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林至横县公路二期工程超高压电力设施迁改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询价公告
金额
2245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245万元
招标联系人曾工0771-820088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上林至横县公路二期工程超高压电力设施迁改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询价公告



我公司现有上林至横县公路二期工程超高压电力设施迁改施工招标项目,需开展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工作,为通过公开渠道公平公正地选取优质合作单位,特邀请有意向的申请人提出资格申请。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上林至横县公路二期工程超高压电力设施迁改施工招标项目。

1.2项目预算:2245万元。

2.采购内容及预算

2.1本公告采购内容:上林至横县公路二期工程超高压电力设施迁改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委托。

2.2项目招标代理费用预算价:10.9万元,最终中标金额按照2.3款和2.4款计算为准。

2.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文规定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所招项目对应中标人进行支付,招标文件由委托人提供,出售招标文件费用归委托人所有。

2.4报价方式:下浮系数报价。

3.报名要求

3.1申请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合法的企事业独立法人资格。

3.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4.1营业执照复印件

4.2资质证书复印件

4.3报价函(采用下浮系数报价)

4.4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

4.5工作安排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提交成果的时间)

(注:报名材料提供一式两份)

5.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0日止。凡符合本公告条件申请人请于2024年9月20日17时前(以送达时间为准)将报名材料提交至广西上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计划合约部。

联系人:曾工,联系电话:0771-8200885,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荷城大道宾阳高铁总部基地4号楼401室计划合约部办公室。

6.评选办法

序号

评选名称

评选要素

备注

1

报价(满分50分)

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评标价平均值(R1)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注:当有效报价大于等于6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R1))。

评标基准价(D)=标价平均值(R1)+控制价/2

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价格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5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0.2;若D1


2

业绩(满分20分)

近五年每有一个类似业绩得5分,本项最高得20分。

备注: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3

工作安排方案(满分30分)

根据申请人工作安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分,一般1-10分,良好10.1-20分,优秀20.1-30分。


7.评选程序

7.1广西上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计划合约部对报名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7.2广西上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计划合约部与需求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筛选。

7.3评审小组根据评选办法进行评定,经审定后推荐得分最高的有效投标人报分管副总审定。





广西上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4日


附件1:

报价函格式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总价(元)

备注

1

上林至横县公路二期工程超高压电力设施迁改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委托




报价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报价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

(3)出场费、交通费、人员费等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承诺函格式



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承诺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如我方中选后,按选聘方案为广西上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交全部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服务。

四、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中选资格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选聘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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