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溪湖疾控采购物资公示(0615第16批)
金额
2.14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06/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14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华楠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溪湖疾控采购物资公示(0615第16批)

本溪溪湖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

根据本溪市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及全民核酸检测要求,受溪湖区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采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物资。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文件要求,现将本溪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本溪市溪湖区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采购

二、采购结果:辽宁摄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三、供货产品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1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

3.98

5400

21492

合计:

21492

四、采购单位:本溪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华

本溪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615日

附件:采购合同一份

医疗器械销售合同

甲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辽宁摄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单价(元)

数量

金额

1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

3.98

5400

21492

合计

大写:贰万壹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21492

二、以上产品含运费。

三、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或电汇

账号名称:本溪摄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号: 29607998603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四、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质量保证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乙方提供的产品在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保证一年之内免费保修,若为人为损坏则收取适当的维修费用。

六、运输方式
乙方委托物流发货到甲方所在城市货运站,并在发货当日将发货单传真至甲方(应注明型号、数量等),甲方凭收货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货运站自行提取。产品在运输途中造成破坏、丢失等由乙方免费更换新产品,所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向承运方索取赔偿。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发生的违约行为按国家相应法律承但责任。

8、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七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

9、仲裁与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10、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2.合同在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内容,需经双方同意,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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