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市管理局2025-2028年城区驿站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1日
合同标的:
2025-2028年城区驿站运维服务项目
金额明细:详见附件一
1、服务范围:驿站的卫生保洁、设施设备的检查、市民引导、文明劝导、
自助服务引导等,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1.1日常管理:负责驿站的日常管理与所属范围内的卫生清洁等工作。
1.2水电维修:负责对驿站内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驿站所属范围内墙体、
水电等设施设备的日常安装维护与维修等工作。(注:服务期间购买的维修材料
单项金额大于1000元的由甲方承担或提供,低于或等于1000元的维修材料由乙方承担或提供。)
1.3饮水机内芯耗材更换:每个驿站的直饮水机器一级滤芯一年更换1次,二级滤芯一年更换2次。
1.4报纸订阅:星沙时报/湖南日报/长沙晚报/人民日报。
1.5时令花卉更换:每个驿站每年至少更换4次。
1.6电信网络:每个驿站须有电信网络覆盖。
1.7其他:每个驿站须配备药品、茶叶、一次性杯具、雨伞、洗手液、卫生纸、清洁用品、消防器材等。
2、服务期限:约三年,具体服务期限为:开元站、广生站2025年01月08日-2027 年12月31日,共 35 个月 24 天;松雅湖站、板仓站、凉塘站 2025年05月01日-2027年12月31日,共 32 个月。
3、服务时间:松雅湖站(夏季 6:30-22:30,冬季 7:00-22:30);凉塘站、
板仓站(夏季 7:00-22:00,冬季 7:30-21:30);开元站、广生站(夏季 7:00-22:00,冬季 7:30-21:30)。实际服务时间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服务人员:
人数:总服务人数不少于 11 人。
人员要求:
(1)团队管理人员 1 名,乘务服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凭,身高 160 厘米
以上;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形象气质佳,普通话标准。
(2)一般客服人员 10 名,性别限女性,乘务服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凭,身高 160 厘米以上;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形象气质佳,普通话标准,性格开朗。
(3)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恪守“主动服务原则”,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爱护驿站内外所有设备,会正确操作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未经上级领导允许,任何物品不得外借、挪用。
(5)遵纪守法,严格按照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驿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服从采购人的安排。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1、乙方承担项目服务人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食宿补贴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且不仅限于法律、经济赔偿责任人)。
2、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项目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3、乙方应对项目服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礼仪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保证服务人员能够顺利上岗。业务培训安排每月不少于一次,培训的书面或电子材料须同步报送采购人。
4、乙方应储备充足的培训合格服务人员,确保采购人正常工作日的在岗人数不低于约定服务人数。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在岗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序号
时间节点
运维服务费(元)
备注
1
2025年1月8日-2025年4月30日
106305
2
2025年5月1日-2025年7月31日
209812.5
3
2025年8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4
2025年11月1日-2026年1月31日
5
2026年2月1日-2026年4月30日
6
2026年5月1日-2026年7月31日
7
2026年8月1日-2026年10月31日
8
2026年11月1日-2027年1月31日
9
2027年2月1日-2027年4月30日
10
2027年5月1日-2027年7月31日
11
2027年8月1日-2027年10月31日
12
2027年1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13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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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履约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对乙方的考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
(1)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乙方以及由乙按照合同提供的劳务人员。
(2)考核评价原则
2.1 按季考核,绩效挂钩原则。对于乙方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月度考核,由长沙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考核细则统计每季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考核月度的费用。考核结果高于 90 分(含)的为优秀,不扣费用;考核结果低于 90 分的为良好,扣除当月拨付经费中服务费的 5%;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低于 80 分(不含)的辞退项目服务人员,并责成乙方重新派遣培训合格的服务人员,经甲方面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2.2 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乙方就本项目的人员招录、专业服务培训方案、日常管理、业务工作上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3)服务期间如遇考核细则的细化、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调整后的内容及要求执行。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审定乙方制定的驿站运维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7、甲方的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月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甲方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并有权按照考核结果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8、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驿站市民致伤、致残、死亡的,由乙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并支付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费用(可视具体情形协商解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伍万元以上)或管理严重失误对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含被媒体报道或被有效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9、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10、本项目采用服务费用包干方式,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11、乙方所派驻的服务人员均需甲方认可,更换须经甲方同意或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配备的服务人员发出指令,服务人员收到指令后应即刻执行并服从安排;
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1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若由于甲方房屋质量问题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乙方、甲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中的驿站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对项目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运维管理;
5、对市民违反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6、有权按时从甲方收取运维服务费;
7、接受主管部门和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期间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或涉及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8、乙方的员工应做到相关证件齐全,并将复印件送甲方备案,管理应符合长沙县政府及甲方要求;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乙方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员工(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能因与劳动者纠纷影响到甲方;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亲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对外分包或转包。违反本项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对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乙方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13、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如遇政策性调整,如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本项目无法进行,服务自然终止,乙方需无条件接受,产生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按实与乙方结算,甲方并应赔偿因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但该项设施因使用年限的正常损耗、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确保性能良好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个月内整改;
2、因乙方原因,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整改,限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由提前解除一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合同实施期间,乙方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要求在十天内整改到位。如果经书面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考核结果一年内有三个月低于70分,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同时按考核细则实施的罚金,从应付的运维服务费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另行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5、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提前解除,乙方必须在到期或接到解除通知后三日内退出服务场所,并无条件将物业和相关资料完好无损的交付甲方。若逾期,乙方须每日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若逾期,在逾期15天内,甲方不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5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
7、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