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 长沙经开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项目。项目服务内容包括 数据运储中心、政府侧(PC端)、系统设置、亩均咨询服务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平台验收交付(即2022年11月26日前完成验收)
3.4质保期:提供1年质保服务,质保期自平台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本项目费用含税总价为¥697000.00(大写:陆拾玖万柒仟元整)
费用分三次付款:
(1)首期款: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 ,即¥348500.00 (大写:叁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
(2)中期款:“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上线并通过平台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即¥209100.00(大写:贰拾万零玖仟壹佰元整);
(3)尾期款:本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20% ,即¥139400.00(大写:壹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关款项。
符合招标文件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一
验收方式:甲方组织。
验收时间:项目各项功能模块开发完成且正常运行后即可进行平台验收。
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予以监督,并配备项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工作。
6.1.2甲方提供合同或标书需求以内的系统开发、应用所需的硬件设备,并能保证网络的全面畅通。
6.1.3甲方为乙方开发调试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如:测试服务器、工作用PC、工作间等)及人员配合。
6.1.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数据信息资料等系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数据获取遵循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信息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6.1.5项目正式验收之后,甲方需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乙方同时需协助、指导甲方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6.1.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负责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提供相应服务功能,具体如下表所示。
《服务功能清单》
序号
模块
功能
1
数据运储中心
数据归集、数据处理、数据共享、数据管理
2
政府侧(PC端)
评价名单确定、评价指标配置、数据协同审核、评价模型配置、结果自动生成、一键多维分析(结果分类分析、区域分析、产业分析、体检单、企业档案)
3
系统设置
统一用户中心、统一消息中心、统一日志中心
4
亩均咨询服务
手工对长沙经开区2020年度、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进行亩均绩效评价工作,出具2022年亩均咨询报告(包括参评企业分类评价、园区产业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6.2.2乙方依合同收取费用。
6.2.3如由于甲方在自身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项目进度得以相应顺延,乙方项目人员撤出,待项目重新启动后再进入。
6.2.4乙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涉及平台管理与数据存储处理模块、数据仓库存储管理模块、大数据发掘及分析模块等与数据相关的义务过程中,须做好数据安全与保密工作。
6.2.5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对已确认的部分工作或项目需求进行变更,但对于已经按要求完成的部分如必须变更,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2.6乙方保证,甲方在合法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或仲裁。
6.2.7乙方负责系统维护工作。甲方不得随意更改系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2.8如乙方依照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产品或服务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的,乙方必须取得相关授权。
7.3因甲方原因,甲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的0.5‰的滞纳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支付价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7.4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至符合合同标准。乙方超过3次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款项不再支付,且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7.5非甲方原因,乙方逾期提供成果文件及相关内容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合同价款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款不再支付,且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7.6对于不可归因于甲乙两方的责任,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应互相协助向该第三方追偿。
11.1技术成果的归属
仅为本项目开发的建设成果的版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扩散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但开发前乙方自有的原型系统,技术模块,模型,开发工具软件包等知识产权仍属于乙方,甲方可以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应属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拥有该等权利的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凭借本协议取得前述权利。
未经任何一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另一方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散发给第三方。
11.2保密事项规定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期满后,对本合同及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各种数据资源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如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条款,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11.3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自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日内,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
11.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