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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新宁县宛旦平村红色旅游景区提升项目设计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新宁县文物管理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邵阳市新宁县宛旦平村红色旅游景区提升项目设计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新宁财采计[2023]000102
(3)项目内容: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6 个部分,分别为:1、4A 景区整体提升规划;2、宛旦平烈士陈列馆和宛氏故居改造设计;3、宛旦平烈士陈列馆、宛氏故居和宛氏宗祠的展陈设计;4、杨溪河及初心湖景观设计 5、核心区沿主要游线的民居立面及庭院改造设计;6、入口至卫生院沿线民居庭院改造设计 。
(4)是否分包: 否 。
(5)项目负责人: 张德林 。
(6)联系电话: / 。
2、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成交通知书
(4)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3.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2475000.00元
大写: 贰佰肆拾柒万伍仟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t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30%;乙方向甲方提交每个分设计项目成果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每个分设计项目费的60%,乙方配合施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10%。具体分设计项目的费用见价格论证意见表。
注: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签订1年期贷市场报价利率)。
所有支付节点乙方均应提交相应成果,并经甲方相关专家组审查后付款。
4.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 年 / 月 / 日,完成日期: / 年 / 月 / 日。总日历天数: / 天。
(2)地点: 邵阳市新宁县
(3)设计要求: 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政策和先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4)设计成果要求:最终提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版各八套,文件电子CAD及PDF文档各一套。
(5)对于乙方设计的施工图,乙方应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的深化、优化并指导施工单位施工。
5.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新宁县文物管理局 。
(2)验收方式: / 。
(3)验收标准: / 。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叁 份,供应商执 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3 年 11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邵阳市新宁县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新宁县文物管理局 乙 方:(公章)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10-82562262
传 真: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54201040002700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备案意见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安保、保洁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安保、保洁服务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地点,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
6.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合同价款支付
7.1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2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8.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8.1 投标人负责的安保、保洁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如人工工资、工具费、保险费、服装费、税费等;
12.1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2.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合同的变更
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9.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9.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0.合同中止与终止
10.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0.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合同转让和分包
11.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2.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法律适用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4.通知
14.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4.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5. 合同未尽事项
15.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6.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新宁县文物管理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邵阳市新宁县宛旦平村红色旅游景区提升项目设计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新宁财采计[2023]000102
(3)项目内容: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6 个部分,分别为:1、4A 景区整体提升规划;2、宛旦平烈士陈列馆和宛氏故居改造设计;3、宛旦平烈士陈列馆、宛氏故居和宛氏宗祠的展陈设计;4、杨溪河及初心湖景观设计 5、核心区沿主要游线的民居立面及庭院改造设计;6、入口至卫生院沿线民居庭院改造设计 。
(4)是否分包: 否 。
(5)项目负责人: 张德林 。
(6)联系电话: / 。
2、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成交通知书
(4)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3.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2475000.00元
大写: 贰佰肆拾柒万伍仟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t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30%;乙方向甲方提交每个分设计项目成果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每个分设计项目费的60%,乙方配合施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10%。具体分设计项目的费用见价格论证意见表。
注: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签订1年期贷市场报价利率)。
所有支付节点乙方均应提交相应成果,并经甲方相关专家组审查后付款。
4.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 年 / 月 / 日,完成日期: / 年 / 月 / 日。总日历天数: / 天。
(2)地点: 邵阳市新宁县
(3)设计要求: 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政策和先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4)设计成果要求:最终提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版各八套,文件电子CAD及PDF文档各一套。
(5)对于乙方设计的施工图,乙方应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的深化、优化并指导施工单位施工。
5.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新宁县文物管理局 。
(2)验收方式: / 。
(3)验收标准: / 。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叁 份,供应商执 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3 年 11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邵阳市新宁县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新宁县文物管理局 乙 方:(公章)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10-82562262
传 真: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54201040002700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备案意见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安保、保洁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安保、保洁服务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地点,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
6.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合同价款支付
7.1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2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8.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8.1 投标人负责的安保、保洁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如人工工资、工具费、保险费、服装费、税费等;
12.1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2.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合同的变更
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9.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9.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0.合同中止与终止
10.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0.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合同转让和分包
11.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2.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法律适用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4.通知
14.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4.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5. 合同未尽事项
15.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6.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本章第二节 第1.1款 | 甲方名称、地址 | 新宁县文物管理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一路6号 |
本章第二节 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新宁县文物管理局 |
本章第二节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1、服务时间: 2、服务地点:新宁县 3、履行方式: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至服务结束。 |
本章第二节 第9.2(3)项 | 响应时间 | 7*24小时。 |
本章第二节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双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30%;乙方向甲方提交每个分设计项目成果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每个分设计项目费的60%,乙方配合施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10%。具体分设计项目的费用见价格论证意见表。注: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签订1年期贷市场报价利率)。 |
本章第二节 第14.2(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
本章第二节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本章第二节 第23.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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