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安市槐南镇人民政府
乙方:永安市净蓝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81]YC[GK]2020007-1的永安市槐南镇槐南村等14个村生活垃圾中转运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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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02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5 | 年 | 国内 | 985341.35 | 4926706.75 | 《槐南镇生活垃圾中转运营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和评分表》 | 合格 | 无 | ||||
合计: | 4926706.7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贰万陆仟柒佰零陆元柒角伍分(¥4926706.7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槐南镇5年集镇垃圾转运(其中,第一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中标人表现突出、无不良记录、群众测评满意,且在服务期限内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才予以续签后四年合同)。;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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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按月平均支付,采购人在次月十五号(遇法定公休节假日顺延)前支付上月服务费(每月服务费=(中标金额/60)-每月考核扣除金额);付款前中标人需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具体如下:246335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前10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函,经审核无误后在15个日历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 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2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没收履约保证金,除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0.3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没收履约保证金,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0.4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5 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永安市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将一台全新手续完整价值53万元星通牌专用卫生清扫车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在服务期满后将车辆过户回永安市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乙方承担车辆使用期间内所有与车辆有关的保险、燃料、年检、修理养护、劳务费等与该车辆一切相关的费用,同时承担该车辆的所有安全责任。
甲方: | 永安市槐南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永安市净蓝劳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安市槐南镇槐南路001号 | 住所: | 永安市槐南镇槐南路2-2号101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罗兴垚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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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60588815 |
联系方法: | 1565963938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南信用社 | |
账号: | 账号: | 9030424010010000040471 |
签订地点:永安市槐南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