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行政裁决)书(珠高新财采决【2023】1号)
金额
128.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5/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hh23-zh1cfgy-027
预算金额128.8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航海(广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珠高新财采决[2023]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行政裁决)书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 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智
 
被投诉人1:珠海中山大学附属小学
地址: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银海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荣
 
被投诉人2:大航海(广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泉福商业大厦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陈瑞生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 “珠海中山大学附属小学营养定餐服务配送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DHH23-ZH1CFGY-027)”(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1,288,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珠海中山大学附属小学,采购代理机构为大航海(广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3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3月2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3月30日,被投诉人1和2答复质疑;4月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对本项目予以暂停,截止目前本项目尚未开标、评标。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诉称:认为本项目的技术部分营养定餐质量控制方案(18.0分)、配送方案(16.0分)、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15.0分)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投诉人诉请: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三、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共同答复(具体以答复说明为准)
营养定餐质量控制方案、配送方案、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各评审标准均明确了具体指标,并根据具体指标设置相对应的分值,属于技术评审部分,评审专家依据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经验依据各评审标准所对应的量化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四、审查情况
本机关经查,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26、27页“第四章评标”中“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显示评审因素内容,其中涉及投诉人投诉的内容如下:
技术部分-营养定餐质量控制方案 (18.0分),(等次分值选择:0.0;3.0;8.0;13.0;18.0;)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营养定餐质量控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定餐来源、供应商选定、选材标准、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进行综合评审:18分:营养定餐来源、供应商选定安全可靠,选材标准有依据有保障具有稳定性、包装科学环保、运输质量控制等内容健全完善;13分:营养定餐来源、供应商选定比较合理,选材标准比较有依据、包装科学、运输质量控制等内容比较完整;8分:营养定餐来源、供应商选定合格,选材具有一定的依据、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内容比较笼统;3分:营养定餐来源、供应商选定无标准,选材低标准、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内容空洞;0分:未提供本项内容。
技术部分-配送方案 (16.0分),(等次分值选择:0.0;4.0;8.0;12.0;16.0;)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配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渠道、贮存场地、设备设施、配送人员、配送运输工具、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交付制度等)进行综合评审:16分:配送方案契合项目需求,内容全面周密完善,实施计划可规划到每个环节,科学合理,可行性强;12分:配送方案内容比较周详完善,实施计划具有可行性;8分:配送方案内容完整,实施计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4分:配送方案空洞缺失,实施计划不具有可行性;0分:未提供本项内容。
技术部分-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 (15.0分),(等次分值选择:0.0;3.0;7.0;11.0;15.0;)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极端天气期间、常态化防疫期间、突发性疫情蔓延期间等情况下营养定餐供应保障措施)、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报告机制、处理流程和应急解决时间等)进行综合评审:15分: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详细、具体,可行性、操作性强;11分: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比较详细、具体,具有可行性、操作性;7分: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比较简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操作性;3分: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方案比较松散,不具有可行性、操作性;0分:未提供本项内容。
本机关认为,上述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三个方案已细化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已经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的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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