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怀化市鹤城区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型垃圾收集分拣中心
金额
963.5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5/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怀化市鹤城区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型垃圾收集分拣中心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3日
发包方(全称):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服务中心 (甲方)
承包方(全称):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经政府采购招投标,乙方承包甲方怀化市鹤城区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型垃圾收集分拣中心工程的施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怀化市鹤城区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型垃圾收集分拣中心
2、工程地点:怀化市鹤城区
3、工程范围:已中标工程量清单及已中标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三、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共计9635853.24元
合同金额大写:玖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伍拾叁元贰角肆分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1)、图纸内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工程量之和的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中标价包干金额 9635853.24元,
(2)、设计变更及增减项目有投标单价的按投标价计算,无投标单价的,按照财政评审确定的结算单价进行计算。
四、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开工时间:2024年3月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遇有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人力阻工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暴雨、大雪及异常天气无法施工等情况);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超(15%)或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影响了工程进度。
地点:怀化市鹤城区
五、付款方式
1、工程开工后40天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10%(963585.32元)。
2、工程进度完成85%时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财政结算后,半年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3、甲方预留最终结算价格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保证金在保修期满90天内无息支付乙方。
4、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乙方在保修期内未能主动维修(以通知的3天时间为限),或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无法在甲方规定的时间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自行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支付完应付的质量保证金后,乙方必须继续履行余下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5、工程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本合同乙方公司账户,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审核并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肆份,供应商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3月1日
十、合同主体
甲方: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服务中心 乙方: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夏守兵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宋建中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承包方(全称):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经政府采购招投标,乙方承包甲方怀化市鹤城区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型垃圾收集分拣中心工程的施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怀化市鹤城区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型垃圾收集分拣中心
2、工程地点:怀化市鹤城区
3、工程范围:已中标工程量清单及已中标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三、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共计9635853.24元
合同金额大写:玖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伍拾叁元贰角肆分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1)、图纸内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工程量之和的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中标价包干金额 9635853.24元,
(2)、设计变更及增减项目有投标单价的按投标价计算,无投标单价的,按照财政评审确定的结算单价进行计算。
四、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开工时间:2024年3月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遇有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人力阻工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暴雨、大雪及异常天气无法施工等情况);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超(15%)或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影响了工程进度。
地点:怀化市鹤城区
五、付款方式
1、工程开工后40天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10%(963585.32元)。
2、工程进度完成85%时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财政结算后,半年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3、甲方预留最终结算价格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保证金在保修期满90天内无息支付乙方。
4、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乙方在保修期内未能主动维修(以通知的3天时间为限),或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无法在甲方规定的时间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自行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支付完应付的质量保证金后,乙方必须继续履行余下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5、工程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本合同乙方公司账户,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审核并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肆份,供应商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3月1日
十、合同主体
甲方: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服务中心 乙方: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夏守兵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宋建中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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