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1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881101000000674380
预算金额10万元
招标公司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刘莎13974957331
中标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1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881101000000674380)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881101000000674380
项目联系人:刘莎
项目联系电话:13974957331
采购计划信息: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编码:430281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报价起止时间:-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中国陶瓷谷国际会展中心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周丹 :13387416006
采购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B1985454H
采购单位预算编码:902001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3年2月9日
总成交金额(元):100000(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1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 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80号汇金财智天下20楼 | 100000.0 |
四、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五、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报价明细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1 | 100000.0 | 100000.0 | 报价明细:保险协议醴陵陶瓷会展中心(2023年).docx保险协议醴陵陶瓷会展中心(2023年).docx 需求响应:提供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的公众责任保险服务 |
||
2 | 【运费】 | 1 | 0.0 |
六、保证金金额、收款银行、用户名及卡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hunan.zcygov.cn
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协议书
2023-02-01
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
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中国陶瓷谷国际会展中心
乙方(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80号汇金财富下天A栋20栋
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公众责任保险项目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本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保险项目
项目名称: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投保险种:公众责任保险、
投保人: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
被保险人: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
承保范围:中国陶瓷谷国际会展中心
方案
险种 | 责任限额 | 保额 |
公众责任保险 | 累计赔偿限额 | 1500万元 |
公众责任保险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500万元 |
公众责任保险 | 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 | 10万元 |
公众责任保险 | 每次事故每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 100万元 |
公众责任保险 |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 10万元 |
公众责任保险 | 保费 | 80330 |
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B) | 累计赔偿限额 | 300万元 |
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B)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100万元 |
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B) | 每车责任限额 | 10万元 |
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B) | 车位数量 | 1467 |
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B) | 每车保费 | 10元 |
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B) | 保费 | 14670元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累计赔偿限额 | 200万元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100万元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 20万元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 1万元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 2万元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电梯台数 | 25台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每台电梯保费 | 200元 |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 保费 | 5000元 |
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 | 赔偿限额同主险 | / |
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 | 赔偿限额同主险 | / |
合计保费 | 100000元 |
特别约定:
1、医疗费用给付在医保范围内扣除免赔额后赔付。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绝对免赔额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财产损失不包含现金首饰。
3、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比例给付保险金。
4、公众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万元。附加停车场责任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10万元,停车场车位1467个。若发生整车被盗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附加电梯责任险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电梯台数25台。
5、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同主险。
6、中国陶瓷谷国际会展中心建筑面积为13.8万平方米,绿地面积2.6万平方米,闭馆期同责。
7、本保单的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上出具的保险期限为准。
九、适用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条款》
详见(附件一)
保险服务细则及具体要求
一、设立项目服务小组
针对本项目的特征,为了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公司组建服务小组,从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指挥调度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确保本项目的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服务小组职能:
1:将负责指挥、协调属地公司服务小组全面工作的落实。
2:负责保险合同各项服务方案的具体落实,处理日常承保,理赔、业务支持等服务事项,具体职责如下:
(1)承保服务: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准备各项投保资料,及时安排出单、核保以及保单、发票递送等工作。
(2)理赔服务:负责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反馈查勘意见,分析事故原因,鉴定损失,收集资料,理赔核算,支付赔款,以及协助受益人准备各项索赔资料等工作。
(3)业务支持:向投保人解释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解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疑问和各项业务咨询。
出险报案
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90,可全年365天*24小时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在接到报案之后立即通知项目现场服务人员。
现场勘查
接到报案通知后,我司将立即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我司专责理赔人员承诺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四、理赔时效承诺
我司承诺为投保人建立绿色理赔通道,但凡责任明确、损失清楚、索赔单证齐全有效的赔案
赔款额度 | 赔付时效 |
赔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 确保5个工作日内赔付 |
赔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含)以下的 | 确保10个工作日内赔付 |
赔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确保15个工作日内赔付 |
五、理赔单证要求
序号 | 单证名称 |
1 | 索赔申请书 |
2 | 损失清单 |
3 | 事故证明材料 |
4 | 单据 |
5 | 理赔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一般条款
(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保单正本出具起生效,且保险责任相应生效,并在保单有效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需要变更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如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和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甲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甲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条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
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条本公司(甲方)郑重声明: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
第四条本公司(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附则
(一)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出具保险合同保单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协议附件保险方案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乙方(承保人):(签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附件一、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设有合法的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六)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锅炉、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游泳池;
(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八)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的损失;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书面索赔申请;
(三)损失清单、费用单据和相关支付凭证;
(四)证明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
(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三)受本车货物撞击;
(四)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本身故障;
(五)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责任限额
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事故责任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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