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结果公告
金额
6000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4/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qmh-2022023
预算金额6000万元
招标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招标联系人王老师023-63158929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钟照莲023-86216056
中标公司重庆鼎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600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结果公告
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2022年4月26日
一、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执行编号:
CQMH-2022023
二、评审日期:
2022年4月26日
三、公告日期:
2022年4月26日
四、结果
分包号:1
分包内容 | 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 | 地址 | 单价、数量及规格型号 | 其他要求 |
---|---|---|---|---|---|
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 | 489,000.00 | 重庆鼎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3号2幢5-1部分 | 单价:489,000.00 数量:1.0 规格型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20118号)相关要求,依托“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完成2022年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空间协同论证相关工作等。 |
服务时间:2022年5月-2022年12月。服务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罗云、徐小辉、谢显奇(采购人代表)
六、其他事项
1、定标时间:2022年4月26日; 2、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3、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的收取金额为48.9万元*1.5%=0.7335万元。
七、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采购经办人:王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63158929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
代理机构: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钟照莲
代理机构电话:023-86216056
代理机构传真:023-86216056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1单元14-1#
八、附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磋商-发售稿-4.14.docx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磋商-发售稿-4.14.docx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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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www.gec123.com/notices/detail/1095035618645413888
竞争性磋商
文 件
采购执行编号:CQMH-2022023
项 目 名 称: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
采购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4 -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4 -
二、资金来源- 4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4 -
四、磋商有关说明- 4 -
五、磋商保证金- 5 -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 -
七、其它有关规定- 6 -
八、联系方式- 6 -
第二篇 采购服务需求- 8 -
一、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8 -
二、 项目要求- 8 -
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 10 -
一、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10 -
二、报价要求- 10 -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0 -
四、付款方式- 10 -
五、知识产权- 10 -
六、培训- 10 -
七、其他- 11 -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12 -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12 -
二、评审标准- 14 -
三、无效响应- 15 -
四、采购终止- 16 -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17 -
一、磋商费用- 17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7 -
三、磋商要求- 17 -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18 -
五、成交通知- 19 -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19 -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20 -
八、签订合同- 21 -
九、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21 -
第六篇 采购合同- 22 -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3 -
一、经济部分- 24 -
二、服务部分- 26 -
三、商务部分- 28 -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31 -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37 -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委托,对“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 (万元) | 磋商保证金 (万元) | 成交供应商 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备注 |
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 | 49 | 0.8 | 1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二、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资金。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需通过“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或“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https://account.gec123.com/register/org/mobile-verify?orgIdentity=5&for=zcj)进行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方能参与采购活动。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以及补遗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4月14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1.报名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21日17:00(工作时间)
2.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
2.1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购买方式
2.1.1现场报名及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在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内(工作时间:工作日内每天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7:00时),供应商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1单元14-1#(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递交《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并以现金方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2.1.2非现场报名及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在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将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费用汇至以下账户,并将竞争性磋商文件汇款凭证(注明项目编号)、《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邮箱:1613646758 @qq.com。通过汇款方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汇款后凭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1单元14-1#(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换取发票。
户 名: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
账 号:3100021309200148273
(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3、缴纳了招标文件购买费及投标保证金。
(六)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1号楼425会议室)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4月26日北京时间14:30
(八)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4月26日北京时间14:30
五、磋商保证金
(一)保证金递交
1.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由供应商从其银行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
账 号:3100021309200148273
2.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3、退还保证金时,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作登记,因故未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而耽误了退还保证金时限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退还保证金电话:(023)86216056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三)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联系人:王老师
电 话:(023)63158929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
(二)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照莲
邮 编:400014
电 话:(023)86216056
传 真:(023)86216056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1单元14-1#
采购服务需求
采购服务需求中的所有需求均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中若有任何一条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 | 数量/单位 | 备注 |
建设项目空间协同论证技术服务 | 1项 |
项目要求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20118号)相关要求,依托“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完成2022年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空间协同论证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空间协同论证
1、开展三年滚动规划空间协同技术论证。核实项目是否符合“三线”等空间底线管控要求,提示项目在空间资源保障方面存在的重大矛盾。核实项目意向选址范围规划、用地条件,提出项目应开展的涉及空间资源保障的前期工作事项建议,形成空间协同技术论证意见成果。
2、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空间协同技术论证。核实项目重大空间矛盾是否有效规避或协调解决,核实项目涉及空间资源保障的相关前期事项开展情况,根据项目不同深度阶段,核实项目方案深度和合理性,形成空间协同技术论证意见成果。
(二)社会投资项目空间协同论证
1、对中心城区各区局推送的土地出让类社会投资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开展技术论证,核实项目是否符合 “三线”等各类空间管控要求,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的关系,核实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等情况,核实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和“净地”“熟地”供应要求,是否符合轨道交通引领等开发建设理念,方案布局是否合理等。绘制项目建议用地红线,提出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和相关管控要求,形成社会投资项目空间协同论证初步意见。
2、将用地规划条件及论证意见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汇总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形成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空间协同成果,推送至区局研究后将相关意见纳入用地规划条件,保障地块管控要求“一次性告知”。
(三)配合开展相关项目空间统筹技术论证工作,以及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事务性工作。
(四)提供人员驻场服务。采购人可在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组成员中,指定1人在采购人工作地点开展驻场技术服务。
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
采购商务需求中的所有需求均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中若有任何一条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时间
2022年5月-2022年12月。
(二)服务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
(三)验收方式
项目服务完成后由采购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评审验收,成交供应商予以协助,评审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二、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人工费及提供服务所需的其他费用及各种应纳的税费。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
(二)项目中期阶段,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前期工作成果进行评估,达到预期目标要求后,采购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
(三)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时限和内容完成全部工作后,采购人组织结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30%。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培训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七、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2020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2.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见格式文件)。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1.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复印件)(注)。 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复印件)。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三)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
注:
①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1 | 有效性审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方案 |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1 | 有效性审查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响应 |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服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详见评审标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
二、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值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磋商 报价 (10%) | 10分 |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注:2、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
2 | 服务 部分 (66%) | 项目背景 (8分) | 对项目背景、目的意义解读全面、准确。表述详尽程度优秀得8分,表述详尽程度良好得5分,表述详尽程度一般得3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方案,格式自拟。 |
2 | 服务 部分 (66%) | 工作目标 (8分) | 对项目建设的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理解全面、准确。表述详尽程度优秀得8分,表述详尽程度良好得5分,表述详尽程度一般得3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方案,格式自拟。 |
服务 部分 (66%) | 具体实施 方案 (50分) | 对空间协同论证工作流程、项目空间统筹协调工作要点、利用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等软件,开展具体工作技术方法与步骤等方面进行表述。供应商阐述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1)工作流程合理可行,表述优秀得12分,表述良好得8分,表述程度一般得4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2)项目空间统筹协调工作,表述优秀得18分,表述良好得12分,表述程度一般得6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3)熟练使用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且技术方法与步骤等表述优秀得20分,表述良好得13分,表述程度一般得6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方案,格式自拟。 | |
3 | 商务 部分 (24%) | 项目负责人(10分)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和城市规划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的得6分(不同时具备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还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建筑设计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的,有一项加2分,最多加4分。 | 响应文件中提供2022年1-3月份供应商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的社保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3 | 商务 部分 (24%) | 项目组 其他成员 (6分)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的项目组其他成员(除项目负责人)中有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得4分(不同时具备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还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加2分,共6分。 | 响应文件中提供2022年1-3月供应商为项目组成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3 | 商务 部分 (24%) | 业绩 (8分) | 供应商2020年1月1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过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有一个得2分,共8分。 |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注: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供应商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微企业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
(十一)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的;
(十二)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四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 五、磋商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六)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1.2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误投、丢失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八)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1、成交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若代理服务费低于3000元,则按3000元收取。成交供应商应到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5%=20万元
(6000-5000)×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2、服务费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等形式支付。
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户 名:重庆民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
账 号:3100021309200148273
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按磋商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九、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六篇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服务要求 | |||||||
二、考核方式 | |||||||
三、付款方式: | |||||||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采购人应按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备注: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报价要求等。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提供2020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格式)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此类企业可以不提供)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8、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9、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明细报价表
明细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名称 | 相关信息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总计 |
注:1、请供应商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年 月 日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采购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响应情况”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供应商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数值或内容的表述,视为不满足对应条款;
2.该表可扩展。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报价要求等(格式自定)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本表可自行设计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项目需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响应情况”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供应商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数值或内容的表述,视为不满足相应条款;
2、该表可扩展。
(三)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提供2020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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