招标人
1、采购人
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12楼
项目联系人:付杰
联系方式:18717802250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骋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众安街436弄16号206室
项目联系人:陈海艳
联系方式:13817254704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发展。
3、其他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2)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相应的核查服务人员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的供应商。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有关事项
1、采购答疑会:不召开
1.1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采购人。
1.2澄清文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供应商关注。
1.3澄清仅此一次,逾期不再组织。
2、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现场。
3、投标有效期:90天
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5、投标截止时间:详见采购邀请(采购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有)
6、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6.1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6.2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7、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7.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7.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
标。
7.3开标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
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
家5人;
9、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
中标人推荐办法: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
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法:签订合同后根据预算安排拨付预付款;剩余资金按照完成进度拨付,完
成全部核查拨付尾款。
2、服务期限:水稻、蔬菜、深翻等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秸秆综合利用核查在2023
年11月1日前完成。
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
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
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
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
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
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
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
采购。
1.3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
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
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
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
购人。
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的供应商。
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甲方”系指采购人
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
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
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
等级;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
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
4合格的服务
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地方标准。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
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
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
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
息,是投标人的风险,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员配置汇总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职业资格 | 备注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51—
廉洁承诺书
我单位现报名参加《2022年水稻、蔬菜、深耕晒垡面积等核查服务
项目》的招投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项目招标期间及项目实施
过程的廉洁工作作如下保证: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二)严格执行履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各项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不得违反核查项目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项目利益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
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
关举报。
(五)不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回
馈礼金及有违规行为的钱款物资往来。
(六)不向核查服务对象索要报酬,也不接受核查服务对象各类宴请及钱
款物资等各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事项,避免非必要的私下接触。按照规
定核查,公平公正出具核查报告。
(七)其他需要保证的事项。
我单位愿就上述廉洁保证接受各级单位的监督,如我单位或相关人员
违反本保证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接受各相关部门检查、处理,一经查实我
方愿无条件支付不少于30%合同款的违约金,且对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赔
偿等。
保证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日期:
—52—
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包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
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本项目内容为:1.核查对象(享受补贴对象级乡镇监管主体)在本区范围内种植
水稻、蔬菜、秸秆综合利用、绿肥、深耕晒垡种植户及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含水稻规
模化经营、水稻机插秧、水稻机直(穴)播面积核查、含秸秆离田利用核查,绿肥核
查根据实际文件确定是否需要核查)。2.核查内容:金山区内种植水稻、蔬菜、秸秆综
合利用、绿肥、深耕晒垡补贴数量测查、资金台帐核查。(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
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54—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
何费用。
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
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保密
5.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
务。
6.付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6.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6.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6.2.2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55—
签订合同后根据预算安排拨付预付款;剩余资金按照完成进度拨付,完成全部核
查拨付尾款。
7.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7.1、甲方对乙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有权要求乙方在
指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
或标准的,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支付的服务
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
额。
7.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7.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必要的工
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7.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
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7.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
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
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8.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必
要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8.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
任。
8.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
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
—56—
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8.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
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补救措施和索赔
9.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9.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
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
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
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
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
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履约延误
10.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0.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
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1.误期赔偿
11.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
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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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
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
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
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
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
合同的协议。
13.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13.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
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
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3.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
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3.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4.争端的解决
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
解。
14.2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的,由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14.3诉讼期间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除正处于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
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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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
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并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的情形。
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
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若经
协商无需支付保证金的,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9.合同附件
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
为准。
20.合同修改
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
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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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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