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公务车维修及保养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0.2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1029007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鑫天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安局公务车维修及保养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1029007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按照入围方式及要求,我司承担服务一区的服务工作。服务一区一年的结算金额上限值为514400.00元,两年的结算金额上限值为1028800.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上限值,本项目服务终止。以合同期限或结算金额上限值两者为条件,任一条件先达到均为合同终止条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1-02 —— 3.2 履行地点:由甲方指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接受甲方,按时对甲方公务车进行维修及保养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车辆更换的配件、耗材基准单价按照附件《公务车维修配件明细表》,工时费基准价15元/小时。最终结算单价按照基准价及优惠率确认,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维修/保养费、设备设施使用费、税费、备件费等乙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1.2当甲方要求乙方维修的车辆没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维修材料费标准表中未涉及的维修材料费标准由乙方先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报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 4.1.3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车辆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送修单位鉴定后进行结算。 4.1.4乙方每次完成维修或保养后,应填写“单次车辆维修/保养结算单”,注明维修时间、竣工时间、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维修总费用等信息。 4.1.5维修费用计算方式 (一)维修费计价公式 1、维修费总金额=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 2、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 3、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单价×(1+维修材料管理费率) 4、维修工时定额按《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标准计算。 (二)维修费用 1、维修工时单价 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基准单价15元/小时×(1-54%) 2、维修材料费 ①维修材料单价=维修材料基准价×(1-50%) ②维修材料基准价以附件“公务车维修配件明细表”中的“审定金额”为准(甲方在2020-2021年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维修材料审定金额) 3、维修材料管理费 ①根据当前维修行业收费标准,此项目维修材料管理费率统一定为:10% 4、对于本合同中未能列明的项目费用(包含新增车辆,在4S店售后保修项目外的维修材料费),可参照以下方式结算,最终以甲方、乙方协商为准。 ①按甲方同类车型维修项目与乙方近一年维修社会车辆的维修材料结算资料三单平均单价为基准价。 ②新增车辆的维修材料以当地4S店价格为基准价。 ③特殊情况无法定价或对定价存在异议的,与甲方进行协商定价。 4.1.6支付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和保养费用结合考核结果,按维修材料优惠率50%和维修工时优惠率54%为基准优惠率每季度据实结算。乙方于当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一季度相关结算凭据,经甲方审核通过并根据考核结算核减相关费用后,乙方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办理维修保养费用的支付手续。若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长沙人民路支行(长沙鑫天机电贸易有限公司:740121018260008968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 5.2.2乙方应保证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5.2.3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乙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 5.2.4在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该车辆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出厂,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的质保期承诺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 5.2.5乙方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但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因乙方使用非合同约定标准的配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2.6、乙方应保证在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2.7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甲方每半年对车辆返修率进行统计,如超5%的,甲方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限内返修率仍超5%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2.8对于发生甲方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2.9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5.3.2乙方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5.3.3乙方必须按照《湖南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长沙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要求,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提供货物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 5.3.4乙方必须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湘环发〔2018〕11号)、《长沙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规定执行。 5.3.5定点服务范围内送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5.3.6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等应向甲方公开。 5.3.7乙方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5.3.8甲方公务用车频繁,故障率高,为确保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需求,乙方提供的服务点应提供充足的停车位。 5.3.9由于甲方车辆数量比较多,要求乙方要提供足够的车辆检测维修位置、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 5.3.10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 5.3.11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在长沙市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长沙市范围以外的救援按行业标准收取救援服务费。 5.3.12乙方应保证进厂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5.3.13送修的车辆由乙方进行保管,保管期间至车辆维修/保养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至甲方之日止,在乙方保管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或破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3.14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5.3.15车辆维修场地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5.3.16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日常运作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5.4.1具体流程: 5.4.1.1接修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维修申报单》内容(所属单位、车型、车牌号、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所属单位认可方能进行检修。首次维修保养的车辆,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 5.4.1.2初检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提交送修单位确认。只有在送修单位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维修申报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征得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 5.4.1.3检修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2.1.4修竣车辆交接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修竣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拒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可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技术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修的,产生的维修经费由乙方承担。 5.2.1.5旧件回收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更换的主要配件,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修员验旧后统一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5.2.1.6维修档案乙方要对服务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成果须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日常运作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5.4.1具体流程: 5.4.1.1接修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维修申报单》内容(所属单位、车型、车牌号、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所属单位认可方能进行检修。首次维修保养的车辆,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 5.4.1.2初检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提交送修单位确认。只有在送修单位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维修申报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征得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 5.4.1.3检修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2.1.4修竣车辆交接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修竣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拒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可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技术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修的,产生的维修经费由乙方承担。 5.2.1.5旧件回收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更换的主要配件,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修员验旧后统一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5.2.1.6维修档案乙方要对服务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成果须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并根据附件《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月份评价考核》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 6.1.2按约定安排支付委托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6.2.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流程及质量向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 6.2.3乙方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承接。 6.2.4若乙方设有分点(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需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点开具的发票必须与乙方一致。 6.2.5乙方应提供专业的人员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保养义务,并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6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获得的甲方资料、商业秘密等信息内容要负责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进行转移、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以任何方式披露、允许、提供他人使用,或从事任何其他非本合同项下目的之外的商业或经营活动。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车辆维护保养及维修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已产生费用的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产生费用的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汽车配件的或维护保养及维修服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车,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因更换导致交车延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交车违约责任。若乙方拒不更换或者更换3次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产生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4乙方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按【3000 】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 3 】次以上或服务不达标达【 3 】次以上或连续2个月考核在89分(含)以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产生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5乙方除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7.6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由如下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已产生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3)将公务车维修及保养服务业务转包; (4)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公务车维修及保养服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5)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7)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8)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9)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10)违反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11.2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若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11.3补充说明:本合同协议书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另行签订。本合同协议书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框架协议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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