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年度06月至09月海南树头燃料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1.拟采购燃料品种
1.1.品种:海南树头,包括但不限于橡胶树、桉树、马占相思树、各类果树等树头、树根、枝条(棕榈科和“发财树”除外)。
1.2.规格:碎料(80%以上的粒度应小于100mm,其余粒度小于200mm)。
1.3.质量要求:无不可燃杂质;无附带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明显腐烂发黑现象;基准水分35%,检验灰分≤7%。
2.采购区域:仅限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3.采购方式:挂牌采购。
4.采购数量:本项目暂按15000吨作为计划采购总量,实际采购数量以我公司生产需要,以最终燃料调度进厂数量为准。
5.采购价格:执行《生物质燃料挂牌收购价格表》价格。报名的单位在递交资料并经我公司审批合格后,联系本项目负责人索取或咨询。
6.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09月30日止。合同执行期内,我公司有调整《生物质燃料挂牌收购价格表》信息的权利,如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采购价格或质量计价方式,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7.合同数量分配:
7.1.每份合同签订数量以报名供应商提交的《生物质燃料供货计划表》填报数量为最终合同签订数量;
7.2.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当月计划供货数量的,我公司有权对未完成供货计划的部分进行自主分配。
8.供应商数量:不多于4家。如报名供应商数量不足4家,则按实际报名的供应商数量为准;如无供应商报名,我公司可另行重新发布《用户需求书》进行采购。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被终止合同,我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次序递补供应商。
9.供应商产生:
9.1.按规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名和递交资料;
9.2.以计分方式产生,评分因素表(评分满分100分):详见附件
9.3.以报名供应商的最终合计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列选定。
10.合同违约:执行合同条款约定。
11.货源地监控:按我公司(电厂方)管理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手机APP、固定监控等方式,最终由我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2.报名条件要求:
12.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能力,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格;
12.2.最近三年内无被列入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黑名单或最近一年内被列入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灰名单和黑名单的个人或法人;
12.3.报名单位如非我公司生物质燃料供应商库内合格供应商,除了按照《用户需求书》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D级供应商资格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登记表》;
12.4.报名单位在报名时每个申请的供货场点至少提供一台破碎设备(每台破碎设备需自备一台企业微信 蓝牙考勤机),破碎设备输送带头部需配置人字形输送带筛网(要求详见12.5),均需提供A4纸彩色照片(照片要求详见附件5:生物质燃料供货场点破碎设备、链式筛网展示图及承诺书,并在照片右上角标记报名单位名称、供货场点名称);如缺少破碎设备照片或出现两名及以上报名单位提供同一破碎设备的,则该供货场点申请将不予接受;
12.5.供应商燃料装车前必须经过链式筛网除泥,可采用一级或多级链式筛网,其整体长度≥3米,链式筛网应为人字形筛网,人字形筛网孔宽度≥2厘米,如目前破碎设备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筛网,需承诺在2023年06月30日前为相应破碎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5:生物质燃料供货场点破碎设备、链式筛网展示图及承诺书),如未提供照片或未承诺配置,则该供货场点申请将不予接受。如承诺配置后经现场检查发现安装有不符合要求筛网的,将暂停发放料场入厂批次号,直至整改完才能恢复;整改完成或符合要求的破碎设备不得擅自改动,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应供货场点;
1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事实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
12.7.无其他被否决报名的情形。
13.报名材料组成
13.1.声明函:报名单位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报名单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格式详见附件4报名单位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3.2.公司银行存款余额:报名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书(以上资料需法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银行出具的2022年05月至2023年04月的账单复印件(账单复印件需与报名单位存款账户信息一致,并有银行盖章)。
13.3.历史供货业绩
13.3.1.非我公司供货业绩:能证明已供应的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树头(或木尾)来源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的资料包括(缺一不可)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树头(或木尾)采购合同复印件(需能明确证明货源地为海南,含封面及双方签字页)、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单(需有银行盖章);如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无法佐证为海南行政区域内来货,则我公司不予认可;
13.3.2.我公司供货业绩:我公司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海南区域树头(或木尾)供货业绩需由报名供应商提供合同复印件,我公司根据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出具实际供货数量。
13.4.合同供货计划:合同供货计划以报名供应商提交的《生物质燃料供货计划表》为准。报名供应商所报的计划数量超过采购计划数量时,按报名供应商所报的计划数量进行核算。所填报各月度分配数量比例将作为合同签订供货数量月度分解的依据之一。
13.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提供的材料若是复印件的,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备查。提交的报名材料要求有封面、有目录,并按第13.1条至13.4条依次顺序进行分类装订成册(正本、副本各一份),以便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否则视为资料不全,该细项不计分。
14.履约保证金
14.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5.供货场点申请要求
15.1.汽车运输方式:每家供应商仅限于申请五个供货场点,命名规则为“海南+地名(料场所在地)+树头+料场”;
15.2.《生物质燃料供货场点(新增/变更)申请表》必须随所有需提交的资料一并送至“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燃料经营分部”,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补充资料,并按资料不全处理。
16.合同供货质量履约考核
16.1.供应商同一车燃料不同质量燃料混装(质量较差燃料占比超过20%以上),按质量较差燃料进行取样;
16.2.来料中非合同指定燃料品种占比超过10%,我公司可拒收,供应商需自行装车运走;否则我公司将按照“该车燃料结算价格=80元/吨×结算数量-违约金”方式进行结算;
16.3.合同其他约定的考核条款(详见合同)。
17.供应商退出
合同期内,供应商达到以下任一项,我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7.1.提供虚假报名资料或报名资料与报名条件要求不符的;
17.2.合同期内发生经我公司事实认定为跨区域经营行为性质的,或刻意不遵守发货点监控要求及损坏发货点监控设备;
17.3.合同期内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合同生效后10个自然日内未履行供货义务的;
17.4.合同期内,供应商同时达到17.4.1款和17.4.2款的:
17.4.1 供应商每月实际供货数量未达到合同当月计划供货数量的50%时;
17.4.2 供应商当月实际供货数量未超过当月所有海南树头采购合同实际供货数量的平均值;
17.5.达到条件而终止合同的供应商,自终止合同之日起计算,半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同一品种的采购活动;
17.6.合同其他约定的退出条款(详见合同)。
18.联系方式
18.1.单位: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部燃料经营分部;
18.2.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白坭坡工业基地工业南路5号 邮编:524033;
联系人:林文健 0759-8207716 传真:0759-8207836 邮箱:ydswzrl@163.com。
1.1.品种:海南树头,包括但不限于橡胶树、桉树、马占相思树、各类果树等树头、树根、枝条(棕榈科和“发财树”除外)。
1.2.规格:碎料(80%以上的粒度应小于100mm,其余粒度小于200mm)。
1.3.质量要求:无不可燃杂质;无附带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明显腐烂发黑现象;基准水分35%,检验灰分≤7%。
2.采购区域:仅限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3.采购方式:挂牌采购。
4.采购数量:本项目暂按15000吨作为计划采购总量,实际采购数量以我公司生产需要,以最终燃料调度进厂数量为准。
5.采购价格:执行《生物质燃料挂牌收购价格表》价格。报名的单位在递交资料并经我公司审批合格后,联系本项目负责人索取或咨询。
6.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09月30日止。合同执行期内,我公司有调整《生物质燃料挂牌收购价格表》信息的权利,如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采购价格或质量计价方式,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7.合同数量分配:
7.1.每份合同签订数量以报名供应商提交的《生物质燃料供货计划表》填报数量为最终合同签订数量;
7.2.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当月计划供货数量的,我公司有权对未完成供货计划的部分进行自主分配。
8.供应商数量:不多于4家。如报名供应商数量不足4家,则按实际报名的供应商数量为准;如无供应商报名,我公司可另行重新发布《用户需求书》进行采购。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被终止合同,我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次序递补供应商。
9.供应商产生:
9.1.按规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名和递交资料;
9.2.以计分方式产生,评分因素表(评分满分100分):详见附件
9.3.以报名供应商的最终合计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列选定。
10.合同违约:执行合同条款约定。
11.货源地监控:按我公司(电厂方)管理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手机APP、固定监控等方式,最终由我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2.报名条件要求:
12.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能力,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格;
12.2.最近三年内无被列入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黑名单或最近一年内被列入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灰名单和黑名单的个人或法人;
12.3.报名单位如非我公司生物质燃料供应商库内合格供应商,除了按照《用户需求书》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D级供应商资格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登记表》;
12.4.报名单位在报名时每个申请的供货场点至少提供一台破碎设备(每台破碎设备需自备一台企业微信 蓝牙考勤机),破碎设备输送带头部需配置人字形输送带筛网(要求详见12.5),均需提供A4纸彩色照片(照片要求详见附件5:生物质燃料供货场点破碎设备、链式筛网展示图及承诺书,并在照片右上角标记报名单位名称、供货场点名称);如缺少破碎设备照片或出现两名及以上报名单位提供同一破碎设备的,则该供货场点申请将不予接受;
12.5.供应商燃料装车前必须经过链式筛网除泥,可采用一级或多级链式筛网,其整体长度≥3米,链式筛网应为人字形筛网,人字形筛网孔宽度≥2厘米,如目前破碎设备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筛网,需承诺在2023年06月30日前为相应破碎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5:生物质燃料供货场点破碎设备、链式筛网展示图及承诺书),如未提供照片或未承诺配置,则该供货场点申请将不予接受。如承诺配置后经现场检查发现安装有不符合要求筛网的,将暂停发放料场入厂批次号,直至整改完才能恢复;整改完成或符合要求的破碎设备不得擅自改动,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应供货场点;
1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事实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
12.7.无其他被否决报名的情形。
13.报名材料组成
13.1.声明函:报名单位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报名单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格式详见附件4报名单位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3.2.公司银行存款余额:报名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书(以上资料需法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银行出具的2022年05月至2023年04月的账单复印件(账单复印件需与报名单位存款账户信息一致,并有银行盖章)。
13.3.历史供货业绩
13.3.1.非我公司供货业绩:能证明已供应的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树头(或木尾)来源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的资料包括(缺一不可)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树头(或木尾)采购合同复印件(需能明确证明货源地为海南,含封面及双方签字页)、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单(需有银行盖章);如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无法佐证为海南行政区域内来货,则我公司不予认可;
13.3.2.我公司供货业绩:我公司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海南区域树头(或木尾)供货业绩需由报名供应商提供合同复印件,我公司根据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出具实际供货数量。
13.4.合同供货计划:合同供货计划以报名供应商提交的《生物质燃料供货计划表》为准。报名供应商所报的计划数量超过采购计划数量时,按报名供应商所报的计划数量进行核算。所填报各月度分配数量比例将作为合同签订供货数量月度分解的依据之一。
13.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提供的材料若是复印件的,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备查。提交的报名材料要求有封面、有目录,并按第13.1条至13.4条依次顺序进行分类装订成册(正本、副本各一份),以便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否则视为资料不全,该细项不计分。
14.履约保证金
14.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5.供货场点申请要求
15.1.汽车运输方式:每家供应商仅限于申请五个供货场点,命名规则为“海南+地名(料场所在地)+树头+料场”;
15.2.《生物质燃料供货场点(新增/变更)申请表》必须随所有需提交的资料一并送至“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燃料经营分部”,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补充资料,并按资料不全处理。
16.合同供货质量履约考核
16.1.供应商同一车燃料不同质量燃料混装(质量较差燃料占比超过20%以上),按质量较差燃料进行取样;
16.2.来料中非合同指定燃料品种占比超过10%,我公司可拒收,供应商需自行装车运走;否则我公司将按照“该车燃料结算价格=80元/吨×结算数量-违约金”方式进行结算;
16.3.合同其他约定的考核条款(详见合同)。
17.供应商退出
合同期内,供应商达到以下任一项,我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7.1.提供虚假报名资料或报名资料与报名条件要求不符的;
17.2.合同期内发生经我公司事实认定为跨区域经营行为性质的,或刻意不遵守发货点监控要求及损坏发货点监控设备;
17.3.合同期内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合同生效后10个自然日内未履行供货义务的;
17.4.合同期内,供应商同时达到17.4.1款和17.4.2款的:
17.4.1 供应商每月实际供货数量未达到合同当月计划供货数量的50%时;
17.4.2 供应商当月实际供货数量未超过当月所有海南树头采购合同实际供货数量的平均值;
17.5.达到条件而终止合同的供应商,自终止合同之日起计算,半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同一品种的采购活动;
17.6.合同其他约定的退出条款(详见合同)。
18.联系方式
18.1.单位: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部燃料经营分部;
18.2.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白坭坡工业基地工业南路5号 邮编:524033;
联系人:林文健 0759-8207716 传真:0759-8207836 邮箱:ydswzr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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