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235.96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
预算金额334万元
招标公司新乡医学院
招标联系人李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海老师65915562
中标公司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119.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11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河南禾妍家具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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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 | |||||||||||||||||||||||||||||||||||||||||||||||||||||||||||||||||||||||||||
2、采购项目名称: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9日 | |||||||||||||||||||||||||||||||||||||||||||||||||||||||||||||||||||||||||||
5、评审日期:2023年01月31日 | |||||||||||||||||||||||||||||||||||||||||||||||||||||||||||||||||||||||||||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 |||||||||||||||||||||||||||||||||||||||||||||||||||||||||||||||||||||||||||
1、本项目共分3个包,包含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2、采购内容:图书馆书架、六层双面智能密集架、图书馆异型沙发、茶几等。 3、交货期:采购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货物交付和安装调试。 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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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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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专家名单 | |||||||||||||||||||||||||||||||||||||||||||||||||||||||||||||||||||||||||||
陈志鹏、尹贝佳、郑琪、李云波、张建军 | |||||||||||||||||||||||||||||||||||||||||||||||||||||||||||||||||||||||||||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免收 | |||||||||||||||||||||||||||||||||||||||||||||||||||||||||||||||||||||||||||
收费金额:0.00元 | |||||||||||||||||||||||||||||||||||||||||||||||||||||||||||||||||||||||||||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其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 |||||||||||||||||||||||||||||||||||||||||||||||||||||||||||||||||||||||||||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新乡医学院 | |||||||||||||||||||||||||||||||||||||||||||||||||||||||||||||||||||||||||||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 |||||||||||||||||||||||||||||||||||||||||||||||||||||||||||||||||||||||||||
联系人:李老师 | |||||||||||||||||||||||||||||||||||||||||||||||||||||||||||||||||||||||||||
联系方式:0373-302988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12号 | |||||||||||||||||||||||||||||||||||||||||||||||||||||||||||||||||||||||||||
联系人:海老师、翟老师、路老师 | |||||||||||||||||||||||||||||||||||||||||||||||||||||||||||||||||||||||||||
联系方式:65915562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 |||||||||||||||||||||||||||||||||||||||||||||||||||||||||||||||||||||||||||
联系方式:0373-3029880 |
- 包1分项报价.jpg包1分项报价.jpg
- 河南禾妍.pdf河南禾妍.pdf
- 包2分项报价.jpg包2分项报价.jpg
- 包3分项报价.jpg包3分项报价.jpg
- 江西金虎.pdf江西金虎.pdf
- 宁波科豪.pdf宁波科豪.pdf
- 招标文件正文.pdf招标文件正文.pdf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包:1)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 | 制造商(服务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注 |
1 | 货物名称 | ||||||||
三层双面实木书架 | 金虎牌 | 型号:JI-SJ-1规格:W1000mmXD500mmXH1260m | 60组 | 江西省樟树市 |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2800 | 168000 | ||
四层双面实木书架 | 金虎牌 | 型号:IISGJ-1规格:W1000mmXD500mmXHI615mm | 60组 | 江西省樟树市 |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3350 | 201000 | ||
四层单面实木书架 | 金虎牌 | 型号:IISDJ-1规格:W1000mmXD350mmXH1615mm | 64组 | 江西省樟树市 |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2860 | 183040 | ||
六层双面钢木书架 | 金虎牌 | 型号:JI-LJ-1规格:W1000mmXD500mm×H2400mm | 514组 | 江西省樟树市 |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1260 | 647640 | ||
2 | 备品备件 | ||||||||
紧固件 | 广邦 | 与产品配套 | 100个 | 河北 | 河北广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 免费赠送 | 免费赠送 | ||
标签框 | 金虎牌 | 与产品配套 | 100个 | 江西省樟树市 |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免费赠送 | 免费赠送 | ||
胶黏剂 | 汉高 | 与产品配套 | 10支 | 广东省惠州市 | 惠州市胶多多胶有限公司 | 免费 | 免费 | ||
3 | 专用工具 | ||||||||
螺丝刀 | 得力 | 6×125mm | 5个 | 浙江 |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 失费 | 免费源送 | ||
手 | 得力 | 10×250mm | 5个 | 浙江 | 得力集团有 | 免费 | 免费购 |
网址:www.jx-jhcn邮箱:jxjinhuejx-jh.cn电话:400-870-9988传真:0795-7346001
第19页共543页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新乡医学院(单位名称)的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
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
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星原
实业(洛阳)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人,营业收入为261.8万元,资产总额为1086.7万元①,属于(微
型企业);
2.(/),属于(/);制造商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H
有限
企业名称(盖章):河南禾妍
日期:2023年01月31日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 | 制造商(服务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六层双面智能密集架 | 科豪 | 型号:KH-E移动列W900XD560XH2500主控列:W900XD620XH2500 | 500组 | 宁波 | 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 2320.00 | 1160000.00 | / |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投标文件3.2、投标分项报价表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宁波科豪金属2备品备件/型号:WT8.规格:8x70标准件100套宁波制品实业有限免费赠送免费赠送1公司专用工具110套上海上海标准件有免费赠送免费赠送3型号:G-23,规格:M12-14/限公司4运输(含保险)/11宁波宁波科豪金属已包含已包含5安装、调试、检/11制品实业有限已包含已包含/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0574-883079180574-8830727814 |
2.投标分项报价表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 | 制造商(服务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单人书几、星原 | XY-3222、700500*550 | 78 | 河南洛阳 |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 1090 | 85020 | |||
双人阅读沙发、星原 | XY-3218、1180*000*700 | 40 | 河南洛阳 |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 3060 | 122400 | |||
1 | 货物名称 | 单人阅读沙发、星原 | XY-3265、800*800*700 | 156 | 河南洛阳 |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 1565 | 244140 | |
双人书几、星原 | XY-3220.1200*500*650 | 20 | 河南洛阳 |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 1580 | 31600 | |||
三人阅读沙发、星原 | Xi-3270、2200*800*700 | 10 | 河南洛阳 |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 3890 | 38900 | |||
三人书几、星原 | XX-3226、1200*500*550 | 5 | 河南洛阳 |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 1580 | 7900 | |||
异型沙发、星原 | 1236、直径.3009 | 4 | 河南洛阳 |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 9260 | 37040 | |||
2 | 备品备件 | / | /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
3 | 专用工具 | 1 | / | /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
4 | 运输(含保险) | 1 | / | 1 | 1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
5 | 安装、调试、检验 | 1 | 1 | / | /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
6 | 培训 | 1 | 1 | 1 | 1 | !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
7 | 技术服务 | 1 | 1 | / | 1 | 1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
8 | 1 | 1 | / | /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已包含在报价中 |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总价: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567000.00 |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的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
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
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三层双面实木书架(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江西金虎保险
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86人,营业收入为80950万元,资产总额为119065万元①,
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四层双面实木书架(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工业;制造商为江西金虎
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86人,营业收入为80950万元,资产总额为119065万
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四层单面实木书架(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江西金
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86人,营业入为80950万元,资产总额为119065万元,
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六层双面钢木书架(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
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86人,
营业入为80950万元,资产总额为1190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01月31日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的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
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
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六层双面智能密集架,属于制造业;制造商为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6
人,营业收入为3315万元,资产总额为6459万元①,属于小型企业;
2./,属于/;制造商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毒。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朱习科
日期:2023年01月30日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
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
采购人:新乡医学院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月
,1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上传
五、开标与评标
六、确定中标
七、授予合同
八、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
明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投标报价表格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五、技术规格偏离表
六、综合证明文件
七、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
八、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九、其他文件
第六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
,3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的潜,
在投标人应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
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月31日9:00时(北京时间)前递,
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
2.项目名称: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
购置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3340000元
最高限价:3340000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采购预留金额(元) |
1 | 豫政采(1)20230002-1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1 | 1583000 | 1583000 | 是 | 1583000,其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1583000 |
2 | 豫政采(1)20230002-2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2 | 1187000 | 1187000 | 是 | 1187000,其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0 |
3 | 豫政采(1)20230002-3 | 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包3 | 570000 | 570000 | 是 | 570000,其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570000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
要求等)
5.1本项目共分3个包,包含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
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5.2采购内容:图书馆书架、六层双面智能密集架、图书馆异型
沙发、茶几等。
,4
5.3交货期:采购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货物交付和安装调试。
5.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
库〔2022〕19号);
2.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
术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
证明文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具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任意一年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等;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1
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
要缴纳)。
,5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
纪行为。
3.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的要求,采购人将在开标截止后在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失信主
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无以上记录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本项目信用记
录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
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3年01月09日至2023年01月16日,每天上午
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
网。
3.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http://www.hnggzy.net)”网,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投标项目所
含格式(.hnzf)的招标文件及资料。注册、登录、下载等具体事宜请
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年01月3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
网。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年01月3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6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九)-2(郑州市金
水区经二路12号)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优先采购自
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大厅的
网址(www.hnggzy.net)。投标人须在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
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乡医学院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373-30298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12号
联系人:海老师翟老师路老师
联系方式:0371-65915562
,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373-3029880
,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
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2 | 采购项目:新乡医学院图书馆购置书架、密集书架及异形家具购置项目 |
1.3 |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46 |
1.4 |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总预算金额:3340000元。其中包1,1583000元;包2,1187000元;包3,570000元。采购内容:图书馆书架、六层双面智能密集架、图书馆异型沙发、茶几等。交货期:采购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货物交付和安装调试。质量保证期:不低于3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2.2 | 采购人:新乡医学院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方式:0373-3029880 |
2.3 |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联系人:海老师翟老师路老师联系方式:0371-65915562邮箱:hnggzyzfcgc@126.com |
2.5.1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 |
,9
条款号 | 内容 |
2.5.2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 |
4 | 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出现事故,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6.3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6.6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 |
16 | 如投标人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按照分包顺序可以中标所有包一个包其他(特殊情况) |
17.2 | 资格审查内容:须上传到“资格审查材料”中。 |
18.3 | (1)投标报价:包含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2)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19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20 |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任意一年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等;(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 |
,1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3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4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
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
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
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
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
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
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
止。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库〔2020〕46号 | 财库〔2020〕46号 | 财库〔2020〕46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15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小企业。 | 小企业。 |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从业人员。 | 从业人员。 | 从业人员。 |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同小微企业。 | 同小微企业。 | 同小微企业。 | 同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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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
或者歧视待遇。 | 或者歧视待遇。 | 或者歧视待遇。 |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的; | 的; |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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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
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 |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 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 |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 |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 |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 |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 |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 |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 |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 |
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 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 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 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 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 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 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
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118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
下内容: | 下内容: |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 |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大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成部分。 | 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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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 |
复。 | 复。 |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3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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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 |
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 |
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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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智能密集书库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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