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海金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6/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上海金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3-06-0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32023SH10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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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金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76,00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06-0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止至挂牌日,提示提醒等内容第一条所提及的上述增资行为涉及的上海金陵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均已经办理完成; 2)标的公司于2023年4月4日,重新办理了位于金穗路1398号土地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23)浦字不动产权第028178号; 3)截止至挂牌日,标的公司仍未办理相关地块变更手续,亦未补签相关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意向受让方在尽职调查期间自行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 4)请意向受让方在尽职调查期间仔细研读沪规划资源用(2020)351号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的通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无)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8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竟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9、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书面承诺:我司已知晓标的公司仍未办理相关地块变更手续,亦未补签相关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我司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费用,无需转让方参与后续相关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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