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单一来源采购原因说明函(东方丽晶会) | 采购公示编号: | GDDYLYCGGS2018061124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18-06-11 11:16:05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18-06-14 11:16:08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关于解决 开发区外商活动中心 内中国电信室内覆盖的协议书 甲 方:中山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站点名称:开发区东方丽晶会 站点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3号 为改善开发区外商活动中心(原开发区东方丽晶会)(以下简称该物业)中国电信移动通信质量及室内信号覆盖、并提供高速无线数据接入等电信服务,方便楼宇各业户的需求使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乙方需要在该物业内建设中国电信无线室内覆盖系统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和用途: 1.1甲方同意提供 开发区外商活动中心的东方丽晶会中央空调主机房、2F弱电井、2F主机房的场地供乙方安装移动通信室内覆盖设备。 第二条:使用期限及费用 2.1期限:自 2018 年_6_月_1日起至_2021_年_5_月_31 日止,共 3 年。从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的起始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 2.2相关费用:甲方提供220伏电源给乙方,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1500元/年(大写:_壹仟伍佰 元整/年,含税)。电费根据乙方设备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单价根据本合同签订时供电部门商业电收费标准定为人民币_ 1.3 元/度(含线损),以后电费单价调整须与供电部门的调整保持一致。除管理费及电费外,甲方不收取乙方其它任何费用。 2.3费用支付方式:(1)首次结算日期为从双方签定本协议生效的起始日后的二个月内,之后在每年 合同 期满前收到甲方发票后20天内由乙方缴纳;甲方对应相关付款人出具有效管理费发票。 (2)电费每 季度 (季度/半年),电费结算时,甲方需提供供电部门发票复印件,以及电费分割单,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收取管理费及电费。 3.1.2保证对提供使用的场地具有合法处分权,由于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保证乙方能够无阻碍地使用相关场地。 3.1.3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220V电源。 3.1.4为乙方工程施工、设备安置、改造及维护等,提供施工与进出方便,对因乙方施工造成物业的损害,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或赔偿。 3.1.5甲方同意并配合乙方引入光缆和电话线路,乙方保证微波传输设备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3.1.6甲方应将乙方设备视为甲方物业之一部分,对其提供同等的必要的保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乙方。 3.1.7如甲方不再具有对该物业的管理权限,则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按时交纳有关费用,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则。 3.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约定的场地,如甲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场地的,或合同期间要求收回场地或因其他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2.3乙方建设的资产均属于乙方所有;合同期内及未经甲方同意,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撤回、迁移该资产;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撤回、迁移属于乙方的资产,但不得对该物业造成损害,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2.4乙方出资从甲方配电房铺设电源动力专线至相关设备,并可安装独立电表。 3.2.5乙方为工程施工、设备安置、改造及维护等需要,可要求甲方予以及时配合并提供相应设施,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变更和续约 4.1甲方在本协议的第二条所述期限内拟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场地,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2本协议的第二条所述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或承租权。 4.3因第三人提出异议或遇政府拆迁等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场地无法按要求施工或使用,甲方应积极协调,同时乙方有权根据协调结果决定是否解除协议关系;在此情况下,甲方应退回乙方预缴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其他 5.1甲方信息:经办人:周兰英,联系电话:13924907993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支行 ,账号:6236996030000000080 ,通信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3号之二的外商活动中心东区一楼101室 5.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合同正文至此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