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福区2023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景观亮化)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0717007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市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开福区2023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景观亮化)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717007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09 —— 2024-10-0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维护项目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包含维护服务和主辅材更换),服务周期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1466.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1466.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1466.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1466.2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对应付的维修管理费予以扣减。,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新城支行(长沙市市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8201010000006992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中标人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0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对夜景亮化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2)对乙方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 (3)对乙方的维护维修方案进行审核。 (4)维护范围内亮化设施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维护范围进行调整。 (5)依照合同约定,按实支付维护费用。 (6)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考核要求开展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亮化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良好效果。 (2)不得将夜景亮化项目转让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他人。 (3)制定维护管理方案和安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 (4)严格程序、规范作业,维护维修方案先报甲方审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亮化设施的布局和效果,不得任意减少灯具数量,不得任意更换灯具品种。 (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6)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相关人员应该持证上岗,相关证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7)乙方应当依法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和意外伤害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8)乙方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应积极与维护楼栋的业主或物业方沟通对接,维护作业期间遵守楼栋相关管理要求,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相关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10)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提质或调整,须报甲方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如有动火作业,乙方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安排具有资质的作业人员操作,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未遵守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安排专门资料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料,每个季度向招标人报送维护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现场巡查台账和照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亮化设施维修台账等。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维护范围的全部及其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响应的其他情况。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甲方保留根据长沙市和开福区考核要求或政策调整修订完善《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权利,如有调整,乙方按照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2)在维护期内,因拆除或者提质的楼宇亮化(景观亮化),自拆除或提质之日起,相应亮化设施维护费用按合同采购清单金额在考核中扣除。 (3)清单中未列明但与该栋楼宇或该片社区整体相关联的景观亮化设备、设施都在中标人的维护、维修任务中,乙方不以清单中没有列入而向招标人要求额外的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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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投标清单.pdf 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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