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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十八公里专用线(黄山路-望江西路段)铁路部分用地出租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3-11-03 |
十八公里专用线(黄山路-望江西路段)铁路部分用地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
十八公里专用线(黄山路-望江西路段)铁路部分用地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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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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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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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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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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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1月4日9:00始至2023年11月2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11月4日9:00始至2023年11月2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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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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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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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里专用线(黄山路-望江西路段)铁路部分用地 |
/ |
/ |
7048.91 |
6 |
42.4626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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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十八公里专用线(黄山路-望江西路段)铁路部分用地。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场地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用途及现状;其他具体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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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场地的租赁用途为消防通道。承租人不得用于商业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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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六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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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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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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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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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场地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完成标的场地的雨污分流、道路硬化、绿化建设等消防通道基础工程,实施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上述工程费用及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场地用途,不得擅自对标的既有建筑物装修改造,不得新建加建任意建筑,不得擅自损毁损坏场地既有建筑(包括房屋、围墙等)。如承租人擅自违反上述规定,委托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给委托方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收回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消防通道基础工程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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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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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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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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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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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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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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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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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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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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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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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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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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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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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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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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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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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操工,联系电话:19955157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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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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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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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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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场地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场地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坐落于
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场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或不存在扣除保证金的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继续承担缴纳的义务。
第四条:场地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场地,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作出任何的抗辩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场地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及消防通道基础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雨污分流、道路硬化、绿化建设等)处于完好状态,乙方投入的消防通道基础工程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由归甲方所有。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相关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不包括商业经营等间接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租赁场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5、如场地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消防通道基础工程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的消防通道基础工程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消防通道基础工程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对于场地的消防通道基础工程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收回租赁标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消防通道基础工程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改变场地租赁用途和现状(包括对标的既有建筑物装修改造、新建加建任意建筑、损毁损坏场地既有建筑等行为)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3、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不包括商业经营等间接损失),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标的既有建筑物装修改造、新建加建任意建筑、损毁损坏场地既有建筑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或约定的其他金额)。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二条: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因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乙方须完成标的场地的雨污分流、道路硬化、绿化建设等消防通道基础工程,实施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工程费用及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场地用途,不得擅自对标的既有建筑物装修改造,不得新建加建任意建筑,不得擅自损毁损坏场地既有建筑(包括房屋、围墙等)。如乙方擅自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若乙方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