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单价
数量
合计
液晶显示屏
海康威视
DS-D2A461LU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275
4/块
29100
视频线
定制
117
5/条
585
大屏支架
975
4/单元
3900
SVAC解码器
DS-6908UD
10496
1/台
室内全景球型摄像机(含电源、护罩、云台)
DS-2PT3326IZ-D3
888
6/块
43650
149
7/条
1043
6/单元
5850
执法记录仪
DSJ-HIKN1A1/32G/GLE
1499
5/台
7495
执法记录仪配件
DS-MH1411-N1
148
740
采集工作站
ZCS-HK
7975
移动执法单兵
DS-MDT001/GLE
7990
10/台
79900
单兵无线摄像机
DS-MH6111
0
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终端
苏州科达
H700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998
2/台
99996
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终端摄像机
MOON50
7998
15996
全向麦克风
TrueVoc 300D
2978
5956
公安三四级网光纤链路
电信
满足天网标准
/
4990
2/对
9980
光模块
昱浩
深圳市昱浩科技有限公司
256
4/个
1024
公安三四级专网网络交换机
华三
S5500V2-34S-EI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996
19992
公安专网计算机终端
联想
5497
10994
视频专网光纤链路
4895
9790
视频专网网络交换机
S5120V2-28P-LI
3215
6430
网线
秋叶原
超五类网线
1996
1/批
电源线、插板
视频专网计算机终端
微星
i71070-8G/8G/128G+1T
6996
4/台
27984
设备机柜
得标
12U 700*550*450
998
2/个
警用对讲机
全灵通
Q15
778
20/个
15560
包合计
430700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完毕生效后30日内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好。
合同签订完毕生效后30日内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好
本项目产品整体质保期要求为二年
5.3.1. 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5.3.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5.3.5.项目验收时,成交人必须保证其供货、安装及调试的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服务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五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