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滨州市博兴县】博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工程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博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BZBXGP-2022-0339
二、项目名称:博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66号1号楼1505室
2.被投诉人:博兴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博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BZBXGP-2022-0339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单位提出投诉,本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 1. 演示部分软件非招标文件清单中需采购的货物,清单中无软件采购。然而却在评分标准里边有软件演示评分,这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演示软件经与山东省高级法院确认系全省法院在用的执行值守软件,全省法院所有软件系统自2018年起均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计开发,中、基层法院不能自行采购开发软件系统。 3. 经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全省法院现用的执行值守指挥软件由上海金桥公司开发,列入演示并要求分值很高,是明显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我公司将向纪检部门进行举报,招标公司及政府采购办存在明显不作为及舞弊行为。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量清单中产品主要参数要求中直接带有品牌名字,出现品牌名字,直接内定品牌。投诉人提出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针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重新审核,针对不合理事项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投诉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了评议。根据在案证据,本机关认为:1.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演示部分软件包括智慧执行app和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呈现系统,均在招标文件清单中;智慧执行app为执行指挥中心工程量清单的H部分“执行app”,司法大数据为信息管理中心工程量清单的F部分“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呈现系统”相应内容。2.本项目所招演示软件为智慧执行app和司法大数据软件,与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值守软件为不同软件,另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称“执行值守软件,全省法院所有软件系统自2018年起均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计开发,中、基层法院不能自行采购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依据。3.演示部分内容非执行值守软件,分值设置不存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情形。4.本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量清单中产品品目较多,经与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指产品主要是指信息安全保护系统工程中的防火墙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经市场调研满足本项目防火墙技术参数的产品满足三家以上,相应产品宣传彩页以附件形式附后。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BZBXGP-2022-0339
二、项目名称:博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66号1号楼1505室
2.被投诉人:博兴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博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BZBXGP-2022-0339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单位提出投诉,本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 1. 演示部分软件非招标文件清单中需采购的货物,清单中无软件采购。然而却在评分标准里边有软件演示评分,这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演示软件经与山东省高级法院确认系全省法院在用的执行值守软件,全省法院所有软件系统自2018年起均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计开发,中、基层法院不能自行采购开发软件系统。 3. 经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全省法院现用的执行值守指挥软件由上海金桥公司开发,列入演示并要求分值很高,是明显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我公司将向纪检部门进行举报,招标公司及政府采购办存在明显不作为及舞弊行为。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量清单中产品主要参数要求中直接带有品牌名字,出现品牌名字,直接内定品牌。投诉人提出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针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重新审核,针对不合理事项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投诉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了评议。根据在案证据,本机关认为:1.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演示部分软件包括智慧执行app和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呈现系统,均在招标文件清单中;智慧执行app为执行指挥中心工程量清单的H部分“执行app”,司法大数据为信息管理中心工程量清单的F部分“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呈现系统”相应内容。2.本项目所招演示软件为智慧执行app和司法大数据软件,与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值守软件为不同软件,另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称“执行值守软件,全省法院所有软件系统自2018年起均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计开发,中、基层法院不能自行采购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依据。3.演示部分内容非执行值守软件,分值设置不存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情形。4.本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量清单中产品品目较多,经与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指产品主要是指信息安全保护系统工程中的防火墙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经市场调研满足本项目防火墙技术参数的产品满足三家以上,相应产品宣传彩页以附件形式附后。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山东思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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