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773-2041gnoefwgk1537
预算金额540.73万元
招标联系人韩娇杨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彭晓云010-68405052
标书截止时间2020/07/06
投标截止时间2020/07/21
公告正文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司法部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0773-2041GNOEFWGK153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晓云
  项目联系电话:010-6840505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司法部政府采购办公室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韩娇杨,010-6515255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彭晓云,010-68405052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招标内容:
  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建设内容包括:(1)建设6个应用系统:应用系统建设包括公众互动服务系统、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系统、全国行政应诉管理系统、全国数据分析研判系统、典型案例管理系统,共计6个系统;(2)建设1个信息资源库:信息资源库建设包括全国行政复议数据标准规范、部内系统数据迁移、与32个省级分库数据的汇聚治理、与内外部相关系统的接口,最终形成完整的、标准的、规范的全国行政复议应诉信息资源库,包括机构人员库、复议案件库、应诉案件库、典型案例库、指标库、共享库;(3)建设1个技术平台,技术平台包括:4个应用支撑组件(包括CMS、工作流、报表工具、系统管理),2个数据支撑组件(包括数据分析建模工具、数据可视化工具),2类服务(包括身份证验核和短信服务)。
  2、项目预算:540.73万元
  3、平台建设期:自合同签订后180日历日内完成本平台的所有建设工作并试运行成功,免费运维期:验收合格后一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40.73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29日09:00 至 2020年07月06日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获取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将以下资料的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cctc2009@163.com,并致电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便尽快获取招标文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报名无需提供);(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21日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21日09:30
  六、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1、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期限: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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