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宁乡市道林G354国道不停车超限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
一、非现场执法称重系统
1.1
轴重式称重平台
车道
DFSJ-ZZBC-E40
东方世纪/郑州
2
109186.00
218372.00
/
1.2
称重设备基础
43941.00
87882.00
1.3
称重区引道路面改造
73235.00
146470.00
1.4
称重传感器
DFSJ-DZCGQ-S11
13128.00
26256.00
1.5
动态称重仪表
套
DFSJ-CZYB-S16
1
60318.00
1.6
前端数据处理主机
台
IPC-810E
研祥/北京
8245.00
1.7
野外机柜
NFR-EBOX-A
三友信/北京
12577.00
1.8
车辆检测器(含线圈)
NFR-CJ-D
2496.00
4992.00
1.9
前置终端
50583.00
1.10
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前端模块
42609.00
1.11
非现场点位接入
29294.00
二、车牌自动识别抓拍系统
2.1
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
iDS-TCV900-BE/25
海康威视/杭州
4
9054.00
36216.00
2.2
终端服务器
DS-TP50-12E(4T)
10386.00
2.3
闪光灯
CXBG-2-MC-SL-1211-3
2930.00
11720.00
2.4
频闪灯
CXBG-1-PS-DS-TL2000A-L1-N(暖)
1332.00
5328.00
2.5
L形抓拍杆
定制
定制/国产
19307.00
38614.00
2.6
前端配电箱
CCU-2000
1065.00
2130.00
三、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
3.1
球型摄像机
iDS-2VS435-F832/T3
8388.00
四、电子警察抓拍系统
4.1
卡口相机
18108.00
4.2
4.3
5860.00
五、信息显示发布系统
5.1
LED显示屏
KXB1932P10D2
英沙/广州
5.2
情报立杆
48601.00
5.3
屏幕控制器
个
国产
2663.00
5.4
非现场执法标志牌
25299.00
5.5
电子警察监控区提示牌
5.6
检测区提示牌
2664.00
5.7
卸载提示标志牌
5.8
卸载点提示牌
六、数据传输
6.1
8口交换机
Leopard9000-8GE-LI
ONV/深圳
333.00
6.2
24口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Leopard9000-4GF-24GE-SI
3728.00
6.3
光纤收发器
对
Leopard9000-GF-GE-LI
599.00
1198.00
6.4
6.5
光终端盒
七、防雷接地
7.1
接地制作
5
666.00
3330.00
7.2
电源防雷器
200.00
800.00
7.3
信号防雷器
八、线材、辅材
8.1
电力电缆
米
450
18.00
8100.00
8.2
室外网线
300
6.00
1800.00
8.3
光纤
2700.00
8.4
触发线
7.00
2100.00
8.5
主干电源线
74.00
22200.00
8.6
接地线
50
12.00
600.00
8.7
电源线
400
2800.00
8.8
PE线管
600
5.00
3000.00
8.9
熔纤
项
8.10
辅材
665.00
九、前端采集系统安装调试(车牌识别、电子警察、监控摄像机等)
9.1
前端采集系统安装调试
7989.00
十、其他
10.1
封道及安保
13315.00
10.2
波形防护栏
40
905.00
36200.00
10.3
路面标线
3995.00
10.4
十一、供电、数据传输
11.1
11.2
取电
11.3
网络
6658.00
13316.00
十二、计量检定
12.1
计量检定费
4991.00
9982.00
宁乡市龙田S327省道不停车超限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
6
54324.00
85218.00
97202.00
5326.00
50598.00
合计报价
2,606,615.00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安装调试完毕。
中标人免費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质保期:整体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提供3年原厂免费保修和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釆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宜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査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如遇设计变更、地 方协调、天气因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工期顺延。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偿付不能按时支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11.合同的变更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 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 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2.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 中止合同的履行。
12.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4.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 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