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长春车辆段2024年旅客列车车厢视频监控系统改造业务外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SYJCGS2024-094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长春车辆段2024年旅客列车车厢视频监控系统改造业务外包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安全生产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1.执行的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2.铁路专用设备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无要求。
3.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详见技术规格书
4.维保条款:A01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内,由于设备质量因素而造成的损坏,均由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备件。
赔付标准依据:《车辆物资采购赔付条款》辆经字〔2023〕10号
(1)实物索赔。赔偿单位向索赔单位赔偿同型号、等额数量的动、客车零部件。
(2)经济索赔。因索赔的动、客车零部件数量少、旧型停产或无生产资质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型零部件的,经索赔单位同意,参照当前最新价格进行经济赔偿。
(3)返厂修理。存在质量问题的动、客车零部件返回赔偿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赔偿单位应向索赔单位出具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并随实物一并交付。
(4)合同约定的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5)责任行车事故赔付,按事故调查组认定损失执行。
5.售后服务及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供应商应在3小时内给予反馈,需要现场处理的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须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6.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沈阳车辆段、长春车辆段旅客列车车厢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技术规格书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2024年沈阳局集团公司既有25型客车车厢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业务。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国铁集团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铁路反恐怖安保工作重点的通知》(反恐怖﹝2023﹞1号)
《铁路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第2部分:旅客列车》(GA1814-2023)
《国铁集团机辆部关于实施旅客列车车厢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机辆技术函[2024]14号)
《铁路客车及动车组移动式视频监控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CL 565-2020)
《铁路客车厂修规程》(﹝铁机辆[2022]39号﹞TG/CL207-2022)
《铁路客车电器装置检修规则》(﹝铁机辆[2022]39号﹞TG/CL207-2022)
《铁道客车配线布线规则》(TB/T 1759-2016)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TG/CL 109-2015)
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其它相关文件电报。
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为基本的技术要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则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沈阳、长春车辆段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 技术要求
2024年开始车辆部组织沈阳、长春车辆段对既有25型客车视频设备升级为统型THNET-KC-SPJK-YDS(H)型移动式视频监控设备,THNET-KC-SPJK-YDS(H)是铁路车载视频监控系列产品之一,主要适用于铁路普速客车/动车组对视频监控的加装改造及其它适用场景。该设备是基于铁总TJ/CL565-2020 铁路客车及动车组移动式视频监控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及机辆动客函〔2020〕97号文的相关要求,生产的统型视频设备,本次扩容升级需与现有视频设备部件及手机端App相匹配。
音频存储要求
实时采集监控区域的音频数据,且音频叠加于视频图像上,读取速度大于80MByte/s,写入速度大于20MByte/s,可擦写次数不低于3000次,无故障使用插拔次数大于2000次。
视频存储要求
a)移动式视频监控装置支持不同的帧率、不同的分辨率进行存储;
b)实时存储监控区域音视频数据;录像分辨率为1920×1080、帧率为25fps时,存储容量应能满足不少于90×24h音视频存储要求;
c)音视频存储应采用滚动方式,当占用的存储介质空间达到上限时,自动覆盖早期的音视频数据;
d)音视频录像每30min存储一个文件,用日期、时间及车次、车辆编号、车厢号(如果有)命名文件。
e)视频编码格式H.264或H.265,可提供MP4、AVI格式输出,可叠加图像命名信息;音频编码格式AAC,音频封装格式WAV或MP3;照片格式至少支持JPEG。
视频数据下载要求
a) 通过USB接口进行数据下载,平均下载速度不小于50MByte/s;
b) 通过以太网接口使用专用软件下载,平均下载速度不小于3MByte/s;
c) 通过存储介质获取整个存储音视频数据,存储介质可插拔;
d) 具备使用外接授权终端进行查询、回放及下载功能。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乙方升级车厢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提供设备配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配件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5.质量验收要求
(1)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检相关检修记录、试验单、配件明细单等。检修记录能够详细清晰填记相关检修发现问题、处理方法及结论。试验单需具有甲方承认的试验项点,能够证明该该配件检修后功能良好。配件明细单需详细填记更换的配件名称及数量等。相关资料应与实物对应。
(2)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供应商应在3小时内给予反馈,需要现场处理的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须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设备配件供应或维修在质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内,发生责任事故、故障(质量)问题,影响设备正常使用、车辆运行安全和检修质量的,乙方确认予以赔偿,相关赔付标准依据如下:
一是质量保证金赔付,按合同签订要求执行。
二是发生配件修理或更换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索赔:
a)实物索赔。赔偿单位向索赔单位赔偿同型号、等额数量的零部件。
b)经济索赔。因索赔的零部件数量少、旧型停产或无生产资质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型零部件的,经索赔单位同意,参照当前最新价格进行经济赔偿。
c)返厂修理。存在质量问题的零部件返回赔偿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赔偿单位应向索赔单位出具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并随实物一并交付。
d)合同约定的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四是责任人身、行车事故赔付,按事故调查组认定损失执行。
(3)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4)知识产权说明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相互交流中的任何技术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6.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要求
在乙方为甲方进行升级改造、维保过程中,为有效保守国家秘密及甲方的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以下简称秘密)等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要求如下:
1、保守秘密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需要进行维修的设备及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2)甲方未公开的事项;
(3)甲方临时提出的保守秘密事项(有特殊保守秘密要求的以附件形式另行约定)。
2、甲方义务
(1)在向乙方提供设备进行维修的时同时提出保守秘密要求,对重点项目明确保守秘密要点。
(2)对涉及甲方秘密事项的保守秘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乙方做好保守秘密工作。
(3)对乙方维修现场和工作流程进行保守秘密检查,对泄密隐患和违规行为督促整改。
(4)在乙方来甲方现场进行维修时,须指定专人全程旁站陪同,进行监督。
(5)在需要外出送乙方进行维修时,需向乙方明确指出保密要点。
3、乙方义务
(1)乙方应加强对本公司人员的保守秘密教育,对涉及甲方涉密事项的人员签订保守秘密协议,明确其岗位保守秘密责任,确保甲方的秘密不被泄露;
(2)保守甲方保守秘密范围内的一切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公开、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甲方秘密;
(3)乙方在维修甲方设备期间不得对业务范围以外的涉密事项进行了解;禁止乙方恢复、读取和复制被维修设备中的任意信息;甲方如需要乙方进行数据恢复时,乙方不得复制、扫描等任何手段存储甲方信息资料。
(4)维修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硬件存储设备的,应向甲方设备维修车间说明更换理由,须征得甲方设备维修车间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执行,所更换后的及更换前的所有硬件设备,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守秘密范围,应严格受控管理。
(5)乙方不得保留甲方报废及更换等的任意硬件设备,并及时交于甲方,不得进行私自处理。
4、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保管好甲方需要维修的设备及信息,若有丢失或泄密,给国家和甲方造成危害、经济或商业信誉损失,甲方将依据国家保守秘密法,追究乙方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A01:
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商。
2.注册资金要求
无
3.体系认证或资质认证要求
须具备25型客车制造或厂修资质,投标时需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4.供货业绩要求
无
5.经营记录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
(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5)未被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7)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铁路产品招投标。
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7)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具体见文件相关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先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缴纳国铁采购平台年度会员服务费或单次项目使用费。
文件工本费按项目收取为200元人民币(与所投包件数量无关),同一招标编号文件工本费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因项目流标、废标等情况重新组织开标时无需再次缴纳。
在文件获取前将文件工本费汇至本公告8.2项中的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标编号,不接受个人汇款,缴纳后不予退还。
支付完成后应到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https://bid.95306.cn/)提交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在公告>招标公告>查看详情/文件购买按要求录入缴费凭证),由财务人员核验通过后即可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在参与的项目中>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
5.2本项目接受网上文件获取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6日8:00时起至2024年11月1日17:00时(北京时间)止。如遇项目流标等情况,请按文件获取截止后收到的短信提示,重新参与。未在上述指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者,将无法获取招标文件,同时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
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转8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
5.3购买招标文件后,除招标人答疑、补遗时间截止日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投标外,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 要求,将在物资年度供应商信用评价中扣分1分/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1月15日9时(北京时间),地点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一层101开标大厅。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6.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等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招标人相关信息
招 标 人:沈阳车辆段
项目立项人:姚连季
立项人电话:15040371311
技术咨询人:姚连季、刘双宁
技术咨询人电话:15040371311、18304346688
8.2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联 系 人:国经理
电 话:15998275548 024-62080884(项目经理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时-11时,13时-16时,如上述时间无人接听请以短信或邮件形式留言。)
电子邮件:253012933@qq.com
开户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账 号:3301002209249050332
财务科长:024-62080700
文件工本费财务联系人:024-62080841
投标(谈判、履约)保证金财务联系人:024-62080847
开具工本费、服务费发票联系人:024-62080841
备注:文件工本费发票自行扫码开具,请认真填报开票信息,核实准确后“申请开票”。服务费发票为电子发票,由财务科开具后通过投标人报名邮箱发送至各投标人,如有问题请联系财务科。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1: 招标业务外包明细表
招标业务外包明细表
序号 |
包件号 |
业务外包项目名称 |
业务类别 |
计量单位 |
工作量 |
不含税投标最高限价(单价/元) |
开具发票税率不低于(%) |
备注 |
1 |
A01 |
视频监控系统改造业务 |
|
辆 |
2113 |
3716 |
13 |
|
交付期及交付地点:交货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付。交货地点:沈阳、长春、大连、通辽、吉林。
交货条件及交货状态:交付使用时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正常运转并经车辆技术科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