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桐梓县2022年新型城镇化太白片区、铁路片区、武胜片区、冬青二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项目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2/12/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桐梓县2022年新型城镇化太白片区、铁路片
区、武胜片区、冬青二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
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人:桐梓县城建聚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获取„„„„„„„„„„„„„„„„„„„„„„„„„„()
5.投标文件递交„„„„„„„„„„„„„„„„„„„„„„„„„„()
6.发布公告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二:开标记录表„„„„„„„„„„„„„„„„„„„„„„„„()
三:问题澄清通知„„„„„„„„„„„„„„„„„„„„„„„()
四: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六:中标通知书„„„„„„„„„„„„„„„„„„„„„„„„()
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如要求)„„„„„„„„„„„„„„()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如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B:无效标条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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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履约担保„„„„„„„„„„„„„„„„„„„„„„„„()
六:支付担保„„„„„„„„„„„„„„„„„„„„„„„„()
七:廉政责任书„„„„„„„„„„„„„„„„„„„„„„„()
八:质量保修金退还担保„„„„„„„„„„„„„„„„„„„()
第五章投标预算书„„„„„„„„„„„„„„„„„„„„„„„„()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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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桐梓县2022年新型城镇化太白片区、铁路片区、武胜片区、冬青二片
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桐梓县2022年新型城镇化太白片区、铁路片区、武胜片区、冬青二片区城市更新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已由桐梓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桐发改审批[2022]185号、207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桐梓县城建聚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和企
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桐梓县海校街道。
2.2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1.太白片区:位于海校街道太白社区,涉及户数124
户,涉及楼栋数10栋,涉及建筑面积0.98万平方米。2.铁路片区:位于海校街道太白社
区,涉及户数142户,涉及楼栋数11栋,涉及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3.武胜片区:位
于海校街道海校社区,涉及户数182户,涉及楼栋数20栋,涉及建筑面积1.98万平方
米。4.冬青二片区:位于海校街道武胜社区,涉及户数126户,涉及楼栋数9栋,涉及建
筑面积1.32万平方米。
2.3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685.31万元;
2.4建设工期:12个月(3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设计阶段:本项目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技术交底、解
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施工阶段:施工图设计和设
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和重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配合
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设计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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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
标相关资料自2022年月日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
市)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
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
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免费并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4.3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400998000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招标文件中
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均以此公告的时间为准),递交地点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5.2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桐梓县城建聚业资产运营管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地址:桐梓县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
世贸城8栋19层7号
邮编:邮编:563000
联系人:令狐丽联系人:张倩
电话:18085276549电话:0851-2832288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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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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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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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及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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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澄清
1.10.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
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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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锁登录遵义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88/zyhy/),在网上向招标
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
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
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
自己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
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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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截止时间。
2.3.2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
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
自己承担。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适用于简易程序法)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投标预算书;
(5)项目管理机构;
(6)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2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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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预算书”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投
标预算书”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
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
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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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财务状况”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要求更新或补充本投标
人的会员库资料并通过审核成为投标有效资料,以证实其拟提供本项目审查的资料能满足本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要求,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8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
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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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遵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
要求,形成XML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
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
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
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8.5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
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3.8.6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
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
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
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
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8.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格式)
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
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8.9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肆份给招标人,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
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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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册数。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
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
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
加密并签CA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或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
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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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
投标文件所用CA密匙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
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法定代
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才需提供)或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件(若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才需提供),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
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需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携带投标企业
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1−下浮值F%)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F%;
(8)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
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
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30
(10)开标结束。
5.2.1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
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2.2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
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
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
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
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
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31
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32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3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
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格式以交易中心系统生成的格式为准
36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
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月日
37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
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38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房屋建筑工程经主管部门检查优良率达80%以上,无“不合格”等
次。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姓名)(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注册
证号)(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施工员:(姓名),质量
(检)员:(姓名),安全员:(姓名),材料员:(姓名),资料
员:(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
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39
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
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40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41
42
43
44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5
(6)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
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方案阐述计算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E;
(6)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F;
(7)按本章第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G。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6
3.2.3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要求
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7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
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重点为清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
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在招标文件中规
48
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
标成本警戒线、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
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
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
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
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
予以保密。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
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装饰装修材料单价
偏差、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
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
清通知。
A2.5.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
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
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提供书面澄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49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审查结果。
A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
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
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
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50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投标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1)
51
设计方案评审和评分(A2)
A4.2.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进行
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
A4.3方案阐述评审和评分(B)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52
扫描件得5分。
提供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扫描件的得2分;缺
技术负责人职称2分
项得0分。
设计负责人3分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得3分.
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得1分;
提供质检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其他主要人员5分提供施工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提供材料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提供资料员证书的得1分;
合计15分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A-7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A-7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
分值评分标准
施工投标报价35分见A4.4-(2)
5分
40分
一、施工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施工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的为废标。
L–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公式:J=[(1-B)+(1-B)+…+(1-B)]÷n
BB„„B为n个有效投标报价(即投标人所报下浮值)
53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1-B)-J│÷J×100%
B–第n个有效投标报价(即投标人所报下浮值)
J–评标基准值
(4)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C=35-P×K×100
C–投标报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大于J时,K取1;B小于J时,K取1;B等于J时,K取0。
一、设计投标报价计算: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或等于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范围的上限值的得5分.
A4.4.2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8记录投标总价的
评分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5企业信用的评审和评分(E)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A-9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E。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54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
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A4.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对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
算错误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
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并使用附表A-10
记录对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G。
A4.8汇总评标结果
A4.8.1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1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
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55
A5.1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
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
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56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57
附件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光盘)的标识、标记、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
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
内容的;
B1.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验证
资料或验证资料数量不足的;
B1.5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1.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B2.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
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
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B2.7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
不一致的;
B2.9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
的;
B2.1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
58
评审的;
B2.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B2.16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特征码异常,即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
CPU序列号、网卡MAC地址任一项异常一致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
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59
附件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程序,具体详“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附件D。
60
附件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E
6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仅提供参考,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
承包人联合体单位(设计方):
62
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9
1、工程概况........................................................................................................................................69
2、工程承包范围................................................................................................................................69
3、合同工期........................................................................................................................................70
4、质量标准........................................................................................................................................70
5、签约合同价....................................................................................................................................70
6、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70
7、组成合同的文件............................................................................................................................7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3
1.一般约定.........................................................................................................................................73
1.1词语定义与解释........................................................................................................................73
1.2语言文字....................................................................................................................................76
1.3法律............................................................................................................................................77
1.4标准和规范...............................................................................................................................77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7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78
1.7联络............................................................................................................................................79
1.8严禁贿赂....................................................................................................................................79
1.9化石、文物................................................................................................................................79
1.10交通运输..................................................................................................................................79
1.11知识产权..................................................................................................................................81
1.12保密..........................................................................................................................................81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81
2.发包人.............................................................................................................................................82
2.1许可或批准...............................................................................................................................82
2.2发包人代表...............................................................................................................................82
2.3发包人人员...............................................................................................................................82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82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83
2.6支付合同价款...........................................................................................................................83
2.7组织竣工验收...........................................................................................................................8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84
3.承包人.............................................................................................................................................84
63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4
3.2项目经理...................................................................................................................................84
3.3承包人人员...............................................................................................................................85
3.4承包人现场查勘.......................................................................................................................86
3.5分包...........................................................................................................................................87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87
3.7履约担保...................................................................................................................................88
3.8联合体.......................................................................................................................................88
4.监理人.............................................................................................................................................88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88
4.2监理人员....................................................................................................................................89
4.3监理人的指示............................................................................................................................89
4.4商定或确定...............................................................................................................................89
5.工程质量.........................................................................................................................................90
5.1质量要求....................................................................................................................................90
5.2质量保证措施............................................................................................................................90
5.3隐蔽工程检查...........................................................................................................................91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92
5.5质量争议检测...........................................................................................................................92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2
6.1安全文明施工............................................................................................................................92
6.2职业健康...................................................................................................................................95
6.3环境保护...................................................................................................................................95
7.工期和进度.....................................................................................................................................96
7.1施工组织设计............................................................................................................................96
7.2施工进度计划...........................................................................................................................96
7.3开工...........................................................................................................................................97
7.4测量放线....................................................................................................................................97
7.5工期延误....................................................................................................................................98
7.6不利物质条件...........................................................................................................................99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9
7.8暂停施工....................................................................................................................................99
7.9提前竣工..................................................................................................................................101
8.材料与设备...................................................................................................................................101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101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01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102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02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3
8.6样品.........................................................................................................................................103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04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4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105
9.试验与检验...................................................................................................................................105
64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05
9.2取样..........................................................................................................................................105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06
9.4现场工艺试验..........................................................................................................................106
10.变更.............................................................................................................................................106
10.1变更的范围............................................................................................................................106
10.2变更权....................................................................................................................................107
10.3变更程序................................................................................................................................107
10.4变更估价................................................................................................................................107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8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8
10.7暂估价....................................................................................................................................108
10.8暂列金额................................................................................................................................110
10.9计日工....................................................................................................................................110
11.价格调整.....................................................................................................................................110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0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3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3
12.1合同价格形式.......................................................................................................................113
12.2预付款....................................................................................................................................114
12.3计量........................................................................................................................................114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15
12.5支付账户................................................................................................................................118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18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8
13.2竣工验收................................................................................................................................118
13.3工程试车................................................................................................................................120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21
13.5施工期运行...........................................................................................................................121
13.6竣工退场...............................................................................................................................122
14.竣工结算.....................................................................................................................................122
14.1竣工结算申请.......................................................................................................................122
14.2竣工结算审核.......................................................................................................................123
14.3甩项竣工协议.......................................................................................................................123
14.4最终结清...............................................................................................................................123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24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24
15.2缺陷责任期...........................................................................................................................124
15.3质量保证金...........................................................................................................................125
15.4保修.......................................................................................................................................126
16.违约.............................................................................................................................................127
16.1发包人违约...........................................................................................................................127
16.2承包人违约...........................................................................................................................128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30
65
17.不可抗力.....................................................................................................................................130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30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30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31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31
18.保险.............................................................................................................................................132
18.1工程保险...............................................................................................................................132
18.2工伤保险...............................................................................................................................132
18.3其他保险................................................................................................................................132
18.4持续保险................................................................................................................................132
18.5保险凭证...............................................................................................................................133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33
18.7通知义务...............................................................................................................................133
19.索赔.............................................................................................................................................133
19.1承包人的索赔........................................................................................................................133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34
19.3发包人的索赔........................................................................................................................134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34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35
20.争议解决.....................................................................................................................................135
20.1和解........................................................................................................................................135
20.2调解........................................................................................................................................135
20.3争议评审................................................................................................................................135
20.4仲裁或诉讼............................................................................................................................136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37
1.一般约定.......................................................................................................................................137
1.1词语定义.................................................................................................................................137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7
1.7联络.........................................................................................................................................138
1.10.交通运输..............................................................................................................................13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38
2.发包人..........................................................................................................................................139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39
3.承包人...........................................................................................................................................140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40
3.2项目经理.................................................................................................................................142
3.3承包人人员.............................................................................................................................143
3.5分包..........................................................................................................................................143
3.7履约担保.......................................................................................................................................
3.8联合体.....................................................................................................................................143
4.监理人...........................................................................................................................................144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44
4.2.监理人员................................................................................................................................144
66
4.4商定或确定.............................................................................................................................144
5.工程质量.......................................................................................................................................145
5.1质量要求..................................................................................................................................145
5.2质量保证措施..........................................................................................................................145
5.3隐蔽工程检查.........................................................................................................................145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146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46
6.3环境保护.................................................................................................................................146
7.工期和进度...................................................................................................................................147
7.3开工.........................................................................................................................................147
7.4.测量放线................................................................................................................................147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47
8.材料与设备...................................................................................................................................147
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7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47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7
9.试验与检验...................................................................................................................................148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8
10.变更.............................................................................................................................................148
10.1变更的范围...........................................................................................................................148
10.2变更权...................................................................................................................................148
10.3变更程序...............................................................................................................................148
10.4变更估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10.7暂估价`.................................................................................................................................148
10.9计日工...................................................................................................................................148
11.价格调整.....................................................................................................................................149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49
11.2设计价格调整.......................................................................................................................14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49
12.1合同价格形式.......................................................................................................................149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50
12.5支付账户................................................................................................................................15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51
13.2竣工验收................................................................................................................................151
13.3工程试车................................................................................................................................151
13.6竣工退场................................................................................................................................151
14.竣工结算.....................................................................................................................................151
14.1竣工结算申请.......................................................................................................................151
14.4最终结清................................................................................................................................152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
15.2缺陷责任期...........................................................................................................................152
15.3质量保证金...........................................................................................................................152
15.4保修.......................................................................................................................................152
16.违约...............................................................................................................................................152
67
16.1发包人违约...........................................................................................................................152
16.2承包人违约...........................................................................................................................153
17.不可抗力.....................................................................................................................................153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53
18.保险.............................................................................................................................................154
18.1工程保险................................................................................................................................154
18.3其他保险................................................................................................................................154
19.索赔.............................................................................................................................................154
20.争议解决.....................................................................................................................................154
21.合同附件.....................................................................................................................................154
附件一:................................................................................................................................................155
附件二:................................................................................................................................................156
附件三:................................................................................................................................................159
附件四:................................................................................................................................................162
68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
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
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
工总承包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
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共同
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项目总投资暂定: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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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和保修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1设计内容
2.1.1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
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
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
2.1.2专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
绿化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等,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
2.2施工内容
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平基土石方、边坡支护、房屋土建、水电安
装、人防、消防、强弱电、房屋内部简装修、绿化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3、合同工期
工期: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所签发开工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
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提供项目相关基础资料(1:500地形图及规化红线图及相关批文、
地块周边水电管网资料、通过审查的地勘资料、其他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
4、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的设计深度。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签约合同价
5.1设计部分:
设计费:,估算值:人民币(大写)(结算以审定建安工程费
为基数)。
5.2建安工程费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最终施工结算总价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按照专用条款约定计算。
5.3工程承包总价=设计结算总价+施工结算总价,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以造价审计单位审
核、发包人及乙方共同确认的审定金额为准。
6、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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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时间在后者具有最优先解释权。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发包人1份,承包人2份;副本一式9份,发包人3份,
承包人6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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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签章页
发包人: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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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住所: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73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74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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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76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77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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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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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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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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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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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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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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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
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
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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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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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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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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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
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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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
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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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
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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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
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92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
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
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
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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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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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
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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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
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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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
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
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
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97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98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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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
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该项停工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100
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
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01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
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
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102
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
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
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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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4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105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6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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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
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二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
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108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
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
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09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
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二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110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FFFt1t2t3tn
PPABBBB10123n
F01F02F03F0n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B;B.....B123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F;F......t1t2t3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
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F;F......010203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11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
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
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
息价编制。
112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13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14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
115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
116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
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
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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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
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118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9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
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120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
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21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22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
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
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23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124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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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15.4.3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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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
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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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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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
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
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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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0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
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131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132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133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
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
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134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135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13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
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合同通
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即施工方,联合体牵头人)、
(即设计方,联合体成员)
1.1.2.4监理人:
1.1.2.8承包人项目经理:
1.1.3工程和设备
1.1.3.9永久占地:。
1.1.3.10临时占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3工期: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所签发开工令的时间
为准。
1.1.4.4缺陷责任期:年。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1.6.1.1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
1.6.1.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以下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共6套(合同生效后60日历天内由设计方提供)。
(2)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共3套(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由施工方提供)。
(3)其他按合同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应当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承包人提供以上文件时均须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光盘)(工程现场资料除外)。
(4)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
供变更文件共6份及相应的电子版(由设计方提供)。
1.6.1.3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设计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包括前
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1.6.2图纸的错误
137
1.6.2.1图纸错误:承包人、发包人发现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均
应及时通知对方。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用文字能基本说明的设计修改以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仅用文字不能说明的设计
修改以设计修改图的形式修改。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仅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查阅参考之用,相关人员不得带离承包
人处或要求承包人为其另行准备副本。
1.7联络
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2日内送达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
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
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10.2场外交通: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根据实际需要为满足当地村
民通行增加或修改的道路,由发包人负责完善修建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施工。
1.10.3场内交通
1.10.3.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各参建单位和各级主
管部门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1.10.3.3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以红线(以交通设施施工前的红线为准)范围为界,
红线内为场内交通,红线外为场外交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工程量清单偏差范围:工程量按照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实际完成并经验
收合格的成品据实结算。
138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承包人按照安
装的水、电表计量并交费。
(2)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满足运输车辆安全行
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办理证件和批件
本项目施工所需的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批件均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予以协助,协助发
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及处理好周边关系,并按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2.4.3提供基础资料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
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
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
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
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
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关设计所需资料(1:500地形图及规
化红线图及相关批文、地块周边水电管网资料、通过审查的地勘资料、其他设计所需的技术
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
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科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和合同约定交付设
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的,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
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设计费。
3、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承包人已施工部分返工的,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
139
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实际返工量签证计入结算,引起关键工序延误的工期顺延。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现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时,如果承包人能够做到,发
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
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
方便条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
程档案。
(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一、设计方面工作内容
本工程设计内容:第一节协议书2.1条约定的内容及施工配合。
1、施工图设计
负责完成总图及单体的施工图设计;
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
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
2、施工配合
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有关施工图的问题;
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
参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完善签字手续;
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专业分包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
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3、设计义务
设计人在开展外业工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
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
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
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
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
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
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可向受雇
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
透露。
140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
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范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项目开始施工,各专业负责人须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和参加相关验收工作。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
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
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
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
4、承包人(设计方)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方案及相关资料通过审查后,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报发包人送审图
机构审查;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依据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提
交最终成果。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工期日历天(实际开始工
作时间按照监理人所签发开工令的时间为准);缺陷责任期年。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设计方)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
行。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设计方)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后,
以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
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设计方)原
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5、设计审查
发包人的地勘报告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相关设计工作。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说明不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与发包人进行
沟通和修改。
发包人的图纸审查和备案时间不包括在合同工期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送具有相应图审资质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
行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格后,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文件施工。
6、竣工文件
1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提交给监理人竣工记录的份数
为:一式三份(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进行)。
7、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其完
成和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由于承包人(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设计方)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还应该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承包人设计文件的修改
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如发包人提出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同的要求时,造成设
计需要局部调整的,属于设计优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是缩短或延长工期。
二、施工方面工作内容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指定专门的小组负责施工的环境保护事宜,制定严格的防尘、
防噪和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与上述环境保护有关的
问题,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
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
度计划报表,先送总监审签后报发包人审批。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符合国家、贵州省、桐梓政
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工程部位所发生的追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交工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
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它用,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向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对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
工资表等台账。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及
时支付,造成严重影响或被媒体报道时,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次罚款1000元,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7、其他义务
①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清运所有生活、建筑垃圾等,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
有序。
②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各项手续。
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场区房屋、坟墓、林木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好工程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未经发包人书面
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每周驻现场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月不少于22个工作日。
承包人项目经理未向发包人请假擅自离开工地,发生一次时发包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
142
次发生时承包方按10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换,须提前7天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后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更换项目经理时:(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
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
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个人资料上
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全权对该项目生产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合同控制负责。
3.3承包人人员
3.3.4承包人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需向发包人请假,发包人同意方可离
开施工现场。未向发包人请假擅自离开工地,发生一次时发包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生
时承包方按5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承包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关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向监理请
假,总监同意方可离开施工现场。未向监理请假擅自离开工地,发生一次时发包人予以口头
警告,第二次发生时承包方按3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3.3.5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换相关管理人员,须
提前7天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更换;否则视为违约,更换生产经
理、技术负责人按500.00元/人·次进行处罚,更换五大员按300.00元/人·次进行处罚,
罚款直接在每期进度款中扣除。若因相关因素,确需更换时:(1)新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
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拟更换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
个人资料上报,经发包人面试合格、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5分包
本项目施工严禁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除外。
3.5.4分包合同价款:专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
人同意直接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
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本合同承包人由组成联合体,其中联合体牵
头人。
3.8.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牵头方:负责工
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协调联合体内部事宜;
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设计工作。
3.8.3.1确定联合体内部分工,按照联合体协议的要求,组建项目部,明确各成员的分
工,指定联合体牵头人。
143
3.8.3.2确定项目责任主体,明确项目人员组织机构:在组建项目部时,应明确项目的
责任体系,确定项目责任人,制定合理高效的组织结构以及监管制度,以达到责权利统
一的目的。
3.8.3.3联合体项目管理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管理,共同确定牵头人,共同任命项目第一
责任人,并明确授权范围。
3.8.3.4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工
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
3.8.3.5联合体牵头人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向联合体成员传递来自业
主、监理、地方政府部门的涉及主合同执行的指令、通知、图纸、资料等。
3.8.3.6联合体成员未经牵头人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
转材料、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等。
3.8.3.7联合体成员必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管理人员,全面履行主合同中的承
诺,组织实施工程中的各项工作。
3.8.3.8联合体成员不得脱离牵头人擅自与发包人洽谈索赔事宜,且不得单独与发包人
签订任何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合同、签证及文件等。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1.1监理人的监理职责: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协调、计量等。
4.1.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独立行使监理合同及规范允许的权限。
4.1.3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常驻现场,如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应至少提前10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待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
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4.2.1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
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
应被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4.2.2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4商定或确定
4.4.1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发包人批
准。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承包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
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
144
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合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其
他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
5.1.2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
定标准的,一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
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不良后果。
5.2质量保证措施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
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25日。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资料后3天内。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
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
求进行的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
负的责任。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检查程序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隐蔽工程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停止未检查工序的
下道工序施工工作,根据情节严重,向发包人缴纳1000元/次—2000元/次的违约金。
145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
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设计方和施
工方各自承担。
如采取补救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清除不合格工程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并接受发包人及职能部门管理规定的处罚。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后一周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2天内给予批复。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
工,并做好下列工作: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
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与施工有关的交管、城管、环卫、环境等部门的协调
与处理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如果因承包人管理原因发生火灾、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事件,承包人应承担全
额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按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承包人严格按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承包人的施工项目经理、生产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等级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建办质【2018】31号文、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件
要求执行。
按照“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三的要求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除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
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146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7.工期和进度
7.3开工
7.3.2开工通知
收到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提供相关资料后一周内开始工作。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按上述基准点(线)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完成控制网测设后7
日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①、连续中雨3天以上;②、气温零下5度以下天气3
天以上,③、双方不可预见的其它因素。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1.2承包人须应向监理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资料为:见每月报表。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1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确实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应将用
地计划提前10天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批准。
8.8.2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147
9.试验与检验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4对承包人超出常规的(指不属于定额费用说明的常规内容)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当发生时据实结算。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包含:1、工程量增减。2、基础超深。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功
能增减或调整的内容。
10.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发包人下发的书面指令、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进行变更,承包
人不得擅自变更。
10.3变更程序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必须应经过发包人批准,并按照相关文件及补充文件的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7.1.2条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7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9计日工
10.9.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监理人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
零星工作零星用工方式计价,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市场价签证执行。
10.9.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48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0.9.3计日工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据实签证,在每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随进度同步支
付。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1.2设计价格调整
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以
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单价。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合同签约价为暂定价.
12.1.2结算
12.1.2.1建安工程费的结算
工程量
以审计单位依据竣工资料(含:施工图、地勘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单、隐蔽资料、竣
工图、与计量计价有关的会议纪要等)及现场实际情况据实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计价
(1)结算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结算
执行贵州省2016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工
程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材料单价执行施工期间同期《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价》
(遵义地区)材料信息(以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时间为准),遵义信息价没有的执行贵阳地区
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施工方填写申请表,并经跟踪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
认可后,由招标人组织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招标人代表共同参与询价定价。
(需要询价的材料需提前一个月上报核价申请。已实施而未上报核价申请的,有信息价的默
认按信息价结算,无信息价的由审计单位结算时统一核定。)
定额缺项的由施工单位报送全费用不含税包干价,并经跟监理单位、踪审计单位和建设
单位共同确认的单价直接进入结算。
(2)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规定,按调价文件规定对应施工部位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或机械台
149
班单价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
(3)本项目绿化工程养护按十二个月计算。
(4)依据前述结算的金额,按投标报价总价优惠下浮率1%执行。
(5)审减费审减率在10%以内由发包方承担,超出10%以外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6)其他结算条款与本条约定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12.1.3.1设计费:
(1)按结算据实结算。
(2)工程承包总价=设计结算总价+施工结算总价。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①设计费的支付:
②建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为垫资项目,第一次付款为工程完工后起30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50%;第二次
付款为第一次应付款时间的次年当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的30%;第三次付款为第一次付款
后3年内付清工程尾款20%。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施工方、设计方)提供的收款账户,
由承包人各方根据收款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方)汇款账户:
户名:贵州遵义桐梓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联合体成员(设计方)账户信息:
150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竣工验收
13.2.1.1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文件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报验资料、竣工图等。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三份。
13.2.3竣工日期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3.2.1.1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3.3工程试车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约定进
行修复。
13.3.1投料程序
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
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3.6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
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
和承包人的签认。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15天。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14.1.1设计结算方式:
以建安工程费的%计取,估算值:元结算以审定建安工程费为基数)。
14.1.2施工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
①本工程结算计价执行本合同12.1约定计价方式;
②依据工程实际工程量(包含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增加、减少及签证单等工程文件)
进行结算,计价依据按12.1条款执行;
151
③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在150日内审核并报经审计机构
审计完毕,审计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本工
程结算支付的依据。若因发包人、审计机构原因,导致在150日内未审核完成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审核时限顺延),则以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作为最终
的结算支付依据。
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14.2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期限确定为1年
15.3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从结算金额中扣除。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函按保修书的规定由发包人到时返还承包人。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工期
152
顺延,承担窝工费、机械停置费、周转材租赁费。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已完工程量按
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结算。
(4)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条款及时支付进度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占用
费。
16.2承包人违约
16.2.1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或不执行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的,按相
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1.1承包人(设计方)的违约
16.2.1.1.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
已支付的设计费双倍返还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
16.2.1.1.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在发包
人书面要求后仍未交付的,应按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设计
费中扣除。
16.2.1.1.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
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
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规
定执行。
16.2.1.1.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按设计费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项目施工严禁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除外。
16.2.1.2承包人(施工方)的违约
16.2.1.2.1因承包人(施工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或施工过程中
延期竣工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工期1天,按1000.00元/天
进行处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0.5%。
16.2.1.2.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条件负责返修,返工的费用
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7.1.1通用合同条款第17.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①、雪灾、冰雹;②、地震;③、台风;④、双方不可预见的其它因素。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3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相应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无。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承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工伤保险)
18.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合同签订
后15个工作日内。
19.索赔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争议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
决不成,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合同附件
以下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四:廉政合同
154
附件一: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
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投标和合同谈
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负责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内容;中
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设计内容。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155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对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双方约定,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6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的质保金保函。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小时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若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承包人
若不能及时派人抢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经发
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实施保修。
5、绿化养护质量达到发包人要求和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
费用。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合同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的约定适用于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公章)
157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158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项目: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进一
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做到各负其责,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
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
本协议为合同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
技术素质、施工所需机械、工具及安全用具、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2、开工前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协助乙方熟悉施工现场,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忽视施工
安全、质量的情况,甲方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停止乙方工作,令其进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处罚。
5、甲方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应负的责任。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
定,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在施工作
业过程中贯彻落实。乙方必须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确保100%持证
上岗。
2、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应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突出重点、动态跟踪,坚决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1)施工项目开工前,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合工程特点、施工流程和作业环
境识别施工过程中动态的危险源,并明确危险源风险等级排序和过程警示。
(2)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要定人、定期、动态地按不同工序、不同工况和不同环境的
进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
(3)隐患整治要做到“五落实”,即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安全措施落实到
位。加强隐患排查、处置过程信息畅通、监管到位、整改闭合。
4、乙方负责施工中全过程安全管理,对承包工程施工负全面的安全、文明、质量责任,
开工前对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进
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
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159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乙方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
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乙方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
取专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0、所有施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其
他安全、施工工器具应有安全检验证明和台帐,各工器具上应有检验标签,并对其安全性能
负责。
11、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2、乙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
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
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批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不限于以下条款)
(1)高处及交叉作业;
(2)起重及大件吊装作业;
(3)钢结构安装;
(4)焊接安全用电;
(5)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
(6)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7)脚手架工程;
(8)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及甲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项目;
(9)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前乙方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交监理及甲方审查。
13、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及安全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求、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乙方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在施工中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负责施工期间全过程安
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和不安全行为。
15、在有危险性生产现场区域内作业,对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
械伤害、烧烫伤、高空坠落以及引起生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时,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组织
措施和技术措施,交监理审查合格后实施。未履行本责任擅自施工作业而发生的事故,由乙
方负全部责任。
16、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遵守安全规程,施工纪律,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
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7、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人身及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
承担违约处罚。
18、乙方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
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由于乙
160
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19、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
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
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0、施工前,乙方应主动与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周密的交通
组织方案,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
施工安全标志、警示标志,要在绕行路口设置交通提示牌和绕行路线图,并派专人24小时
负责交通疏导,切实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工作。
21、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工作机构和
工作要求,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施工项目开工前,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应急预案,包括
启动程序、指挥体系、资源储备等。要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应急处置的报告程序、报告单位和
联系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人员交底。
(2)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把事故伤亡与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工程监理、甲方制定的有
关制度及规定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
方全部承担。
三、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合同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联合体各方各执份。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具体内容)
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161
附件四: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
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联
合体牵头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
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162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
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卷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63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
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
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
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培训工作范围。
6.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
2.施工用水。
3.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164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
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
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
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165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66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性能保证表
附件二:工作界区图
附件三: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附件四: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附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
附件六: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
附件七: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附件八: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
附件九: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
附件十:竣工试验规定
附件十一: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十二:竣工后试验规定
附件十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167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
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168
第三卷
16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
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
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
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170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
估价表”。
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材料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
所列计日工项目名称、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名称,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
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
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
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见“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工期要求
171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
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
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
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
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
期。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4.2特殊质量要求
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
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
准执行。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
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172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
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
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
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
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
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V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
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
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
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
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
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
173
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
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
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
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
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
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
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
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
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
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
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
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
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
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
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
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
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
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
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
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
174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
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
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
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
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
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
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
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
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
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
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
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
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
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
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
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
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
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
175
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
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
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
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
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
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
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
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
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脚手架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
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
176
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
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
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
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
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
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
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
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
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
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
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
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
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
料堆放整齐;
177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
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
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
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
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
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
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
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
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和设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
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
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
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
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
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
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
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178
6.8环境保护
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
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4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
责。
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
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
偿责任。
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
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
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
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
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
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
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
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
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
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
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
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
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
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
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
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
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
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
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79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
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
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
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
打架斗殴事件。
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
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
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
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
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
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
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
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
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
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
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
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
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
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
180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
损失和损害等。
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
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
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
能够落实到位。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样品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
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
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
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
181
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
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
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
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
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
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
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
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
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
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
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82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进度报告
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
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
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
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
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
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
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
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
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
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
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
理人的审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进度例会
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
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
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
183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
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
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
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
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
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
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
和检验。
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
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
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
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
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
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
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2.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184
13.计日工
13.1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
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
人实施。
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
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
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
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
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
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
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
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
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
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
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
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
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
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
合同形式,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
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
185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
值;科目,9854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186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
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
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
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
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
监理人的审批。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
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
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
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竣工清场
15.3.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
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
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
187
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
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
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
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88
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89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90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9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备注: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
为准。
注: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
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192
(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93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预算书„„„„„„„„„„„„„„„„„„„„„„„„„„„„„()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情况表„„„„„„„„„„„„„„„„„„„„„„„„()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壹年财务状况表„„„„„„„„„„„„„„„„„„„„„„„„„„()
八、其他材料„„„„„„„„„„„„„„„„„„„„„„„„„„„„„„()
194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
我方兹以:
(1)施工:按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
(2)设计:按建安费2%计取,下浮%。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
付本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房屋建筑工程2.5%,市政工程1.5%,机电安装工程1.5%,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2%),并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
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
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为(大写):元(人民币)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如有)(项目名称、标段)和(项目
名称、标段)„„。
提供的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如有)(项目名称、标段)和
(项目名称、标段)„„。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
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9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96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197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1.4.3项情形:
(1)(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
承包的除外;
(3)(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
(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参股;
(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
工作;
(9)(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10)(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2)最近三年内(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1.4.4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
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
要管理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98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199
四、投标预算书
说明:格式自拟。
200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署
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201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简历情况表
注: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或设计负责人建筑师注册证)、安全员考核证(B类)(若
有)、职称证扫描件(若有),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
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202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如有)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
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203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
次投标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
中,不转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
书;除非资质降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
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
位中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
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
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
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
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实质性条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
行义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
承诺的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
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
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月日
204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扫描件
注: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05
八、其他材料
206
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标
投标人编号:
年月日
207
目录
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三、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四、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五、文明施工措施
六、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七、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九、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设计方案
一、设计依据、政策解读、目标定位;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项目现状介绍;
四、设计方案;
五、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的保障措施;
208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209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21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211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3.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12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
的情况和布置。
2.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13
区、武胜片区、冬青二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
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人:桐梓县城建聚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获取„„„„„„„„„„„„„„„„„„„„„„„„„„()
5.投标文件递交„„„„„„„„„„„„„„„„„„„„„„„„„„()
6.发布公告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二:开标记录表„„„„„„„„„„„„„„„„„„„„„„„„()
三:问题澄清通知„„„„„„„„„„„„„„„„„„„„„„„()
四: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六:中标通知书„„„„„„„„„„„„„„„„„„„„„„„„()
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如要求)„„„„„„„„„„„„„„()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如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B:无效标条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2
E: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履约担保„„„„„„„„„„„„„„„„„„„„„„„„()
六:支付担保„„„„„„„„„„„„„„„„„„„„„„„„()
七:廉政责任书„„„„„„„„„„„„„„„„„„„„„„„()
八:质量保修金退还担保„„„„„„„„„„„„„„„„„„„()
第五章投标预算书„„„„„„„„„„„„„„„„„„„„„„„„()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3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桐梓县2022年新型城镇化太白片区、铁路片区、武胜片区、冬青二片
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桐梓县2022年新型城镇化太白片区、铁路片区、武胜片区、冬青二片区城市更新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已由桐梓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桐发改审批[2022]185号、207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桐梓县城建聚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和企
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桐梓县海校街道。
2.2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1.太白片区:位于海校街道太白社区,涉及户数124
户,涉及楼栋数10栋,涉及建筑面积0.98万平方米。2.铁路片区:位于海校街道太白社
区,涉及户数142户,涉及楼栋数11栋,涉及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3.武胜片区:位
于海校街道海校社区,涉及户数182户,涉及楼栋数20栋,涉及建筑面积1.98万平方
米。4.冬青二片区:位于海校街道武胜社区,涉及户数126户,涉及楼栋数9栋,涉及建
筑面积1.32万平方米。
2.3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685.31万元;
2.4建设工期:12个月(3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设计阶段:本项目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技术交底、解
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施工阶段:施工图设计和设
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和重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配合
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设计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
标相关资料自2022年月日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
市)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
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
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免费并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4.3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400998000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招标文件中
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均以此公告的时间为准),递交地点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5.2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桐梓县城建聚业资产运营管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地址:桐梓县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
世贸城8栋19层7号
邮编:邮编:563000
联系人:令狐丽联系人:张倩
电话:18085276549电话:0851-2832288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桐梓县城建聚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桐梓县 联系人:令狐丽 电话:1808527654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8栋19层7号 联系人:张倩 电话:0851-28322881 |
1.1.4 | 项目名称 | 桐梓县2022年新型城镇化太白片区、铁路片区、武胜片 区、冬青二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EPC 总承 包 |
1.1.5 | 建设地点 | 桐梓县海校街道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和企业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阶段: 本项目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技 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 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施工阶段: 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和重 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配 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
6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12个月(3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工期: / |
1.3.3 |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 明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1)施工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不要求。 设计业绩要求:不要求。 施工业绩要求:不要求。 信誉要求:不要求。 (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B类)。 (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5)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工程类中级以上职 称。 (6)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施工员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 1人,资料员 1 人。 其他要求: / 。 施工机械设备:不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 |
7
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 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 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同 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 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 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8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1.10.3 | 招标人网上澄清的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 分包企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 (潜在)投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 异议)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 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 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即 年 月 日 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向招标人提 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见媒体公告) |
2.2.3 |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澄清的方式 |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登陆系 统查阅或下载。 |
2.3.2 |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修改的方式 |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 容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 自行登陆系统查阅或下载。 |
9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
3.2 | 投标报价 | □采用简易程序法的: 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招标人的发包价即为投 标报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本项目报价采用下浮率报价。 (1)施工报价: 参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 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 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 价定额》(2016 版)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贵州省 2016 版五部计价定额)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 50500-2013)相关配套文件自主报价。 (2)设计报价: 参照建安费下浮比率,自主报价。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 (1)施工的最高上限价及成本警戒线: 本工程施工最高上限价为:按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 价定额下浮0%计算,材料不下浮,人工费按贵州省相关 文件据实调整(暂估2315.88万元). 投标成本警戒线:按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下 浮5%计算(暂估2200.086万元). (2)设计的最高上限价及成本警戒线: 本工程设计最高上限价为:按建安费2%计取,(暂 估46.32万元) 投标成本警戒线:按设计最高上限价下浮5%计算(暂 估44.004万元) (3)本工程总控制价(施工+设计):2362.2万元; 本工程暂估建安费为2315.88万元、设计费为46.32 |
10
万元,投标人根据所报施工、设计的下浮率,分别折算 投标报价估算金额,再计算估算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 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栏,该报 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 集数据用,不作评标依据,亦不作废标依据。 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 高限价的为废标;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应当 提供详尽的成本测算表(包括人工费分析表、材料费分 析表、机械费分析表、周转材料费用分析表、管理费及 利润分析表、应上缴的规费税费分析表)及相关说明, 还需提供一个已完工的类似项目成本资料。若投标报价 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又未按此要求提供成本测算分析 资料的,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委 员会对成本测算资料评审后认为其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其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 ||
3.2.4 | 税金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其增值税税率为 9%,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9%。(如国家有最新规定, 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投标 截止日期起计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本招标项目需要 提交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 万元(人民币) 递交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 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户名: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凭 CA 密匙网上获取保证金缴纳账 户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 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 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 交 易 中 心 保 证 金 账 户 在 交 易 平 台 |
11
http://2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 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 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 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 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 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 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 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 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 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 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 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 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可参考黔建 建通〔2020〕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 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 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 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 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按照遵市发改〔2021〕21号-《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对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承诺函的通 知》,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可以用投标企业出具的投标 保证金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 功能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 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公告发 |
12
布公示期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线返还未中标候选单位。 2、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后, 中标单位在线提交合同扫描件至中心交易系统,交易中 心在1个工作日内返还至中标候选单位。 3、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终止招标的, 终止公告发布后 1 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线返还投标人。 4、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在线返还投标人。 5、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保 证的,按上述程序由招标代理人或招标人同步办理。 | ||
3.5.2 | 财务状况要求 | 不要求 |
3.5.3 | 近叁年完成及正在施 工类似项目的年份要 求 | 不要求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 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
3.7.4 | 电子投标文件份数 | √采用电子招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 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 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 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 |
13
光盘 壹 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 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 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 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 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四 份。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 网址 | 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 服务中心大楼) 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 密匙在 规定解密时间 10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 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 的才需提供)或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的才需提供),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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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 单位不提供)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需提交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家均需提供以上资料。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 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 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 名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 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 ||
5.3 | 开标注意事项 |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 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 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 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 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 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 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 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 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
5.4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 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15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
7.1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综合评审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3名。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不要求 |
7.4.2 | 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 同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 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 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1词语定义 | ||
8.1.1 | 类似项目 | 不要求。 |
8.2 |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 案(技术标) 是否采用“暗标”评 | √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 打印纸张要求: 。 |
16
审方法 | 2. 打印颜色要求: 黑色 。 3. 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 。 4. 排版要求: / 。 5. 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 宋体 4 号字(图 表中的文字除外) 。 6. 技术标左侧装订,装订要求 。 7.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 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8.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 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 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 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 称等),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作零分计算;出现上 述1-7项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作适当 扣分处理。 | |
8.3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备用光盘贴格式 |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名称:公章 | |
8.4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 评标 | 否。 |
17
8.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8.6 | 评标结果告知及中标公示 | |
评标结果告知: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召集投标人,在评标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公布评审结果,并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告知内容:中标候 选人排序、投标人总得分、废标事实和依据。 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 递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 15 日内将三名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 价得分情况、项目经理姓名称等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
8.7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 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 ||
8.8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8.9监 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桐梓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电话:085126622675 | ||
8.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10.1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8.10.2 | 严禁转包 和违法分 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
18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 符的,视为转包。 | |||
8.10.3 | 重新招标 的其他情 形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约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 为不具备竞争性的,招标人可依法重新招标。 | |
8.10.4 | 民工工资 保证金 | 执行现行遵义市有关文件精神 | |
8.10.5 | 工程款的拨付 |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 |
8.10.6 | 结算效益审减费 | 效益审减费: 审减率≤10%时,效益审减费按审减金额的3%计取;基本 审计费由业主承担,5%以内的效益审减由业主承担, 5%-10%的效益审减费由送审单位承担。 审减率>10%时,超过 10%以外的效益审减按审减金额的 5%计取,所有的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减由送审单位承担 | |
8.10.7 | 排序 | 经评审的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 报价也相等的,根据评标办法附件 A3.6 评审得分合计 (A-B)分值由高至低排序。若(A-B)分值也相等,由 评标委员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随机抽签方式决 定排名。 | |
8.10.8 |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牵头人提供) | 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 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 州省·遵义市))网站查询) | |
8.10.9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有矛盾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
8.11 | 评标办法 | 第三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 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 |
8.12 | 现场驻点人员要求 | 投标人拟派至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 驻点天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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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投诉与处理 | 经业主发现或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人对投标 候选人进行投诉,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 投诉内容及查证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查证投诉内容属实的,应依法依规取消被投诉 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将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 候选人资格。被投诉人因此对招标人造成经济及其它损 失的,招标人将依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所缴纳的投 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可不予退还的,招标人不予退还。 2、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的,属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伪造证据、污告或不当竞争的,投诉人因此对招标人造 成经济及其他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 失,并追究其责任,并向主管部门上报,申请禁止投诉人 在当地投标。 3、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被投诉而丧失中标候选人资 格,招标人不再顺延中标公示中的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同时废弃本次招标活动,择日重新组织招 标(特殊情况除外)。 |
8.14 | 应急措施 | 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时,在监督 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开评标。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 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 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 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1.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 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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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 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 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 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 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 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 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 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 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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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及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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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澄清
1.10.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
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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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锁登录遵义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88/zyhy/),在网上向招标
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
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
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
自己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
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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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截止时间。
2.3.2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
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
自己承担。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适用于简易程序法)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投标预算书;
(5)项目管理机构;
(6)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2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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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预算书”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投
标预算书”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
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
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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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财务状况”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要求更新或补充本投标
人的会员库资料并通过审核成为投标有效资料,以证实其拟提供本项目审查的资料能满足本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要求,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8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
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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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遵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
要求,形成XML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
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
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
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8.5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
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3.8.6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
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
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
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
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8.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格式)
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
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8.9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肆份给招标人,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
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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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册数。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
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
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
加密并签CA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或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
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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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
投标文件所用CA密匙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
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法定代
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才需提供)或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件(若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才需提供),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
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需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携带投标企业
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1−下浮值F%)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F%;
(8)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
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
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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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标结束。
5.2.1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
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2.2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
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
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
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
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
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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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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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3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
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 号 | 投标人 | 验证 情况 | 投标保 证 金 | 投标总价 (元) | 质量标准 | 工期 | 项目经 理 | 签名 |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投标成本警戒 线(元)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格式以交易中心系统生成的格式为准
36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
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月日
37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
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38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房屋建筑工程经主管部门检查优良率达80%以上,无“不合格”等
次。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姓名)(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注册
证号)(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施工员:(姓名),质量
(检)员:(姓名),安全员:(姓名),材料员:(姓名),资料
员:(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
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39
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
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40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未低于成本报价 | 本项目施工成本警戒线为:下浮5%计算(暂 估2200.086万元),设计成本警戒线:下浮 5%计算(暂估44.004万元)。低于本项目成 本警戒线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启动成本评审 程序。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核验的原件为: | ||
财务状况:不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41
其他 要求 | 拟投入项目 管理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拟投入主要 施工机械 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3.1.2项 (1)、(2)、(3)目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内容 | ||||
工期 | ||||
工程质量 | ||||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
投标有效期 | ||||
投标保证金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 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 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关于开展工程 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提供(该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 义市)) 查询)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设 计 方 案 20 分 阐 述 方 案 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15 分 投 标 报 价 40 分 |
42
企 业 信 用 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 分 细微偏差扣分 /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F%)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分值及标准 | |
2.2.4( 1) |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20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质量保证措施 |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 |||
施工安全措施 | |||
文明施工措施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施工环保措施 |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 的配合 | |||
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 (20分) | 设计依据、政策解读、目 标定位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 |||
项目现状介绍 | |||
设计方案 | |||
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的 保障措施 | |||
设计依据、政策解读、目 标定位 | |||
2.2.4( 2) | 项目经理 阐述方案 | 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2.2.4( 3) |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 | 项目经理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技术负责人 | |||
设计负责人 |
43
其他主要人员 | |||
2.2.4 (4)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2.2.4 (5) | 企业信用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2.2.4 (6) | 其他因素 | 企业业绩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其他 | |||
2.2.4 (7) | 扣分因素 评分标准 |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中出现 的非实质性偏差内容 |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 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 | |
3.2.2 | 对低于投 标警戒线 的,判断投 标报价是 否低于其 成本 |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
补1 | 计算机辅 助评标 | 详见本章附件E: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
44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5
(6)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
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方案阐述计算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E;
(6)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F;
(7)按本章第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G。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6
3.2.3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要求
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7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
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重点为清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
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在招标文件中规
48
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
标成本警戒线、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
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
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
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
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
予以保密。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
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装饰装修材料单价
偏差、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
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
清通知。
A2.5.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
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
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提供书面澄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49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审查结果。
A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
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
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
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50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投标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1)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施工组织 设计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质量保证措施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施工安全措施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文明施工措施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施工环保措施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 的配合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合计 | 20分 |
51
设计方案评审和评分(A2)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 | 设计依据、政策解读、目标 定位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项目现状介绍 | 2.0分 | 好:1.5-2分;较好:1-1.5分; 一般:0.5-1分;差:0-0.5分 | |
设计方案 | 10.0分 | 好:7.5-10分;较好:5-7.5分; 一般:2.5-5分;差:0-2.5分 | |
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的保 障措施 | 4.0分 | 好:3-4分;较好:2-3分; 一般:1-2分;差:0-1分 | |
合计 | 20分 |
A4.2.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进行
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
A4.3方案阐述评审和评分(B)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 5分 | 项目经理持身份证原件、注册建造 师证原件、职称证原件、近三个月任意 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到开标地阐述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好:3-5 分;中:1-3 分;差 0-1 分;缺项:0分。 |
合计 | 5分 |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经理职称 | 5分 | 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52
扫描件得5分。
提供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扫描件的得2分;缺
技术负责人职称2分
项得0分。
设计负责人3分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得3分.
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得1分;
提供质检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其他主要人员5分提供施工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提供材料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提供资料员证书的得1分;
合计15分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A-7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施工投标报价 | 35分 | 见A4.4-(2) |
设计投标报价 | 5分 | |
投标总报价(合计) | 40分 |
扫描件得5分。 | ||
技术负责人职称 | 2分 | 提供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扫描件的得 2 分;缺 项得0分。 |
设计负责人 | 3分 | 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得3分. |
其他主要人员 | 5分 | 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得1分; 提供质检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提供施工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提供材料员岗位证书的得1分; 提供资料员证书的得1分; |
合计 | 15分 |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A-7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
分值评分标准
施工投标报价35分见A4.4-(2)
5分
40分
一、施工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施工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的为废标。
L–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公式:J=[(1-B)+(1-B)+…+(1-B)]÷n
BB„„B为n个有效投标报价(即投标人所报下浮值)
53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1-B)-J│÷J×100%
B–第n个有效投标报价(即投标人所报下浮值)
J–评标基准值
(4)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C=35-P×K×100
C–投标报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大于J时,K取1;B小于J时,K取1;B等于J时,K取0。
一、设计投标报价计算: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或等于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范围的上限值的得5分.
A4.4.2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8记录投标总价的
评分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5企业信用的评审和评分(E)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企业信用 | 5分 | 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或 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承诺。 使用30人(含30,下同)以上的得 5分,使用20人以上的得3分,使 用10人以上的得2分。 |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A-9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E。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 0分 | |
合计 | 0分 |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54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
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A4.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对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
算错误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
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并使用附表A-10
记录对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G。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G)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 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 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 容 | „„ |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5分 同 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 扣0.5分) |
合计 | 5分 |
A4.8汇总评标结果
A4.8.1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1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
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55
A5.1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
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
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56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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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光盘)的标识、标记、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
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
内容的;
B1.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验证
资料或验证资料数量不足的;
B1.5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1.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B2.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
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
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B2.7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
不一致的;
B2.9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
的;
B2.1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
58
评审的;
B2.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B2.16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特征码异常,即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
CPU序列号、网卡MAC地址任一项异常一致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
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59
附件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程序,具体详“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附件D。
60
附件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附件E
6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仅提供参考,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
承包人联合体单位(设计方):
62
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9
1、工程概况........................................................................................................................................69
2、工程承包范围................................................................................................................................69
3、合同工期........................................................................................................................................70
4、质量标准........................................................................................................................................70
5、签约合同价....................................................................................................................................70
6、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70
7、组成合同的文件............................................................................................................................7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3
1.一般约定.........................................................................................................................................73
1.1词语定义与解释........................................................................................................................73
1.2语言文字....................................................................................................................................76
1.3法律............................................................................................................................................77
1.4标准和规范...............................................................................................................................77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7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78
1.7联络............................................................................................................................................79
1.8严禁贿赂....................................................................................................................................79
1.9化石、文物................................................................................................................................79
1.10交通运输..................................................................................................................................79
1.11知识产权..................................................................................................................................81
1.12保密..........................................................................................................................................81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81
2.发包人.............................................................................................................................................82
2.1许可或批准...............................................................................................................................82
2.2发包人代表...............................................................................................................................82
2.3发包人人员...............................................................................................................................82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82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83
2.6支付合同价款...........................................................................................................................83
2.7组织竣工验收...........................................................................................................................8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84
3.承包人.............................................................................................................................................84
63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4
3.2项目经理...................................................................................................................................84
3.3承包人人员...............................................................................................................................85
3.4承包人现场查勘.......................................................................................................................86
3.5分包...........................................................................................................................................87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87
3.7履约担保...................................................................................................................................88
3.8联合体.......................................................................................................................................88
4.监理人.............................................................................................................................................88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88
4.2监理人员....................................................................................................................................89
4.3监理人的指示............................................................................................................................89
4.4商定或确定...............................................................................................................................89
5.工程质量.........................................................................................................................................90
5.1质量要求....................................................................................................................................90
5.2质量保证措施............................................................................................................................90
5.3隐蔽工程检查...........................................................................................................................91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92
5.5质量争议检测...........................................................................................................................92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2
6.1安全文明施工............................................................................................................................92
6.2职业健康...................................................................................................................................95
6.3环境保护...................................................................................................................................95
7.工期和进度.....................................................................................................................................96
7.1施工组织设计............................................................................................................................96
7.2施工进度计划...........................................................................................................................96
7.3开工...........................................................................................................................................97
7.4测量放线....................................................................................................................................97
7.5工期延误....................................................................................................................................98
7.6不利物质条件...........................................................................................................................99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9
7.8暂停施工....................................................................................................................................99
7.9提前竣工..................................................................................................................................101
8.材料与设备...................................................................................................................................101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101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01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102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02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3
8.6样品.........................................................................................................................................103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04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4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105
9.试验与检验...................................................................................................................................105
64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05
9.2取样..........................................................................................................................................105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06
9.4现场工艺试验..........................................................................................................................106
10.变更.............................................................................................................................................106
10.1变更的范围............................................................................................................................106
10.2变更权....................................................................................................................................107
10.3变更程序................................................................................................................................107
10.4变更估价................................................................................................................................107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8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8
10.7暂估价....................................................................................................................................108
10.8暂列金额................................................................................................................................110
10.9计日工....................................................................................................................................110
11.价格调整.....................................................................................................................................110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0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3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3
12.1合同价格形式.......................................................................................................................113
12.2预付款....................................................................................................................................114
12.3计量........................................................................................................................................114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15
12.5支付账户................................................................................................................................118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18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8
13.2竣工验收................................................................................................................................118
13.3工程试车................................................................................................................................120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21
13.5施工期运行...........................................................................................................................121
13.6竣工退场...............................................................................................................................122
14.竣工结算.....................................................................................................................................122
14.1竣工结算申请.......................................................................................................................122
14.2竣工结算审核.......................................................................................................................123
14.3甩项竣工协议.......................................................................................................................123
14.4最终结清...............................................................................................................................123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24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24
15.2缺陷责任期...........................................................................................................................124
15.3质量保证金...........................................................................................................................125
15.4保修.......................................................................................................................................126
16.违约.............................................................................................................................................127
16.1发包人违约...........................................................................................................................127
16.2承包人违约...........................................................................................................................128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30
65
17.不可抗力.....................................................................................................................................130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30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30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31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31
18.保险.............................................................................................................................................132
18.1工程保险...............................................................................................................................132
18.2工伤保险...............................................................................................................................132
18.3其他保险................................................................................................................................132
18.4持续保险................................................................................................................................132
18.5保险凭证...............................................................................................................................133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33
18.7通知义务...............................................................................................................................133
19.索赔.............................................................................................................................................133
19.1承包人的索赔........................................................................................................................133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34
19.3发包人的索赔........................................................................................................................134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34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35
20.争议解决.....................................................................................................................................135
20.1和解........................................................................................................................................135
20.2调解........................................................................................................................................135
20.3争议评审................................................................................................................................135
20.4仲裁或诉讼............................................................................................................................136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37
1.一般约定.......................................................................................................................................137
1.1词语定义.................................................................................................................................137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7
1.7联络.........................................................................................................................................138
1.10.交通运输..............................................................................................................................13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38
2.发包人..........................................................................................................................................139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39
3.承包人...........................................................................................................................................140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40
3.2项目经理.................................................................................................................................142
3.3承包人人员.............................................................................................................................143
3.5分包..........................................................................................................................................143
3.7履约担保.......................................................................................................................................
3.8联合体.....................................................................................................................................143
4.监理人...........................................................................................................................................144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44
4.2.监理人员................................................................................................................................144
66
4.4商定或确定.............................................................................................................................144
5.工程质量.......................................................................................................................................145
5.1质量要求..................................................................................................................................145
5.2质量保证措施..........................................................................................................................145
5.3隐蔽工程检查.........................................................................................................................145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146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46
6.3环境保护.................................................................................................................................146
7.工期和进度...................................................................................................................................147
7.3开工.........................................................................................................................................147
7.4.测量放线................................................................................................................................147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47
8.材料与设备...................................................................................................................................147
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7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47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7
9.试验与检验...................................................................................................................................148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8
10.变更.............................................................................................................................................148
10.1变更的范围...........................................................................................................................148
10.2变更权...................................................................................................................................148
10.3变更程序...............................................................................................................................148
10.4变更估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10.7暂估价`.................................................................................................................................148
10.9计日工...................................................................................................................................148
11.价格调整.....................................................................................................................................149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49
11.2设计价格调整.......................................................................................................................14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49
12.1合同价格形式.......................................................................................................................149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50
12.5支付账户................................................................................................................................15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51
13.2竣工验收................................................................................................................................151
13.3工程试车................................................................................................................................151
13.6竣工退场................................................................................................................................151
14.竣工结算.....................................................................................................................................151
14.1竣工结算申请.......................................................................................................................151
14.4最终结清................................................................................................................................152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
15.2缺陷责任期...........................................................................................................................152
15.3质量保证金...........................................................................................................................152
15.4保修.......................................................................................................................................152
16.违约...............................................................................................................................................152
67
16.1发包人违约...........................................................................................................................152
16.2承包人违约...........................................................................................................................153
17.不可抗力.....................................................................................................................................153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53
18.保险.............................................................................................................................................154
18.1工程保险................................................................................................................................154
18.3其他保险................................................................................................................................154
19.索赔.............................................................................................................................................154
20.争议解决.....................................................................................................................................154
21.合同附件.....................................................................................................................................154
附件一:................................................................................................................................................155
附件二:................................................................................................................................................156
附件三:................................................................................................................................................159
附件四:................................................................................................................................................162
68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
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
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
工总承包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
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共同
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项目总投资暂定: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
69
复和保修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1设计内容
2.1.1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
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
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
2.1.2专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
绿化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等,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
2.2施工内容
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平基土石方、边坡支护、房屋土建、水电安
装、人防、消防、强弱电、房屋内部简装修、绿化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3、合同工期
工期: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所签发开工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
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提供项目相关基础资料(1:500地形图及规化红线图及相关批文、
地块周边水电管网资料、通过审查的地勘资料、其他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
4、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的设计深度。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签约合同价
5.1设计部分:
设计费:,估算值:人民币(大写)(结算以审定建安工程费
为基数)。
5.2建安工程费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最终施工结算总价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按照专用条款约定计算。
5.3工程承包总价=设计结算总价+施工结算总价,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以造价审计单位审
核、发包人及乙方共同确认的审定金额为准。
6、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70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时间在后者具有最优先解释权。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发包人1份,承包人2份;副本一式9份,发包人3份,
承包人6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71
以下为签章页
发包人: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72
工商注册住所: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73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74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5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76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77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8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79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0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81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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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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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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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
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
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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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86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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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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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
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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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
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90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
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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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
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92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
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
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
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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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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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
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95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
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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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
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
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
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97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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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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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
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该项停工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100
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
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01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
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
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102
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
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
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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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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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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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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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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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
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二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
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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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
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
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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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
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二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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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FFFt1t2t3tn
PPABBBB10123n
F01F02F03F0n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B;B.....B123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F;F......t1t2t3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
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F;F......010203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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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
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
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
息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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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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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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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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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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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
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
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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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
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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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9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
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120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
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21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22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
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
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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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124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25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15.4.3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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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
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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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2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
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
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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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0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
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131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132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133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
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
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134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135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13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
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合同通
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即施工方,联合体牵头人)、
(即设计方,联合体成员)
1.1.2.4监理人:
1.1.2.8承包人项目经理:
1.1.3工程和设备
1.1.3.9永久占地:。
1.1.3.10临时占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3工期: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所签发开工令的时间
为准。
1.1.4.4缺陷责任期:年。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1.6.1.1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
1.6.1.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以下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共6套(合同生效后60日历天内由设计方提供)。
(2)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共3套(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由施工方提供)。
(3)其他按合同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应当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承包人提供以上文件时均须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光盘)(工程现场资料除外)。
(4)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
供变更文件共6份及相应的电子版(由设计方提供)。
1.6.1.3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设计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包括前
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1.6.2图纸的错误
137
1.6.2.1图纸错误:承包人、发包人发现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均
应及时通知对方。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用文字能基本说明的设计修改以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仅用文字不能说明的设计
修改以设计修改图的形式修改。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仅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查阅参考之用,相关人员不得带离承包
人处或要求承包人为其另行准备副本。
1.7联络
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2日内送达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
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
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10.2场外交通: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根据实际需要为满足当地村
民通行增加或修改的道路,由发包人负责完善修建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施工。
1.10.3场内交通
1.10.3.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
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各参建单位和各级主
管部门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1.10.3.3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以红线(以交通设施施工前的红线为准)范围为界,
红线内为场内交通,红线外为场外交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工程量清单偏差范围:工程量按照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实际完成并经验
收合格的成品据实结算。
138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承包人按照安
装的水、电表计量并交费。
(2)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满足运输车辆安全行
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办理证件和批件
本项目施工所需的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批件均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予以协助,协助发
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及处理好周边关系,并按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2.4.3提供基础资料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
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
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
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
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
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关设计所需资料(1:500地形图及规
化红线图及相关批文、地块周边水电管网资料、通过审查的地勘资料、其他设计所需的技术
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
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科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和合同约定交付设
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的,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
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设计费。
3、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承包人已施工部分返工的,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
139
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实际返工量签证计入结算,引起关键工序延误的工期顺延。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现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时,如果承包人能够做到,发
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
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
方便条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
程档案。
(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一、设计方面工作内容
本工程设计内容:第一节协议书2.1条约定的内容及施工配合。
1、施工图设计
负责完成总图及单体的施工图设计;
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
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
2、施工配合
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有关施工图的问题;
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
参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完善签字手续;
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专业分包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
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3、设计义务
设计人在开展外业工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
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
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
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
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
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
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可向受雇
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
透露。
140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
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范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项目开始施工,各专业负责人须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和参加相关验收工作。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
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
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
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
4、承包人(设计方)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方案及相关资料通过审查后,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报发包人送审图
机构审查;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依据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提
交最终成果。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工期日历天(实际开始工
作时间按照监理人所签发开工令的时间为准);缺陷责任期年。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设计方)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
行。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设计方)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后,
以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
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设计方)原
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5、设计审查
发包人的地勘报告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相关设计工作。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说明不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与发包人进行
沟通和修改。
发包人的图纸审查和备案时间不包括在合同工期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送具有相应图审资质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
行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格后,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文件施工。
6、竣工文件
1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提交给监理人竣工记录的份数
为:一式三份(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进行)。
7、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其完
成和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由于承包人(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设计方)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还应该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承包人设计文件的修改
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如发包人提出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同的要求时,造成设
计需要局部调整的,属于设计优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是缩短或延长工期。
二、施工方面工作内容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指定专门的小组负责施工的环境保护事宜,制定严格的防尘、
防噪和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与上述环境保护有关的
问题,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
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
度计划报表,先送总监审签后报发包人审批。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符合国家、贵州省、桐梓政
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工程部位所发生的追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交工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
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它用,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向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对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
工资表等台账。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及
时支付,造成严重影响或被媒体报道时,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次罚款1000元,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7、其他义务
①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清运所有生活、建筑垃圾等,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
有序。
②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各项手续。
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场区房屋、坟墓、林木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好工程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未经发包人书面
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每周驻现场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月不少于22个工作日。
承包人项目经理未向发包人请假擅自离开工地,发生一次时发包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
142
次发生时承包方按10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换,须提前7天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后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更换项目经理时:(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
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
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个人资料上
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全权对该项目生产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合同控制负责。
3.3承包人人员
3.3.4承包人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需向发包人请假,发包人同意方可离
开施工现场。未向发包人请假擅自离开工地,发生一次时发包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生
时承包方按5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承包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关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向监理请
假,总监同意方可离开施工现场。未向监理请假擅自离开工地,发生一次时发包人予以口头
警告,第二次发生时承包方按3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3.3.5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换相关管理人员,须
提前7天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更换;否则视为违约,更换生产经
理、技术负责人按500.00元/人·次进行处罚,更换五大员按300.00元/人·次进行处罚,
罚款直接在每期进度款中扣除。若因相关因素,确需更换时:(1)新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
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拟更换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
个人资料上报,经发包人面试合格、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5分包
本项目施工严禁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除外。
3.5.4分包合同价款:专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
人同意直接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
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本合同承包人由组成联合体,其中联合体牵
头人。
3.8.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牵头方:负责工
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协调联合体内部事宜;
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设计工作。
3.8.3.1确定联合体内部分工,按照联合体协议的要求,组建项目部,明确各成员的分
工,指定联合体牵头人。
143
3.8.3.2确定项目责任主体,明确项目人员组织机构:在组建项目部时,应明确项目的
责任体系,确定项目责任人,制定合理高效的组织结构以及监管制度,以达到责权利统
一的目的。
3.8.3.3联合体项目管理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管理,共同确定牵头人,共同任命项目第一
责任人,并明确授权范围。
3.8.3.4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工
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
3.8.3.5联合体牵头人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向联合体成员传递来自业
主、监理、地方政府部门的涉及主合同执行的指令、通知、图纸、资料等。
3.8.3.6联合体成员未经牵头人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
转材料、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等。
3.8.3.7联合体成员必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管理人员,全面履行主合同中的承
诺,组织实施工程中的各项工作。
3.8.3.8联合体成员不得脱离牵头人擅自与发包人洽谈索赔事宜,且不得单独与发包人
签订任何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合同、签证及文件等。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1.1监理人的监理职责: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协调、计量等。
4.1.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独立行使监理合同及规范允许的权限。
4.1.3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常驻现场,如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应至少提前10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待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
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4.2.1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
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
应被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4.2.2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4商定或确定
4.4.1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发包人批
准。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承包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
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
144
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合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其
他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
5.1.2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
定标准的,一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
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不良后果。
5.2质量保证措施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
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25日。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资料后3天内。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
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
求进行的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
负的责任。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检查程序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隐蔽工程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停止未检查工序的
下道工序施工工作,根据情节严重,向发包人缴纳1000元/次—2000元/次的违约金。
145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
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设计方和施
工方各自承担。
如采取补救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清除不合格工程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并接受发包人及职能部门管理规定的处罚。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后一周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2天内给予批复。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
工,并做好下列工作: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
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与施工有关的交管、城管、环卫、环境等部门的协调
与处理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如果因承包人管理原因发生火灾、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事件,承包人应承担全
额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按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承包人严格按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承包人的施工项目经理、生产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等级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建办质【2018】31号文、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件
要求执行。
按照“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三的要求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除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
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146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7.工期和进度
7.3开工
7.3.2开工通知
收到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提供相关资料后一周内开始工作。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按上述基准点(线)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完成控制网测设后7
日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①、连续中雨3天以上;②、气温零下5度以下天气3
天以上,③、双方不可预见的其它因素。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1.2承包人须应向监理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资料为:见每月报表。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1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确实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应将用
地计划提前10天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批准。
8.8.2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147
9.试验与检验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4对承包人超出常规的(指不属于定额费用说明的常规内容)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当发生时据实结算。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包含:1、工程量增减。2、基础超深。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功
能增减或调整的内容。
10.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发包人下发的书面指令、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进行变更,承包
人不得擅自变更。
10.3变更程序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必须应经过发包人批准,并按照相关文件及补充文件的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7.1.2条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7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9计日工
10.9.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监理人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
零星工作零星用工方式计价,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市场价签证执行。
10.9.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48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0.9.3计日工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据实签证,在每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随进度同步支
付。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1.2设计价格调整
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以
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单价。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合同签约价为暂定价.
12.1.2结算
12.1.2.1建安工程费的结算
工程量
以审计单位依据竣工资料(含:施工图、地勘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单、隐蔽资料、竣
工图、与计量计价有关的会议纪要等)及现场实际情况据实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计价
(1)结算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结算
执行贵州省2016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工
程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材料单价执行施工期间同期《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价》
(遵义地区)材料信息(以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时间为准),遵义信息价没有的执行贵阳地区
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施工方填写申请表,并经跟踪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
认可后,由招标人组织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招标人代表共同参与询价定价。
(需要询价的材料需提前一个月上报核价申请。已实施而未上报核价申请的,有信息价的默
认按信息价结算,无信息价的由审计单位结算时统一核定。)
定额缺项的由施工单位报送全费用不含税包干价,并经跟监理单位、踪审计单位和建设
单位共同确认的单价直接进入结算。
(2)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规定,按调价文件规定对应施工部位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或机械台
149
班单价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
(3)本项目绿化工程养护按十二个月计算。
(4)依据前述结算的金额,按投标报价总价优惠下浮率1%执行。
(5)审减费审减率在10%以内由发包方承担,超出10%以外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6)其他结算条款与本条约定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12.1.3.1设计费:
(1)按结算据实结算。
(2)工程承包总价=设计结算总价+施工结算总价。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①设计费的支付: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 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初步 设计文件 | ||
第二次付费 | 提交经评审合格的全套 施工图3日内 | ||
第三次付费 |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 | ||
第四次付款 | 竣工验收后1年服务期 届满。 | ||
合计 |
②建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为垫资项目,第一次付款为工程完工后起30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50%;第二次
付款为第一次应付款时间的次年当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的30%;第三次付款为第一次付款
后3年内付清工程尾款20%。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施工方、设计方)提供的收款账户,
由承包人各方根据收款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方)汇款账户:
户名:贵州遵义桐梓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联合体成员(设计方)账户信息:
150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竣工验收
13.2.1.1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文件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报验资料、竣工图等。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三份。
13.2.3竣工日期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3.2.1.1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3.3工程试车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约定进
行修复。
13.3.1投料程序
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
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3.6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
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
和承包人的签认。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15天。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14.1.1设计结算方式:
以建安工程费的%计取,估算值:元结算以审定建安工程费为基数)。
14.1.2施工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
①本工程结算计价执行本合同12.1约定计价方式;
②依据工程实际工程量(包含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增加、减少及签证单等工程文件)
进行结算,计价依据按12.1条款执行;
151
③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在150日内审核并报经审计机构
审计完毕,审计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本工
程结算支付的依据。若因发包人、审计机构原因,导致在150日内未审核完成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审核时限顺延),则以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作为最终
的结算支付依据。
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14.2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期限确定为1年
15.3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从结算金额中扣除。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函按保修书的规定由发包人到时返还承包人。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工期
152
顺延,承担窝工费、机械停置费、周转材租赁费。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已完工程量按
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结算。
(4)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条款及时支付进度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占用
费。
16.2承包人违约
16.2.1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或不执行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的,按相
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1.1承包人(设计方)的违约
16.2.1.1.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
已支付的设计费双倍返还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
16.2.1.1.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在发包
人书面要求后仍未交付的,应按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设计
费中扣除。
16.2.1.1.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
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
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规
定执行。
16.2.1.1.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按设计费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项目施工严禁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除外。
16.2.1.2承包人(施工方)的违约
16.2.1.2.1因承包人(施工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或施工过程中
延期竣工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工期1天,按1000.00元/天
进行处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0.5%。
16.2.1.2.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条件负责返修,返工的费用
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7.1.1通用合同条款第17.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①、雪灾、冰雹;②、地震;③、台风;④、双方不可预见的其它因素。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3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相应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无。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承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工伤保险)
18.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合同签订
后15个工作日内。
19.索赔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争议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
决不成,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合同附件
以下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四:廉政合同
154
附件一: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
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投标和合同谈
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负责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内容;中
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设计内容。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155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对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双方约定,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6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的质保金保函。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小时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若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承包人
若不能及时派人抢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经发
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实施保修。
5、绿化养护质量达到发包人要求和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
费用。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合同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的约定适用于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牵头单位(施工方):(公章)
157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158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项目: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进一
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做到各负其责,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
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
本协议为合同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
技术素质、施工所需机械、工具及安全用具、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2、开工前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协助乙方熟悉施工现场,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忽视施工
安全、质量的情况,甲方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停止乙方工作,令其进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处罚。
5、甲方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应负的责任。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
定,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在施工作
业过程中贯彻落实。乙方必须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确保100%持证
上岗。
2、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应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突出重点、动态跟踪,坚决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1)施工项目开工前,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合工程特点、施工流程和作业环
境识别施工过程中动态的危险源,并明确危险源风险等级排序和过程警示。
(2)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要定人、定期、动态地按不同工序、不同工况和不同环境的
进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
(3)隐患整治要做到“五落实”,即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安全措施落实到
位。加强隐患排查、处置过程信息畅通、监管到位、整改闭合。
4、乙方负责施工中全过程安全管理,对承包工程施工负全面的安全、文明、质量责任,
开工前对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进
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
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159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乙方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
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乙方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
取专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0、所有施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其
他安全、施工工器具应有安全检验证明和台帐,各工器具上应有检验标签,并对其安全性能
负责。
11、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2、乙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
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
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批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不限于以下条款)
(1)高处及交叉作业;
(2)起重及大件吊装作业;
(3)钢结构安装;
(4)焊接安全用电;
(5)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
(6)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7)脚手架工程;
(8)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及甲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项目;
(9)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前乙方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交监理及甲方审查。
13、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及安全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求、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乙方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在施工中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负责施工期间全过程安
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和不安全行为。
15、在有危险性生产现场区域内作业,对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
械伤害、烧烫伤、高空坠落以及引起生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时,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组织
措施和技术措施,交监理审查合格后实施。未履行本责任擅自施工作业而发生的事故,由乙
方负全部责任。
16、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遵守安全规程,施工纪律,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
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7、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人身及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
承担违约处罚。
18、乙方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
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由于乙
160
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19、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
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
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0、施工前,乙方应主动与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周密的交通
组织方案,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
施工安全标志、警示标志,要在绕行路口设置交通提示牌和绕行路线图,并派专人24小时
负责交通疏导,切实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工作。
21、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工作机构和
工作要求,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施工项目开工前,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应急预案,包括
启动程序、指挥体系、资源储备等。要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应急处置的报告程序、报告单位和
联系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人员交底。
(2)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把事故伤亡与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工程监理、甲方制定的有
关制度及规定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
方全部承担。
三、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合同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联合体各方各执份。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具体内容)
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161
附件四: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
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联
合体牵头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
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162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
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卷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63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
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
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
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培训工作范围。
6.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
2.施工用水。
3.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164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
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
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
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165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66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性能保证表
附件二:工作界区图
附件三: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附件四: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附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
附件六: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
附件七: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附件八: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
附件九: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
附件十:竣工试验规定
附件十一: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十二:竣工后试验规定
附件十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167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
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168
第三卷
16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
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
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
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170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
估价表”。
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材料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
所列计日工项目名称、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名称,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
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
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
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见“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工期要求
171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
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
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
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
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
期。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4.2特殊质量要求
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
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
准执行。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
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172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
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
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
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
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
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V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
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
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
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
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
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
173
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
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
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
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
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
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
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
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
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
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
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
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
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
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
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
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
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
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
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
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
174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
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
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
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
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
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
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
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
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
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
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
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
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
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
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
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
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
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
175
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
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
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
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
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
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
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
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
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脚手架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
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
176
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
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
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
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
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
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
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
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
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
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
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
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
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
料堆放整齐;
177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
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
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
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
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
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
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
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
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和设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
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
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
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
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
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
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
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178
6.8环境保护
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
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4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
责。
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
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
偿责任。
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
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
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
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
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
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
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
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
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
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
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
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
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
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
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
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
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
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
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79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
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
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
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
打架斗殴事件。
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
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
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
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
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
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
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
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
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
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
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
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
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
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
180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
损失和损害等。
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
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
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
能够落实到位。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样品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
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
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
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
181
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
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
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
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
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
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
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
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
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
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
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82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进度报告
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
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
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
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
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
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
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
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
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
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
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
理人的审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进度例会
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
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
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
183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
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
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
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
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
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
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
和检验。
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
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
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
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
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
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
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2.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184
13.计日工
13.1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
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
人实施。
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
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
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
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
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
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
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
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
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
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
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
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
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
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
合同形式,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
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
185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
值;科目,9854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186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
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
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
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
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
监理人的审批。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
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
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
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竣工清场
15.3.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
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
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
187
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
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
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
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88
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89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90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9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备注: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
为准。
注: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
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192
(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93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预算书„„„„„„„„„„„„„„„„„„„„„„„„„„„„„()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情况表„„„„„„„„„„„„„„„„„„„„„„„„()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壹年财务状况表„„„„„„„„„„„„„„„„„„„„„„„„„„()
八、其他材料„„„„„„„„„„„„„„„„„„„„„„„„„„„„„„()
194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
我方兹以:
(1)施工:按贵州省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
(2)设计:按建安费2%计取,下浮%。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
付本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房屋建筑工程2.5%,市政工程1.5%,机电安装工程1.5%,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2%),并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
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
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为(大写):元(人民币)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如有)(项目名称、标段)和(项目
名称、标段)„„。
提供的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如有)(项目名称、标段)和
(项目名称、标段)„„。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
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9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96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197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1.4.3项情形:
(1)(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
承包的除外;
(3)(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
(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参股;
(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
工作;
(9)(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10)(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2)最近三年内(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1.4.4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
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
要管理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98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199
四、投标预算书
说明:格式自拟。
200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房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安全生产 考核证号 | 缴纳养老 保险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署
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201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简历情况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项目经理 | 养老保险 | |||||
毕业学校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如有) | 工程概况 | 备注 | |||||
注: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或设计负责人建筑师注册证)、安全员考核证(B类)(若
有)、职称证扫描件(若有),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
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202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养老保险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如有)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
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203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
次投标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
中,不转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
书;除非资质降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
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
位中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
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
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
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
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实质性条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
行义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
承诺的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
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
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月日
204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扫描件
注: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05
八、其他材料
206
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标
投标人编号:
年月日
207
目录
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三、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四、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五、文明施工措施
六、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七、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九、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设计方案
一、设计依据、政策解读、目标定位;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项目现状介绍;
四、设计方案;
五、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的保障措施;
208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209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21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211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3.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12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
的情况和布置。
2.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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