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POC测试供应商公开征集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4/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733-2320116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招标联系人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林泽锦
标书截止时间2023/04/17
投标截止时间2023/04/17
公告正文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POC测试供应商公开征集公告
(招标编号:0733-23201166)
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一、招标条件
本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POC测试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
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
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随着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信贷业务的深入开展
,为了提高用户提交代签资料的体验,提升卡中心的审核效率,并保证数据来
源可溯以及真实。为满足2021年正式推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法规,卡
中心拟开展清洁/可信取数工具采购项目POC测试征集,通过本次测试,确定厂
商的清洁/可信取数工具是否能够满足卡中心的需求,以补充卡中心目前业务需
要的数据(如个税、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银行流水等),并能够有效帮助
卡中心通过提供相关服务隔离数据获取的风险,做到取数专用,用户自治,明
确授权。从而充分保证卡中心获取数据的多样性、可靠性、合规性、易用性,
夯实卡中心的业务开展、信贷审批的基础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POC测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POC测试)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公告全
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4月11日 09时00分到2023年04月17日 17时29分
获取方式:邮件获取(具体详见附件公告全文)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4月17日 17时30分
递交方式: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5楼,杨先生(收)
电话:0755-88202854纸质文件递交
六、资格预审开始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
资格预审地点:
评审办法:/
七、其他
详见附件公告全文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
联系人:杨磊/罗鹏
电 话:0755-88202854
电子邮件:yanglei2_kzx@citicbank.com/luopeng kzx@citicbank.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B栋42楼4201室
联系人: 林泽锦、蔡晓宇
电 话: 0755- 23948612-807
电子邮件: linzj@biddingcitic.com、caixy@biddingcitic.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露淼囱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公告全文: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POC测试供应
商公开征集公告
项目编号:0733-2320116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关于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产品(以下
简称“该产品”),现公开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就征集人所需以下POC测试方案征
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
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POC测试。
1.2项目背景
随着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信贷业务的深入开展,为了
提高用户提交代签资料的体验,提升卡中心的审核效率,并保证数据来源可溯
以及真实。为满足2021年正式推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法规,卡中心拟
开展清洁/可信取数工具采购项目POC测试征集,通过本次测试,确定厂商的清
洁/可信取数工具是否能够满足卡中心的需求,以补充卡中心目前业务需要的数
据(如个税、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银行流水等),并能够有效帮助卡中心
通过提供相关服务隔离数据获取的风险,做到取数专用,用户自治,明确授权
从而充分保证卡中心获取数据的多样性、可靠性、合规性、易用性,夯实卡 0
中心的业务开展、信贷审批的基础。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
2.2 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国家税
务部门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之前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
盖公章);
2.3供应商参与测试的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须具有金融行业该产品实
施案例至少一个。(提供至少1份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开展的案例合同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体现合同首页、项目名称、采购内容、
相关时间、双方盖章页等关键信息)
2.4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因违法、违规、违约等行
为被政府部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不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或业务被接管
查封、扣押、冻结、破产清算状态,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对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人
员名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1);
2.5 供应商的取数工具可提供至少一个可信渠道进行相关测试
2.6本项目供应商须配合并同意签署保密协议(须签署附件3、保密协议),保
密协议加盖单位公章。
2.7
原厂商可直接参与测试,或产品授权唯一合法代理商参与本项目测试工作。原厂商必须拥
有与本项目相关产品的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允许多家原厂商联合参与。若代理商参
与本项目测试的,需提供原厂商授权文件。(提供原厂商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1)
2.8本项目原则上要求必须为原厂参与实施。
女征集方对相关供应商是否具有参与本项目测试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继续参与
测试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相关供应商不得持有异议。
三、报名资料(标*的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1)本公告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中需提供的文件
*(2)供应商简介(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能力、财务能力、服务能力,格式自拟
)
米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格式详见公告附件2)
*(4)供应商若非本设备原厂商,须提供本设备原厂商的官方授权函
*(5)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产品说明、取数场景、用户输入字段、返回字段,格式自
拟)(excel格式)
(6)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要求
(1)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2)报名资料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报名邮箱:yanglei2_kzx@citicbank.c
om; luopeng_kzx@citicbank.com (大于20M请分包发送);
(3)所有供应商资料不退还。
(4)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需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报名资料,报名时间:2023
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上午9:00~12: 00,下午14: 00~17: 30( 北京时间)。
报名资料扫描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17日17时30分。
请供应商邮寄或直接送交报名资料原件,在2023年4月17日
17时30分之前到达以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5楼,
杨先生(收),电话:0755-88202854
原件应与扫描件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5)供应商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材料的,将视为放弃本项目参与资格。
五、户明
征集方将安排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报名单位进行POC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以
及征集方的实际需求择优选取候选供应商并发出正式采购邀请。供应商与征集
方进行的POC测试,征集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参与本P0C测试产生的所有
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征集方保留要求报名供应商补充提交资料的权利。
不论是否参与了POC测试或者是否收到正式采购邀请,供应商向征集方提供的
所有资料均不予退回。
六、联系方式
征集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
联系人:杨磊/罗鹏
电话:0755-88202854/0755-88202824
Email: yanglei2_kzx@citicbank.com/luopeng_kzx@citicbank.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承诺函格式
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关于“清洁/可信取数工具采购项目”的POC测试征集,我司承诺如下:
1.我司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因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
被政府部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不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或业务被接管、
查封、扣押、冻结、破产清算状态,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对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人员
名单。
2.我司本次参与测试的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为
我司具有完整自主的知识产权。
3.我司承诺我司董监高及测试相关人员与征集人员工不存在任何近亲属及
利害关系,征集人员工在我司无任何股份持有或他人代持有关系,否则我司应
承担相应责任。
4.我司非联合体报名参与征集,并承诺不转包、分包。
5.我司与其他征集人单位负责人非同一人,与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且不存在任何串通的情形。
特此承诺!
应征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名称)法律组建并存在的
(应征供应商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是
(注册地址),现授权委托 (姓名)
(职务)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
项目有关的事务。
委托代理人在递交应答文件、谈判、签订合同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
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及本公司均予以承认。该委托代理人在办理
相关事宜时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应征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需提交复印件)对
照使用,且都需要加盖公章。
2、本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笔迹或印章为确认由其签发的文件有效
性的依据。
供应商征集须知
一、目标需求内容
1.1供应商提供清洁/可信环境,用户授权调用清洁/可信环境取数服务,用户
在清洁/可信环境输入相关登录信息进行查询服务;
1.2目标产品应返回客户授权查询相关网站的查询结果,提交给行方的数据应
为原文及结构化数据;
1.3产品需支持多种数据的获取,如个税、公积金、社保、学历、驾驶证、行
驶证、银行流水、不动产等;
1.4支持API接口对接(支持根据征集人要求进行定制开发),系统线上实时,
即双方业务系统线上对接,可实时返回验证结果。
1.5单笔系统响应时效在500毫秒内,并发支持100tps, 系统支持单日处理量
在50万笔以上。
1.6信息交互过程中,满足卡中心信息安全相关的加密要求(SHA256、SM3等
),对卡中心输出的请求条件和返回结果进行加密。
二、POC测试要求
2.1所有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必须在2023年4月14
日17时30分前,反馈是否参加POC测试。
2.2供应商提供的平台应满足甲方提供的功能需求列表上的主体要求。
2.3经卡中心确认后。供应商可通过接口或在线链接方式体验完整的情节环境
取数服务,展开POC测试。
2.3.1样本测试数量不少于100条案例。
2.3.2本次POC测试原则上一个用户测试一种数据渠道只进行一次数据交互
一次性返回测试结果。
三、POC测试方案说明
本次测试秉承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由卡中心各业务需求部门共同参与
通过可量化、统一且具有横向对比性的测试指标,挑选符合入围标准的合格
供应商进入后续采购环节。具体方案如下:
(一)测试小组
由卡中心风控业务条线相关人员组成。
(二)测试目标机构
本次POC测试面向公众征集,取测试效果符合入围要求的机构进入后续招标
环节。如同一供应商有多个产品满足入围标准,则取综合最优产品参与后续招
标环节。
(三)测试产品数
每家机构报名参与测试产品总共不超过5个。
(四)测试样本
测试样本总量不少于100笔,由测试小组人员根据供应商情况进行方案制定
O
(五)测试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1.仅以清洁/可信环境取数工具产品测试结果进行评估、打分、排名,附赠
测试产品(如有)不参与。
2.以风险业务对于产品应用要求标准确定测试指标阈值,即如某产品测试
结果低于某指标阈值,则失去入围资格。具体测试指标为有效查得率、准确率
、信息安全性、性能等。
(十)测试分析时间
不低于5个工作日,具体视报名参与测试产品数量定。
(十一)测试结果将通过书面方式(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
(十二)其他
应征方报名参与本次POC测试即视为认可征集方的POC测试过程和方案。征
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供应商的入围资格问题,并保留上述POC测试方案最
终解释权。供应商与征集人进行的本POC测试,征集人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
商参与本POC测试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附件3、保密协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POC测试服务承诺及保密协议
2023年月日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
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
项目POC测试(以下简称“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
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本项目
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
处理在测试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甲、乙双方互相尊重,不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甲、乙双方
均应对合作内容、客户信息、经营信息及有关数据和资料负永久保
密义务,不得将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
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披露上述内容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其
使用)。如有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对由此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本协议所涉之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一经
生效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第二条、测试内容及方式:
1.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接口联调
实现甲方调用清洁/可信环境取数服务,并根据甲方计划完成
POC测试。
2.本项目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因参与本项目所需的费用,无
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3.经乙方POC演示和甲方测试,甲方可以根据测试过程和测试结
果情况,确认是否向乙方发出正式采购邀请。
第三条、测试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满足甲方提供的需求列表的满足要求。向
甲方提供测试所需相关信息,协助甲方完成产品测试。
2.双方确保提供足够数量、具有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人员开
展测试工作,确保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享有建议权,有权在本协议约
定的范围内对乙方有关产品和服务提出合理的建议,乙方可根据甲
方的合理建议对后续合作中所涉及事项进行积极调整。
第四条、保密条款
1.保密内容及范围
1.1保密信息: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
之后,为准备或实施本项目需要,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由披露
方所有或持有的公司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数据信息、财务
信息、经营信息及合作信息等。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业务
流程、公司人员信息等。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工程设计
、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及源代
码、数据库、系统口令、安全机制、应急方案、应用试验、试验方
式和试验记录、试验结果、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指标、技术报告、
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
、相关的函电以及其他不公开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
(3)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身份信息、客户
来源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客户经济信息、客户工作信息、客户需
求信息、客户消费记录、客户服务记录、客户分析结果等。
(4)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数据、实验数据、关键数据
业务数据、数据模型、传输字段信息、加密方式等原始数据或经
加工数据。
(5)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目、财务数据、财务报表
费用预算、利润情况等。
(6)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销策略、竞争策略、价格策略
营销计划、市场调研、市场推广、产品分析、采购资料、进货渠
道、新业务构想、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未来商业运作模式
投资计划等。
(7)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的任何情
况,或披露方与其他方进行合作的任何情况,以及因任何合作所产
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
1.2
无论上述信息以何种形式为载体呈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照片或
电子等有形形式及口头等视听形式等),也不论披露方是否预先声
明该信息为“保密信息”,接收方收到或获取的上述信息均为保密
信息。
1.3如接收方收到的信息不在上述保密信息范围内,但披露方以
书面形式表明该信息为保密信息的,该信息应认定为保密信息。
2.保密义务
2.1
接收方应对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保证该保密信
息仅用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目的和范围。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接收方不得超出实施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范围,擅自直
接或间接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2.2
披露方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体呈现,接收方都应尽严格保
密义务以维持上述信息的保密性。接收方对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保护
程度应不低于其对属于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且无论如何,
该等注意义务都不应低于合理的限度,以防止任何对保密信息的非
授权使用、披露、公开或泄露。
2.3接收方应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实现本项目合作目的所必
须的范围内允许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雇员(含委托服务机构
的项目参与人员)以及接收方所聘请的律师、审计师等专业顾问(
以下统称“接收方
人员”)知悉披露方保密信息,同时接收方应保证其接收方人员将
同样受制于本协议项下该等接收方的全部保密义务,且应充分告知
其接收方人员相关信息为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以及本协议规定的保密
义务,且如接收方人员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视为相关接收方
违反了相应的保密义务。
2.4
除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公布
披露给除本协议约定的接收方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许可该
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2.5
披露方提供给接收方的“保密信息”,其权属皆归披露方所有。接
收方仅可在为实现本项目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使用该保密信息。除非
经披露方书面授权,否则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
转载此类信息资料。
2.6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好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并保证除参与
本项目合作的工作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不得翻阅、借取,不得获
知其中内容。由于过失导致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间接扩散,违约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7
甲、乙双方应保证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将“保密信息”在合作项
目完成前后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包括工作期间或转职、
离职期间。
2.8
甲、乙双方各自保证其有权向对方披露保密信息并对对方所提供的
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至少采取法律、监管要求的保护措施和
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2.9
接收方使用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完成本协议所述项
目之目的,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综合、分离
、修改任何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或对载有保密信息的样品、
工具、设备、软件等进行反向工程。
2.10
如果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行为,接收方应立即
通知披露方,并立即采取合理的、必要的补救措施。
2.11
披露方对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可执行性等不作任何承诺
或保证。
2.12
如保密信息涉及第三方且该等保密信息需经第三方授权方可使用的
则应由可直接或便利接触第三方的一方向第三方取得合法有效授
权。
3.例外情形
3.1
如果接收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事项的,则可以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
之约定(但只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
(1)有书面材料证明,保密信息已进入公众领域,且这不是接
收方违法或违约的结果;
(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相关保密
信息已由接收方合法知悉、拥有或控制,且接收方对此不承担任何
保密义务;
(3)有书面材料证明,由接收方在未使用或参考披露方所披露
的保密信息的前提下,独立开发完成的保密信息。
3.2
如果接收方能够证明,其披露行为是根据有管辖权的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的命令、或仲裁
机关的要求所作,接收方该披露行为可不受上述约定的限制。但接
收方依然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事先通知披露方,并且应当尽最大努
力减少披露该保密信息的范围,采取一切可能之保密措施。
4.保密信息的权利
披露方拥有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
和使用权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披露方书面同意外,接收方不享
有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5.保密信息返还
本项目结束或披露方提出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将所有与披露方
保密信息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归还或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与保密信息
有关的原件、复印件、电子文件以及可能包含该保密信息的记录、
报告、摘要、备注、备忘录等。如果上述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
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的,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
方出具确认书,保证已将保密信息全数返还或销毁,接收方不得拒
绝。
6.保密期限
如本协议签署前,任何一方已实际参与本项目相关事宜的洽谈
则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义务追溯至该方实际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
在本协议项下双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以及对使用保密信息的限制规定
长期有效,不因本享有的无效、解除、终止而终止,双方承担的保
密义务直至相关保密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或经对方书面认可该等
保密信息不再需要保密时终止。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乙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O
2.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外,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从乙方
获得的保密信息或公布信息获得渠道。
3.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及不侵犯合法商业秘
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就对甲方的客户信息保护情况做
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对不符合客户信息保护要求的情形
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相应修改,乙方
不得因此向甲方另行收取服务费用。若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照甲
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
甲方可在测试周期对POC功能验证点进行调整。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
理期限内调整新功能POC测试。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另行收取服务费
用。若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甲方提供的信息及从甲方获取、接
触到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测试服务。
3.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外,乙方保证其与其工作人员及关
联第三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本合作项目外的任何其他项目
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公布信息获取渠道。乙方应
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信息,并保证除参与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外
公司其他人员不得翻阅、借取,不得获知其中内容,否则甲方可
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的协议、法律责任。
4.本项目结束后或项目合作期间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乙
方应立即将所有与甲方保密信息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归还或销毁、删
除,不予以任何形式留存。包括但不限于与保密信息有关的原件、
复印件、电子文件以及可能包含该保密信息的记录、报告、摘要、
备注、备忘录等。如果上述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
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的,乙方应保留删除操作记录并配合甲
方工作人员检查上述资料的删除情况,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
检查、远程检查或上传删除日志等。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确认书,保证已将保密信息永久破坏、销毁、封存或
全数返还,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要求,否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
和相关法律责任。
5.乙方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信息前应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乙方须承担因未取得
相应授权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对该授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乙方应保证该授权明确、充分、必要、合法。
6.乙方承诺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现
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7.乙方承诺其在测试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具备签订及履行本
协议义务的合法资质,其所提供的产品为自有知识产权,与第三方
之间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若因此造
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8. 乙方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合法机
构,具备履行本协议之资质,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责任和义
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9.乙方派至甲方指定地点参与测试的人员,应当遵守甲方
相应场地制度。
10.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
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组织、不参与洗钱、恐怖融
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
的便利或协助。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相关尽职
调查工作,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身份材料、交易信息、业务信息、
财务信息等必要材料和信息,配合甲方提供乙方实施尽职调查获取
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影像件,并保证上述材料
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在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客
户涉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乙方应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所采取的检查、调查、临时冻结等一切
必要管控措施。
第七条、免责条款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履
行协议约定的测试数据提供或查询结果反馈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
约责任。
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暴动、洪水等。人为干预
不属不可抗力范畴。
第八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知悉并愿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反商业贿赂
的规定,遵守国家廉政建设及相关行业行风建设的规定,双方清楚
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上述规定,并将受到法律严惩
O
2.除以明示方式向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且均如
实入账的行为外,在本项目接洽、谈判、签订、履行等各环节中,
甲乙双方均不应为谋取交易机会、谋取竞争优势或获得不正当利益
进行商业贿赂,不应对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受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
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本次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行贿或输送不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金钱方式:给予现金、回扣、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银行
卡、购物卡、充值卡、预付卡等;
(2)实物方式:给予金银饰品、通讯产品、家电设备、健身器
材、交通工具、住房、高档办公用品等;
(3)消费方式:提供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
等;
(4)其他方式:提供费用报销、借款、活动抽奖、性贿赂,为
其关系人介绍工作或者雇佣其关系人,以及其他输送利益的行为等
O
3.在上述各环节中,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
规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另一方索要上述不当利益的,另一方
应予以拒绝且立即向该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4.甲乙双方应理解双方对开展商业合作的合法合规管理要求,
在对方开展相关合规检查与审计工作时,应提供必要及善意的支持
O
5.任一方或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第2、3
款的约定(“过错方”),一经另一方发现(“无过错方”),无
论本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无过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有权暂停或取消与过错方的所有合作,由此产生的损失由
过错方自行承担;
(2)有权在书面通知过错方后即刻解除本合同,且不必向过错
方支付任何赔偿,过错方应立即退还自无过错方处取得的全部价款
文件、物品等;
(3)保留对过错方起诉或进行检举的权利。
6.本反商业贿赂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违约方除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之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失商业
机会的损失、丧失相关权利的损失等)、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
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调查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
费、诉讼费、强制执行费等)。守约方依法享有保留追究违约方法
律责任的权利。
2.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该方对其工作人员
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
停止侵害,按照守约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保密信息进行保
密(所需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
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
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
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乙方承诺:(1)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中的
保密条款,避免金融消费者数据外泄或者遗失。乙方违反保密
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以
及监管要求进行宣传。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争议,由乙方自
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数据保护条款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己方数据及本协议
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数据进行安全维护。如任一方未尽数据
安全维护责任,造成客户及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
妥善处理并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2.如本协议涉及数据传输,乙方应建立加密传输的渠道,确
保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个人信息等数据在乙方机构内部及乙方必
须知悉人员之间,甲乙双方之间及乙方与其他相关方(如有)
之间传输的全流程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
3.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处理,对于
客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传输和使用均应符合法律或相关标准的
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与使用
储存等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和信息类别
等,获得客户的授权同意。乙方不得以欺诈、诱骗,或以默认
授权、功能捆绑等方式误导强迫客户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
产品或服务中所具有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通过非法渠
道间接获取个人信息。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本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分包、转包或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公司
、子公司等。未经客户单独授权同意,乙方不得为完成本协议
约定的义务使用其关联公司、子公司的客户数据及客户信息进
行交叉营销。
5.若乙方违反前述条款而致使甲方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者客
户索赔的,其应负责消除受影响方所遭受到的市场不良影响,
并赔偿甲方因此而支付的罚款、客户赔偿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
他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有
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同
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2.双方联系方式
为保障测试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首部指定特定的联
系人,由联系人负责双方间的日常联络。
本协议的通知的对象应以本条所列明的双方的联系人为准。本
协议列明的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对方发出变更
通知。变更通知送达前,另一方仍有权依照原有联系方式进行通知
并且该通知应视为有效通知。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除明确约定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的情
况外,通知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通知,书面通知的方式包括专
人递送、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形式。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
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的,邮件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也可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至被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司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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