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海曙区“红色共富之旅”移民安置区环境提升工程--蜜岩乡村版本馆澄清修改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2/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37.66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海曙区“红色共富之旅”移民安置区环境提升工程—蜜岩乡村版本馆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01

 

标段编号A3302030230024667002001

各投标单位:

现将海曙区“红色共富之旅”移民安置区环境提升工程—蜜岩乡村版本馆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作如下调整,本次澄清、修改文件01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01为准::

一、招标文件修改(共 8 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2条本次招标控制价描述为:“本次招标招标控制价 5376657 元”。现该条内容修改为:“本次招标招标控制价 5700493 元”。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条分包描述为“□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分包人需具有分包工作内容相应的资质,且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分包。对于分包工程的施工成果及相关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现该条内容修改为:☑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最高投标限价描述为: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537.6657万元,其中暂估价 / 万元、暂列金额为21.8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4.05%,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18.1908万元”。现该条内容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570.0493 万元,其中暂估价 19.4532 万元、暂列金额为 /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3.41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 万元”。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条特别说明中关于暂估价描述为:3暂估价:①内容:     /      金额:  /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现该条内容修改为:3暂估价:①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金额: 194532元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3.41%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商务标评审表中投标报价描述为: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5376657 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399908 

”。现该条内容修改为: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5700493 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194532 

”。

6、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商务标评审表中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描述

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5%至-10%,4878983 元至 5127819 元(含该区间上下限本数)

现该条内容修改为

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5%至-10%,     5149897 元至 5425194 元(含该区间上下限本数)

”。

7、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商务标评审表评标基准价计算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元)描述为:

球号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元)

1

4479075

2

4503958.6

3

4528842.2

4

4553725.8

5

4578609.4

6

4603493

7

4628376.6

8

4653260.2

9

4678143.8

10

4703027.4

11

4727911

 

现该条内容修改为

球号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元)

1

4955365

2

4982894.7

3

5010424.4

4

5037954.1

5

5065483.8

6

5093013.5

7

5120543.2

8

5148072.9

9

5175602.6

10

5203132.3

11

5230662

”。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3.5条分包描述为: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本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应无条件对通讯、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供电等专业部门工程的施工进行配合,且不计总包配合费和水电等费用。以上各专业部门的各专业工程管道封堵费用、垃圾清理费用等在清单中已考虑(包括供电部门井道预留孔的临时封堵),结算不调整。

5)承包人应负责供电部门电力施工期间及从配电设备进场,到专变具备通电条件为止的管理、配合及电力材料设备的看管责任,看管费用在清单中已考虑,结算不作调整;如出现失窃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承包人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等的全面协调管理工作以及办理竣工验收的资料汇总、盖章、整理等费用除上述专业工程外,如有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总包配合管理费不再计取,但承包人须做好上述工作。

3.5.2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人由承包人按规定选择。承包人可以优先选择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分包意向人,但分包人的选择方案应当事先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除项目审批等部门有特别核准外,分包工程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3.5.3 分包的管理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②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

③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

④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⑤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⑥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

⑦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之中,不在另行收取。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现该条内容修改为不允许分包。


二、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已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请及时下载。

三、本次澄清、修改文件01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修改文件01为准,其余内容不变。

标人:宁波市海曙区章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人: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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