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9/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3日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发包人: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 包 人: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家《示范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制定适合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中条款号前标注有“★”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含条款项下的所有内容),条款号前未标注“★”的为推荐性条款。《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说 明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8. 材料与设备
9. 试验与检验
10. 变更
11. 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竣工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 违约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20. 争议解决
21. 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保函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附件10:支付担保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炎陵县水电新村小区、人民医院小区、青石岗林场等8个棚户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炎发改审[2022]23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本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标段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 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 9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捌拾捌万元整 (¥ 1880000.00 元)。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措施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其中: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 (¥ / 元);
(3)其他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0 (¥ 0 元);
其中: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零(¥ 0 元);
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 0 元)。
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 人民币(大写) 0 (¥ 0 元)。
(4)销项税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谢承刚 ;
项目技术负责人: 崔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1430225006206640G 组织机构代码:91430225675564664T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95号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东山明珠5-8号
邮政编码: 412500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26234999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株洲炎陵支行
账 号: 账 号:4300154006205250169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人及发包人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确认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书面文件;仅一方签署,或双方虽已签署,但签署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的,该文件只有在获得了有权签约人的追认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设计人:
名 称: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1 永久占地包括: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发包人在开工7天前指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文);(2)《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3)《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4)《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5)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各类标准、规范与规程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相关约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 套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设计施工图。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修改图纸经由监理人发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如在已备料或已施工完成的施工部位变更图纸,已备料或已完成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按实办理工程签证单,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进入工程结算,变更后的图纸内容绘入竣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大样图、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书、施工进度款计量计价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及附件、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含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它竣工结算基础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至少在本合同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14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三份,经发包人、监理审查审批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和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
承包人为提供上述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在本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行权,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红线图作业场内、外交通的边界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和厚度等需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中,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无 。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本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依据合同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已有合同单价的,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段翔 ;
身份证号: 430225198106240016 ;
职 务: 副局长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核定工程量、审核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批准停工令和工期顺延申请等。发包人的任何与质量、安全、造价有关的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由发包人相关负责人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及授权范围签字确认,并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管理机构公章,否则无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之日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招标时已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天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承包人应按照株洲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标准收集、整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更为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重新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不少于 9 平方米的办公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搭建一间样品室,专用于存放和保管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样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执行湘建建[2017]145号文。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湘建建[2017]145号文、湘建价[2006]451号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9)应当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10)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知晓并已响应招标工期要求,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的进度保证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调研活动,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12)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本项目与各参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的协调工作,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涉及报建及验收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双方按政策各自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打卡不得少于规定要求,否则视为违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无效,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无效,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自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更换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实际到场之日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安排及其职业资格和职称证书、类似业绩情况等。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管理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更换到位之日止。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要求足额配备施工项目部相应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须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更换超过1/3及以上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业主的要求合理增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的相关材料(含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所需费用,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3.7.1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3.7.2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 / (¥)/ 。
3.7.3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为承包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历天内。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3.7.4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担保,在此期间,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3.7.5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及国家监理规范和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综合协调工作。对于有关设计变更、计量、停工令、工期延期申请及现场签证工作,监理人负责初始审核工作,其最终确认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监理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按照相关规定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未尽事宜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1款有关约定,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中标价格中综合考虑。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申群武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43011257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重要隐蔽工程或招标清单外工作内容的摄影和拍照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
(2)工程进度;
(3)施工安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发包人协助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1.6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停含在合同价款中,由发包人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预先付到位,该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 进度坑款中据实支付给承包人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七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 。
承包人应 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进行仔细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的风;
(2)一天降水量200mm以上的暴雨;
(3)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的自然灾害;
(4)暴风风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承包人应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气候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切实有效预防措施,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及本合同工程免于因此遭受损失。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当预见和预防的恶劣气候影响,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 、工程设备的,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
8.2.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 / 日前将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产品介绍资料(必要时须提供样品)、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检验检测合格证等申请材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必要时发包人可邀请设计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共同参与审核。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 天内应给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予确认亦未给出书面审核意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申请事项。
8.2.3对于工程招标时暂定为暂估价且不属于依法必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新增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其采购合同签订 / 日前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价格表、样品(客观上不能提供者除外)等书面报监理人,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监理人应在收到认质认价申请后 / 日内会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并书面回复承包人,确需外出考察询价的,价格核定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未按时向监理人提交认质认价申请的,竣工结算时其价格由发包人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单方面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验,但此检验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已用于工程的,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同时按 / 元/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量要求: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
9. 试验与检验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工程检测提供必要条件的约定: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10.3变更程序
10.3.4变更内容和程序的其他约定: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招标文件所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偏差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原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或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但当该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在清单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且发包人认为按合同已有价格结算偏高时,则清单工程量以外新增工程量的结算价格由双方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另行协商确定,发包人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未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则视同认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综合单价下浮:当该清单项目是以新的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替换原有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则新增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下浮比率按对应被替换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原有合同单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的下浮比率进行同比率下浮;当该清单项目属于纯额外新增工程内容的,该新增分项工程须按照本合同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下浮以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其合同价格。属前述计价原则缺项的工程内容,其价格在该项工程内容实施前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据实核定。
★在重新组合综合单价过程中,最高投标限价中缺项的新增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的价格,当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则按《造价信息》”的材料预算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其材料预算价格由合同双方据实调查核实后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承包人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30天前报发包人调查核实,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株洲市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违背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视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1.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7.1.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原则上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总承包人作为投标人参与分包工程投标的除外),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有关投标人资格条件、入围投标人确定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最高投标限价、定标等事项的确定,以发包人意见为准,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拖延不办的,则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与发包人共同招标的权利并同意发包人独自组织前述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工作,对于由发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其施工总承包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上述分包商。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本专用条款第10.7.1.2款第(1)项所述专业工程和本专用条款第10.7.1.2款第(2)项所述承包人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按经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 / %计取,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自行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以及承包人参加投标且中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5)依法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如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 中标人 承担【注:原则上由发包人或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2.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该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采购30天前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核价申请,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10.7.2.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0.4款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承包人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总承包责任,其工程款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合同价格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如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11.1.1人工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人工费按该文件的人工费单价的调整系数和湘建价〔2020〕56号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差。
11.1.2 材料设备价格调差:
本项目可进行价格调差的主要材料设备(含材料、半成品、工程设备,以下简称“材料”)为: / 。【注:可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设备范围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
鉴于目前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为合理分摊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合同期内,上述材料的实际价格涨跌幅度在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以内(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的,经双方核实后,其价差全部予以调整(举例:商品砼价格涨幅为5%,则调增5%,价格下跌时调整原则类同),价差调整额另按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现就其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如下(招标时已暂定其主材价格的材料不适用此款);
11.1.2.1材料价格涨跌幅度的认定办法: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基准价,再以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与经发包人核定的基准价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此项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即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以(“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1)×100%计算确定。
11.1.2.2材料的“基准价”的确定办法
(1)本工程材料在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 2024 年3-4月《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含有此项材料价格的,则以此期《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基准价,其中:
1)当《造价信息》公布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或同时公布有其市场价格的,则优先以《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基准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但公布有材料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市场价的价格为基准价【特别说明:本款及与之相关条款中所指“市场价”不含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相关厂商报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的,则以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准价。
11.1.2.3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的确定办法:
(1)各相关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分别核定;
(2)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已有价格的,则以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其中:
1)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2)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当《造价信息》已公布有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的,而某一材料的实际使用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造价信息》的适用期的,则以各期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确定【注:因各项目工期长短不一,不同的施工阶段各类材料实际耗用情况不一,发承包人可区分基础、主体、装饰、安装、室外附属等不同的施工阶段分别约定各阶段相关材料设备“经核定的实际价价格”的算术平均规则】。
(3)当基准价采用的是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据实申报后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确认;承包人应在此项材料采购30天前将需核价材料的供应商及价格报发包人,若承包人逾期未报送核价申请的,该材料的结算单价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相应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1.1.2.4材料价差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当某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的风险范围的,其材料价差调减额或调增额的计算公式为: (“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基准价)×经核定的该材料的竣工结算材料消耗量,再以此金额按湘建价[2020]56号文和湘建价[2022]146号规定计取相关费用。
【注: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则为调减,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价,则为调增;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湘建价[2020]56号文发布的相应消耗量标准及配套解释文件确定。】
11.1.2.5本项目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额不再按照本项目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
【注:招标人可以对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款的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
11.1.3机械费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施工机械台班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的调整系数,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本招标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调整等政策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此款,即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新的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的,本项目合同价款不因此而调整)。
11.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第11.2.1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11.3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部分按湘建价[2020]56号文附录C表5的相关规定计算;其绿色施工措施费(按工程量计量部分),其计价依据和标准执行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核定,再按照本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
11.4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实际缴纳与取定不同时,【注:可填写“不再调整”或“按实际缴纳额结算”,具体由发包人在招标时选择其一】。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本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如下:
(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波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另有约定者除外);
(2)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
(3)现场的综合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
(6)本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7)发包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本专用条款第10.4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总价或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本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
★12.1.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出现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修正并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修正报价发包人审核不认可的,所有报价按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降幅同比例修正清单报价,并以此作为其实际的合同结算价格。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清单工程量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以第1567、1568、1571、1569、1576、1575、1570、1572、1573、1574号公告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定额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根据工程进度,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第12.3.3款【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办理,其中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人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中的约定为准,工程计量的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本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在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完成合同工程量35%付30%合同工程款,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付30%合同款,甲方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20%,余款待审计结算后支付17%。保留工程总价的预留3%作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根据12.4.1条付款周期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2.4.1条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进度提交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内审核完毕 。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天内审核完毕 。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7天内支付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由双方另行协商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执行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移交一天,处 / 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提交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及株洲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竣工结算最终定案金额的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生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其他情况除书面通知时发包人另有要求者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能确保本合同工程一次性交验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质量返修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并发出监理工作通知单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且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监理工作通知书,按200元/张处以承包人质量违约金;对于不听劝阻、拒不整改或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前述质量违约事件,且监理人发出停工通知单的,发包人有权中途解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3天无条件退场,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协商 。
本款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出现严重违约,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1)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承包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的,或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发包人将不予给承包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2)承包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承包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无条件由发包人征用,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承包人使用费。
(4)如承包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发包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监理人应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各自承担己方人员的保险费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保密协议。
21.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承包人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发包人: (章) 承包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同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协商确定,且不低于国家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章):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章):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编 号: /
申请人: /
地 址: /
受益人: /
地 址: /
开立人: /
地 址: /
/ (受益人名称):
鉴于 /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 年 月 / 日就 /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 /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 日止,最迟不超过 / 年 / 月 /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立时间: / 年 / 月 /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包人名称):
根据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2024 年 8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2024 年 8 月 日签订了 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10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贰拾万元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当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所属地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3日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发包人: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 包 人: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家《示范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制定适合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中条款号前标注有“★”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含条款项下的所有内容),条款号前未标注“★”的为推荐性条款。《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说 明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8. 材料与设备
9. 试验与检验
10. 变更
11. 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竣工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 违约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20. 争议解决
21. 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保函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附件10:支付担保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炎陵县水电新村小区、人民医院小区、青石岗林场等8个棚户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炎发改审[2022]23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本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标段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 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 9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捌拾捌万元整 (¥ 1880000.00 元)。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措施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其中: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 (¥ / 元);
(3)其他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0 (¥ 0 元);
其中: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零(¥ 0 元);
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 0 元)。
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 人民币(大写) 0 (¥ 0 元)。
(4)销项税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谢承刚 ;
项目技术负责人: 崔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1430225006206640G 组织机构代码:91430225675564664T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95号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东山明珠5-8号
邮政编码: 412500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26234999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株洲炎陵支行
账 号: 账 号:4300154006205250169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人及发包人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确认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书面文件;仅一方签署,或双方虽已签署,但签署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的,该文件只有在获得了有权签约人的追认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设计人:
名 称: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1 永久占地包括: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发包人在开工7天前指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文);(2)《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3)《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4)《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5)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各类标准、规范与规程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相关约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 套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设计施工图。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修改图纸经由监理人发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如在已备料或已施工完成的施工部位变更图纸,已备料或已完成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按实办理工程签证单,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进入工程结算,变更后的图纸内容绘入竣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大样图、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书、施工进度款计量计价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及附件、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含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它竣工结算基础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至少在本合同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14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三份,经发包人、监理审查审批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和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
承包人为提供上述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在本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行权,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红线图作业场内、外交通的边界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和厚度等需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中,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无 。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本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依据合同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已有合同单价的,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段翔 ;
身份证号: 430225198106240016 ;
职 务: 副局长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核定工程量、审核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批准停工令和工期顺延申请等。发包人的任何与质量、安全、造价有关的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由发包人相关负责人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及授权范围签字确认,并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管理机构公章,否则无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之日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招标时已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天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承包人应按照株洲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标准收集、整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更为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重新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不少于 9 平方米的办公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搭建一间样品室,专用于存放和保管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样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执行湘建建[2017]145号文。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湘建建[2017]145号文、湘建价[2006]451号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9)应当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10)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知晓并已响应招标工期要求,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的进度保证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调研活动,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12)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本项目与各参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的协调工作,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涉及报建及验收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双方按政策各自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打卡不得少于规定要求,否则视为违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无效,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无效,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自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更换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实际到场之日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安排及其职业资格和职称证书、类似业绩情况等。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管理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更换到位之日止。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要求足额配备施工项目部相应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须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更换超过1/3及以上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业主的要求合理增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的相关材料(含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所需费用,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3.7.1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3.7.2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 / (¥)/ 。
3.7.3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为承包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历天内。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3.7.4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担保,在此期间,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3.7.5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及国家监理规范和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综合协调工作。对于有关设计变更、计量、停工令、工期延期申请及现场签证工作,监理人负责初始审核工作,其最终确认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监理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按照相关规定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未尽事宜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1款有关约定,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中标价格中综合考虑。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申群武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43011257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重要隐蔽工程或招标清单外工作内容的摄影和拍照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
(2)工程进度;
(3)施工安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发包人协助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1.6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停含在合同价款中,由发包人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预先付到位,该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 进度坑款中据实支付给承包人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七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 。
承包人应 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进行仔细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的风;
(2)一天降水量200mm以上的暴雨;
(3)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的自然灾害;
(4)暴风风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承包人应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气候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切实有效预防措施,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及本合同工程免于因此遭受损失。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当预见和预防的恶劣气候影响,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 、工程设备的,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
8.2.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 / 日前将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产品介绍资料(必要时须提供样品)、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检验检测合格证等申请材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必要时发包人可邀请设计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共同参与审核。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 天内应给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予确认亦未给出书面审核意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申请事项。
8.2.3对于工程招标时暂定为暂估价且不属于依法必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新增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其采购合同签订 / 日前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价格表、样品(客观上不能提供者除外)等书面报监理人,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监理人应在收到认质认价申请后 / 日内会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并书面回复承包人,确需外出考察询价的,价格核定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未按时向监理人提交认质认价申请的,竣工结算时其价格由发包人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单方面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验,但此检验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已用于工程的,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同时按 / 元/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量要求: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
9. 试验与检验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工程检测提供必要条件的约定: 执行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10.3变更程序
10.3.4变更内容和程序的其他约定: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招标文件所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偏差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原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或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但当该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在清单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且发包人认为按合同已有价格结算偏高时,则清单工程量以外新增工程量的结算价格由双方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另行协商确定,发包人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未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则视同认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综合单价下浮:当该清单项目是以新的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替换原有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则新增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下浮比率按对应被替换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原有合同单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的下浮比率进行同比率下浮;当该清单项目属于纯额外新增工程内容的,该新增分项工程须按照本合同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下浮以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其合同价格。属前述计价原则缺项的工程内容,其价格在该项工程内容实施前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据实核定。
★在重新组合综合单价过程中,最高投标限价中缺项的新增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的价格,当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则按《造价信息》”的材料预算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其材料预算价格由合同双方据实调查核实后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承包人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30天前报发包人调查核实,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株洲市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违背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视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1.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7.1.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原则上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总承包人作为投标人参与分包工程投标的除外),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有关投标人资格条件、入围投标人确定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最高投标限价、定标等事项的确定,以发包人意见为准,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拖延不办的,则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与发包人共同招标的权利并同意发包人独自组织前述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工作,对于由发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其施工总承包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上述分包商。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本专用条款第10.7.1.2款第(1)项所述专业工程和本专用条款第10.7.1.2款第(2)项所述承包人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按经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 / %计取,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自行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以及承包人参加投标且中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5)依法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如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 中标人 承担【注:原则上由发包人或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2.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该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采购30天前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核价申请,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10.7.2.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0.4款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承包人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总承包责任,其工程款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合同价格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如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11.1.1人工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人工费按该文件的人工费单价的调整系数和湘建价〔2020〕56号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差。
11.1.2 材料设备价格调差:
本项目可进行价格调差的主要材料设备(含材料、半成品、工程设备,以下简称“材料”)为: / 。【注:可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设备范围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
鉴于目前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为合理分摊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合同期内,上述材料的实际价格涨跌幅度在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以内(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幅度范围的,经双方核实后,其价差全部予以调整(举例:商品砼价格涨幅为5%,则调增5%,价格下跌时调整原则类同),价差调整额另按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现就其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如下(招标时已暂定其主材价格的材料不适用此款);
11.1.2.1材料价格涨跌幅度的认定办法: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基准价,再以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与经发包人核定的基准价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此项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即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以(“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1)×100%计算确定。
11.1.2.2材料的“基准价”的确定办法
(1)本工程材料在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 2024 年3-4月《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含有此项材料价格的,则以此期《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基准价,其中:
1)当《造价信息》公布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或同时公布有其市场价格的,则优先以《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基准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但公布有材料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市场价的价格为基准价【特别说明:本款及与之相关条款中所指“市场价”不含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相关厂商报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的,则以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准价。
11.1.2.3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的确定办法:
(1)各相关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分别核定;
(2)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已有价格的,则以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其中:
1)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2)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当《造价信息》已公布有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的,而某一材料的实际使用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造价信息》的适用期的,则以各期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确定【注:因各项目工期长短不一,不同的施工阶段各类材料实际耗用情况不一,发承包人可区分基础、主体、装饰、安装、室外附属等不同的施工阶段分别约定各阶段相关材料设备“经核定的实际价价格”的算术平均规则】。
(3)当基准价采用的是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据实申报后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确认;承包人应在此项材料采购30天前将需核价材料的供应商及价格报发包人,若承包人逾期未报送核价申请的,该材料的结算单价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相应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1.1.2.4材料价差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当某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号文规定的风险范围的,其材料价差调减额或调增额的计算公式为: (“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基准价)×经核定的该材料的竣工结算材料消耗量,再以此金额按湘建价[2020]56号文和湘建价[2022]146号规定计取相关费用。
【注: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则为调减,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价,则为调增;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湘建价[2020]56号文发布的相应消耗量标准及配套解释文件确定。】
11.1.2.5本项目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额不再按照本项目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
【注:招标人可以对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款的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
11.1.3机械费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施工机械台班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的调整系数,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本招标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调整等政策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此款,即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新的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的,本项目合同价款不因此而调整)。
11.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第11.2.1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11.3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部分按湘建价[2020]56号文附录C表5的相关规定计算;其绿色施工措施费(按工程量计量部分),其计价依据和标准执行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核定,再按照本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
11.4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实际缴纳与取定不同时,【注:可填写“不再调整”或“按实际缴纳额结算”,具体由发包人在招标时选择其一】。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本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如下:
(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波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另有约定者除外);
(2)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
(3)现场的综合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
(6)本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7)发包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本专用条款第10.4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总价或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本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
★12.1.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出现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修正并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修正报价发包人审核不认可的,所有报价按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降幅同比例修正清单报价,并以此作为其实际的合同结算价格。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清单工程量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以第1567、1568、1571、1569、1576、1575、1570、1572、1573、1574号公告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定额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根据工程进度,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第12.3.3款【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办理,其中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人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中的约定为准,工程计量的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本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在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完成合同工程量35%付30%合同工程款,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付30%合同款,甲方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20%,余款待审计结算后支付17%。保留工程总价的预留3%作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根据12.4.1条付款周期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2.4.1条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进度提交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内审核完毕 。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天内审核完毕 。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7天内支付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由双方另行协商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执行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移交一天,处 / 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提交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及株洲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竣工结算最终定案金额的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生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其他情况除书面通知时发包人另有要求者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能确保本合同工程一次性交验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质量返修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并发出监理工作通知单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且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监理工作通知书,按200元/张处以承包人质量违约金;对于不听劝阻、拒不整改或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前述质量违约事件,且监理人发出停工通知单的,发包人有权中途解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3天无条件退场,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协商 。
本款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出现严重违约,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1)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承包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的,或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发包人将不予给承包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2)承包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承包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无条件由发包人征用,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承包人使用费。
(4)如承包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发包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监理人应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各自承担己方人员的保险费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保密协议。
21.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承包人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发包人: (章) 承包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 配套燃气专项 | / | 埋地与架空管线 | / | / | 燃气调压及附属设施 | 1880000 | 2024.9.1 | 2024.1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一览表
序号 | 施工节点 | 工期(天) |
1 | 燃气设施施工完成水电新村、人民医院小区 | 30天 |
2 | 燃气设施施工完成政府小区、县委小区、青石岗小区 | 30天 |
3 | 完成配套设施施工华联小区、粮食局小区 | 30天 |
4 | 竣工验收 | 10天 |
| | |
| | |
| | |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同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协商确定,且不低于国家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章):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章):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8: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编 号: /
申请人: /
地 址: /
受益人: /
地 址: /
开立人: /
地 址: /
/ (受益人名称):
鉴于 /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 年 月 / 日就 /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 /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 日止,最迟不超过 / 年 / 月 /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立时间: / 年 / 月 /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包人名称):
根据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2024 年 8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
炎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2024 年 8 月 日签订了 炎陵县棚户区改造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10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贰拾万元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当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所属地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要求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 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