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7761]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勘察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岩土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水利行业设计河道整治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水利水务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设施54处村庄一体化处理设备11200亩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面源污染防治工程节制闸河道生态治理岸线改造生态扩容水质自动监测站下山塘排坑建设项目勘察项目设计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概预编制施工期间全过程设计服务缺陷修复保修工作施工工人工资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咨询设计施工资格审查资料水环境综合整治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策划方案漫水河整治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永久工程修建临时设施临时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工程设备计日工零星工作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转让联络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物品工程建设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进场施工批件工程的材料抽样检验整改完善修补劳务作业运行管护维护拆除实施计划安全可靠性照管水源市政管网工程分包分包工程施工计量分部工程验收应急防汛抢险项目经理专职质量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查勘供水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观测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施工制造运达现场安装专用工器具取样试验实施工程维修手册修理保养运行管理检验测试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施工设备和材料场内施工道路临时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交通运输超大件超重件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场外交通交通设施养护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抽样复测仪器施工测量施工控制网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系统工程测量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器材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安全工作手册劳动保护用具社会治安治安保卫水土保护施工废弃物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加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清除不合格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水泥钢材中间产品工程实施购置材料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竣工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专项验收技术鉴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完工)清场设备试运行施工期运行场地清理施工堆积物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持续保险已购材料发布变更指示生活用水开沟挖土支撑支架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隐蔽工程重要工序的验收外业勘察勘察成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书竣工图图纸光盘数字光盘碎石柴油钢筋混凝土火工水土保持生态沟渠先锋排坑黄塘排坑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2/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7761
预算金额19021.27万元
招标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赖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郑工0763-5812722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 项目编号:JG2022-17761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2月1日 0时0分~2022年12月21日 14时3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5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9021.27
- 投标人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投标人必须是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3、勘察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资质(或以上)资质】; 4、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5、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6、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7、拟委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勘察的成员提供) 8、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 9、投标人拟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10、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提供平台截图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投标人凡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广东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定,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注:1、由投标人按要求提交。2、查询要求:a.“裁判日期”选项统一以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同一日为开始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1日为终止日进行查询;b.以“当事人”为选项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查询;c.“案由”选项中投标人查询“单位行贿罪”1项罪名,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查询“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3项罪名。)。 1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同意指定联合体牵头方之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应规定出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的共同和各自的义务,声明联合体各方提出的参加并承担本项目和责任。 13、现场踏勘:本项目需要踏勘现场,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注:未在招标公告第十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21日 14时30分 - 2022年12月21日 16时0分
- 开标地点:第01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2月1日 0时0分 - 2022年12月21日 14时30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赖先生
- 代理联系人:郑工
- 联系方式:0763-5812722
- 代理联系方式:020-38818808
- 招标监督机构: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
- 监督电话:0763-5814769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招文打印稿.doc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招文打印稿.doc
-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公告打印稿.doc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公告打印稿.doc
- 清新发改[2022] 129 号关于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pdf
- 漫水河水生态可研报告2022.10.09清远市清新区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1).pdf
- SL202211290023-20221130155915.GZZB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 水利水务 | 工程总承包(EPC)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 项目编号 | JG2022-17761 |
招标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 项目类别 | 工程总承包(EPC) |
建设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 ||
招标代理 | 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水利水务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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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12-01 0:00:00 | 2022-12-21 14:30:00 | |
投标登记 | 2022-12-01 0:00:00 | 2022-12-21 14:3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12-01 0:00:00 | 2022-12-21 14:3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12-01 0:00:00 | 2022-12-21 14:3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12-01 0:00:00 | 2022-12-10 14:30:00 | |
一阶段开标 | 2022-12-21 14:30:00 | 2022-12-21 16:00:00 | 第01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12-21 14:30:00 | 2022-12-21 15: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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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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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招标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已
由清新发改[20221129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
承包(一期)
二、招标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赖先生联系电话:0763-5812722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5号
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工
联系电话:020-3881880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2701、2710房
招标监督机构: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
投诉电话:0763-5815071
三、建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拟对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但不
限于:1、漫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处理设施45处,生态沟渠118.23km,湿地面
积35.2万平方米,54处村庄一体化处理设备)、11200亩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面源
污染防治工程;2、先锋排坑、黄塘排坑、下山塘排坑建设3处节制闸:3、清新区北坑
截洪河三坑段河道生态治理(生态保护2100m,湿地空间11100m,岸线改造18420m)
等生态扩容工程;4、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6处。项目总投资24699.31万元,其中一期总
投资为19699.31万元。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本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2.1、建设内容、规模:本项目拟对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包括但不限于:1、漫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处理设施45处,生态沟渠118.23km,
湿地面积35.2万平方米,54处村庄一体化处理设备)、11200亩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
造等面源污染防治工程;2、先锋排坑、黄塘排坑、下山塘排坑建设3处节制闸;3、清
新区北坑截洪河三坑段河道生态治理(生态保护2100m,湿地空间11100m,岸线改造
18420m)等生态扩容工程;4、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6处。
2.2、招标范围
项目勘察、项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编制及施工期间
全过程设计服务等)、项目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施工等
工程内容等。
2.3、招标控制价:19021.27万元,其中建安费为16168.64万元,勘察费586.51
万元,设计费806.91万元,基本预备费1459.21万元(基本预备费不作下浮)
六、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七、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2年月_日
时_分,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
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
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_时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
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八、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企业信息登记,未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将不
予受理: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
(2)投标人应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
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九、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十、投标人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
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投标人必须是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
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3、勘察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资质(或以上)
资质】
4、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
的成员提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
【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5、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
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
的,负贵施工的成员提供)
6、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
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7、拟委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
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
投标的,负贵勘察的成员提供)
8、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
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
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
9、投标人拟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
员不为同一人,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
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10、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
手续。(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提供
平台截图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投标人凡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公布禁止参加广东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
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须提供承诺书,格
式自定,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
询到有行败犯罪记录(注:1、由投标人按要求提交。2、查询要求:a.“裁判日期”选
项统一以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同一日为开始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1日为终止
日进行查询:b.以“当事人”为选项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贵人、设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查询:C“案由”选项中投标人查询“单位行赔罪”
1项罪名,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查询
“行赔罪”、“对单位行赔罪”、“介绍赔赔罪”3项罪名。)。
1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施工单位为牵头
单位,联合体各方同意指定联合体牵头方之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
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
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
本项目中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其
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
投标协议书应规定出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的共同和各自的义务,声明联合体各方提
出的参加并承担本项目和责任。
13、现场踏勘:本项目需要踏勘现场,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踏勘时间为2022
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上午09:3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
日除外),投标人提供现场踏勘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踏勘证明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
内。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十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一、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
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
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
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三、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
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
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
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0763-5812722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5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
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
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
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招标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年月日
附件一:
联合体协议书
和(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
且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
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
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
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工作:(成员名称)承担工作:(成员名称)承担工作。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格式
附件二:
现场踏勘证明书
工程名称 | |
踏勘单位 |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
踏勘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踏勘人员 | 踏勘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 |
勘察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 |
招标代理确认 | 是否符合口招标代理:(盖章)年月日注:经招标代理确认符合的在口栏内打v,不符合的在口栏内打×。 |
备注 | 1、此表一式二份。2、本证明只作本工程投标工作使用,不能作他用。 |
备注:提供以下现场踏勘资料贰份,包括
1、《现场踏勘证明书》原件,填写完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踏勘单位”应
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加盖
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3、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
需提供)
4、提供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5、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复印件。
6、设计负责人:提供设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7、勘察负责人:提供勘察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8、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注:
1、以上3至8项资料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料原件核查(按国家规定发放电子
证书的可提供电子证书打印件作为原件):
2、应防疫要求,前往现场踏勘的总人数原则上应不超10人,前往项目所在地前应按当地防
疫政策提供核酸检测证明。
编制日期:2022年11月编制人:郑旭霞复核人:周平招标代理: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招标文件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第5章、工程量清单(无)110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4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第2章、投标人须知2第1章、招标公告2目录
二、招标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工程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已由清新发改[2022]129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第1章、招标公告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112第6章、图纸(无)111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2701、2710房联系电话:020-38818808联系人:郑工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5号联系人:赖先生联系电话:0763-5812722
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四、项目概况:本项目拟对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1、漫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处理设施45处,生态沟渠118.23km,湿地面积35.2万平方米,54处村庄一体化处理设备)、11200亩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面源污染防治工程;2、先锋排坑、黄塘排坑、下山塘排坑建设3处节制闸;3、清新区北坑截洪河三坑段河道生态治理(生态保护2100m²,湿地空间11100m²,岸线改造18420m²)等生态扩容工程;4、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6处。项目总投资24699.31万元,其中一期总投资为19699.31万元。三、建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投诉电话:0763-5815071招标监督机构: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
六、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2.3、招标控制价:19021.27万元,其中建安费为16168.64万元,勘察费586.51万元,设计费806.91万元,基本预备费1459.21万元(基本预备费不作下浮)。项目勘察、项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编制及施工期间全过程设计服务等)、项目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施工等工程内容等。2.2、招标范围:2.1、建设内容、规模:本项目拟对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1、漫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处理设施45处,生态沟渠118.23km,湿地面积35.2万平方米,54处村庄一体化处理设备)、11200亩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面源污染防治工程;2、先锋排坑、黄塘排坑、下山塘排坑建设3处节制闸;3、清新区北坑截洪河三坑段河道生态治理(生态保护2100m²,湿地空间11100m²,岸线改造18420m²)等生态扩容工程;4、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6处。2、本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七、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2.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应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企业信息登记,未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八、办理投标登记手续: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2、投标人必须是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十、投标人合格条件: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九、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8、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7、拟委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勘察的成员提供)6、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5、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4、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3、勘察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资质(或以上)资质】;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十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13、现场踏勘:本项目需要踏勘现场,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踏勘时间为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上午09:3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标人提供现场踏勘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踏勘证明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内。1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同意指定联合体牵头方之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应规定出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的共同和各自的义务,声明联合体各方提出的参加并承担本项目和责任。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注:1、由投标人按要求提交。2、查询要求:a.“裁判日期”选项统一以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同一日为开始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1日为终止日进行查询;b.以“当事人”为选项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查询;c.“案由”选项中投标人查询“单位行贿罪”1项罪名,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查询“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3项罪名。)。10、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提供平台截图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投标人凡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广东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定,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9、投标人拟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十三、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十一、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招标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5号异议受理电话:0763-5812722异议受理部门: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1、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和、(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协议书附件一:发布日期:2022年月日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工作;(成员名称)承担工作;(成员名称)承担工作。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工程名称踏勘单位(单位全称加盖公章)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人员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设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勘察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招标代理确认是否符合□招标代理:(盖章)年月日注:经招标代理确认符合的在□栏内打√,不符合的在□栏内打×。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2、本证明只作本工程投标工作使用,不能作他用。工程名称踏勘单位(单位全称加盖公章)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人员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设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勘察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招标代理确认是否符合□招标代理:(盖章)年月日注:经招标代理确认符合的在□栏内打√,不符合的在□栏内打×。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2、本证明只作本工程投标工作使用,不能作他用。现场踏勘证明书附件二: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格式。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印件。4、提供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3、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1、《现场踏勘证明书》原件,填写完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踏勘单位”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备注:提供以下现场踏勘资料贰份,包括
应防疫要求,前往现场踏勘的总人数原则上应不超10人,前往项目所在地前应按当地防疫政策提供核酸检测证明。以上3至8项资料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料原件核查(按国家规定发放电子证书的可提供电子证书打印件作为原件);注:8、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7、勘察负责人:提供勘察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6、设计负责人:提供设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附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章、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联系人:赖先生 电 话:0763-5812722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郑小姐 电 话:020-38818808 | |
1.1.4 | 项目名称 |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 |
1.1.5 | 建设地点 | 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 | |
1.2.1 | 资金来源 | 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到位 | |
1.3.1 | 招标范围 | 项目勘察、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和项目施工等工程内容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施工等工程内容等。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总工期: 54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60 日历天,施工工期: 480 日历天(其中:漫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先锋排坑、黄塘排坑、下山塘排坑节制闸工程及水质自动监测站工程完工时间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 | |
1.3.3 | 质量要求 |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工程实施后必须达到的绩效考核目标:三青大桥水质断面自2024年1月起常年稳定在Ⅱ类;黄坎桥断面自2024年1月起常年稳定在Ⅳ类。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见附录2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见附录3其他人员要求:见附录4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标 | □不接受 ☑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因建设地点场地情况较为分散复杂,为确保工作进度,保障潜在投标人利益,潜在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上四人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投标人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自行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郑工,13326641717)并携带《现场踏勘证明书》及其要求的资料及证件进行核对,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现场 踏勘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现场踏勘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踏勘证明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内。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 |
1.10.2 | 招标答疑 | 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3.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本工程非主体、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 | |
1.12 | 偏差 | ☑不允许重大偏差 □允许细微偏差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开标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否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可按以下方式中的任一种递交: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有关指引)2.提供银行投标保函3.投标保证保险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如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递交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不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无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电子印章与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等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可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并由联合体主办方按格式规定盖章、签字即可。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为含电子印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套。(另外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供招标人归档,内容与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 | 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2.递交投标文件的开始及截止时间: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3.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开始时间: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2.地点: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
5.2.2 | 投标报价 | 本次投标报价采用下浮率方式报价(注:勘察、设计、施工只需报同一个下浮率,基本预备费不作下浮),最终按实结算。下浮率范围为:0.000%-5.000% (含界值),超出范围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专家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 | ||
7.2 | 中标通知 | 将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7.2修改如下:7.2.1评标结果经批准后,招标人将按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公示。7.2.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有效的投诉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或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本合同工程授予按评标办法确定的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国有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须至水质绩效考核达标时间(即2026年12月31日)的次年。采用现金方式的应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 / ;账号 / 。 | |
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 将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2.2及2.3修改如下:2.2 招标答疑2.2.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2.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2.2.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2.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2.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 ||
10.2 |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缴存工作的通知》(粤治欠办发〔2021〕3 号)《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的通知》(清人社函〔2022〕4 号)《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清人社[2021]78号)《清远市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工作指引(第一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须做好以下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备用工花名册。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承包人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做好工人用工明细表,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工人确认,做好保存备查;工人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按照《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不得迟于每月的28号)由总包单位工人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程存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须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并经总包单位盖章确认,由总包单位工人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以此作为申请工程预付款的条件之一。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通用及专用条款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的其它处理措施。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承包人不应因工程进度款未支付而不发放工人工资,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本项目的人工费用占工程合同价的15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区财政申请拨付工程预付款时,同步申请该项目前三个月人工费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后续人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总工期,按一个季度为周期或按月提前向区财政申请拨付人工费用;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在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上做好约定且下达任命书,并在维权告示牌进行公示;发包人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2、投标人必须是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3、勘察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勘察的成员提供):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或以上)资质】;4、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资格审查条件(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附录3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注:1、由投标人按要求提交。2、查询要求:a.“裁判日期”选项统一以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同一日为开始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1日为终止日进行查询;b.以“当事人”为选项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查询;c.“案由”选项中投标人查询“单位行贿罪”1项罪名,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查询“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3项罪名。)。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 1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
勘察负责人 | 1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勘察的成员提供) |
设计负责人 | 1 |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 |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 | 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5)其它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设计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
1.9.3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
1.11分包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1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的,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6)图纸(无);(5)工程量清单(无);(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
3.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通知。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4)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联合体协议书;(1)投标函;3.1.1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0)现场踏勘证明书。(9)其他材料;(8)技术部分;(7)资格审查资料;(6)项目管理机构表;(5)投标保证金;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2投标人的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才可被评定为有效评标价,本次招标,任何一个投标人只能报一个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报价范围为:0.000%-5.000%(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3.2.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3.2投标报价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的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交易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起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予以退还。投标文件未被开启的投标人在投标会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即可予以退还,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投标文件已被开启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中标单位需另提供合同复印件予以退还保证金。3.4.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33.7.3如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代表用姓或姓的首字母亲笔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加盖骑缝投标人公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本项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
4.2.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并上传交易平台。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4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条款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指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的投标文件正本的彩色PDF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加盖的电子签章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以联合体投标的,除招标文件格式中有要求联合体成员签字或盖章的,应由联合体成员签字或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其它内容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应根据所投项目要求上传相应的资料,如因投标人操作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概不负责。
4.3.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2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在电子开评标系统对本项目进行开标操作;(1)投标截止时间宣布项目截止投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5.1.3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具体事宜详见交易中心操作指引。
5.2.2.2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5.2.2.1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传输递交或者未传输递交到指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5.2.2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6)开标会结束。(5)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的应确认开标结果,如未按时确认结果即视为默认开标结果。(4)查看开标疑义并进行答复(如有);
6.1评标委员会6.评标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具体事宜详见交易中心操作指引。5.3开标异议5.2.2.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5.2.2.3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传输递交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专家依法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整个评标活动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7.2.2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对中标通知书予以确认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或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依次类推,当第二、第三中标人都放弃中标时则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7.2.1中标候选人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站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敬请各位投标人随时查阅、监督。7.2中标通知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4.4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如有违反者,则无条件退出,改为第二中标人补上。7.4.3须向人社局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作为签署施工合同条件;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单位与之签订;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评标依据: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及其电子文档。10.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主要资料和文件包括:
投标文件的澄清问题书面资料。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会的答疑;国家和部颁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原来各自的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四、评标纪律投标人的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才可被评定为有效评标价,本次招标,任何一个投标人只能报一个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效报价范围为:0.000%-5.000%(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三、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组建,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六、评标办法招标评标活动在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五、评标监督管理4、评标委员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2、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7.1.1资格评审标准:7.1初步评审标准七、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8)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设计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勘察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7.1.2形式评审标准:(11)现场踏勘证明书;(10)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9)其它要求按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7.1.3响应性评审标准:(3)只有一个报价;
式中S—评标基准下浮率;7.3.2投标报价得分标准(10分):7.3.1商务部分(40分):7.3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详见附表4)(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条规定。
S= | { | a1+a2+…+an-M-N | (n≥6) |
S= | { | n-2 | (n≥6) |
S= | { | a1+a2+…+an | (n≤5) |
S= | { | n | (n≤5) |
7.3.3技术部分(40分):详见附表4投标报价分=10-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n—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个数;ai—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i=1,2,…,n),通过初步评审且下浮率在0.000%~5.000%范围内(含界值),为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参与评标基准下浮率计算。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最终总得分进行定标,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商务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得分、信用等级得分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企业综合实力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企业综合实力得分也相同,则通过记名投票标均(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八、定标办法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各方均需提供,以得分低的一方计分。注: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截图对应进行网上查询核实,如与投标人提供的诚信分值不一致,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截图为准。该网站没有公布投标人信用分值的不得分。信用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投标人需提供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6.74.108/)的信用分值的网页截图,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乘以10%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7.3.4信用等级部分(10分):
9.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9.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7.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9.1初步评审九、评标程序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报所有投标人及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按本章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出得分A;9.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7.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9.2详细评审(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9.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9.2.3评标总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信用等级得分。9.2.2评标总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按本章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信用等级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得分D;(3)按本章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9.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9.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八款的规定,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及第三中标候选人。9.4评标结果9.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9.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或“不通过”;项目名称:资格评审表附表一:9.4.3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编号 | 投标人名称审查内容 | |||||
1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 |||||
2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
3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4 | 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5 | 勘察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6 | 设计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7 |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8 |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9 | 资格评审的其它资格要求须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10 | 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11 | 现场踏勘证明书扫描件 | |||||
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附表二:评委签名:日期: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本阶段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2、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2、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或“不通过”;备注:项目名称:形式评审表
编号 | 投标人名称审查内容 | |||||
1 | 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 |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 |||||
3 | 只能有一个报价 | |||||
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响应性评审表附表三:评委签名:日期: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本阶段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
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2、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或“不通过”;备注:项目名称:
编号 | 投标人名称审查内容 | |||||
1 | 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 |||||
2 | 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 |||||
3 | 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 |||||
4 |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 |||||
5 |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条规定 | |||||
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附表四评委签名:日期: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本阶段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7.3.1 | 商务部分(40分) | 项目组织机构(6分) | 1、项目负责人(1.0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10年(含)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年限的(职称年限以证书颁发时间计算至投标截止日),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设计负责人(1.0分):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资格的,得0.5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工结构)资格的,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3、勘察负责人(1.0分):投标人拟派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的,得0.5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工结构)资格的,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1.0分):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含)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年限的(职称年限以证书颁发时间计算至投标截止日),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5、环境专业工程师1名(1.0分):同时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及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6、安全负责人1名(1.0分):同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安全”专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和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资格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注:本项最高得6分。提供以上人员相应的注册证或资格证或职称证、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扫描件。 | ||||||||||||||||
7.3.1 | 商务部分(40分) | 类似项目业绩(6分) | 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牵头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接过中国境内的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签订金额)≥1.0亿元的河湖水系水生态或水环境治理(整治或修复)EPC总承包项目【含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EPC-O项目,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设计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接过中国境内的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签订金额)≥1.0亿元的河湖水系水生态或水环境治理(整治或修复)项目的设计业绩(含勘察设计项目、工程设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EPC-O项目的设计业绩),每项得1分,最多得3分。注:(1)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单个合同签订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签订总价为准(不含补充协议)。(2)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设计业绩如果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不能体现项目特征的,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或设计批复扫描件等证明资料。(3)投标人独立投标的,若单个合同承包内容同时满足上述两点评审细则得分条件的,可同时计取其得分。 | ||||||||||||||||
7.3.1 | 商务部分(40分) | 企业资信(13分) | 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牵头方)合同信誉良好,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根据连续获得年限评分:连续年限达到25年得2分,每增加一年得0.5分,最高得4分。获奖年限以证书上载明的连续年限为准,连续年限必须包含 2021年颁发的 2020 年度荣誉。注:本项最高得4分。获奖年限以证书上载明的年限为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牵头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的全国优秀水利企业荣誉:(1)连续2次获得过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水利企业荣誉证书的,得2分。(2)获得过1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水利企业荣誉证书的,得1分。注:本项最高得2分。获得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3、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设计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单位”称号的,得1分;省级行业设计协会颁发的,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注:本项最高得1分。获得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4、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牵头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工程建设中科技创新成果佳,获得过水利类科学技术奖的:(1)获得过国家级水利科学技术奖的,每项得1.5分,最高得4.5分;(2)获得过地级市或省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水利科学技术奖的,每项得0.5分,最高得1.5分。注:本小项最高得6分。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颁奖日期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水利科学技术奖不包括各级别的QC证书)。 | ||||||||||||||||
7.3.1 | 商务部分(40分) | 工程质量荣誉(12分) | 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牵头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施工完成过的中国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每提供一个得1.5分,最高得6分;(2)获得地级市或省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优质水利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0.5 分,最高得2分;注:本小项最高得8分。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设计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接的国内的水生态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1)获得勘察设计类或咨询类国家级奖项的,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2)获得勘察设计类或咨询类省(或市)级奖项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注:本小项最高得4分。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 | ||||||||||||||||
7.3.1 | 商务部分(40分) | 安全文明施工荣誉(3分)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牵头方)近5年(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建或参建的中国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1)获得过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奖项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2)获得地级市或省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奖项的,每项得0.5分,最高得1分;注:本小项最高得3分。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 | ||||||||||||||||
7.3.2 | 投标报价(10分) | 报价得分(10分) | S={a1+a2+…+an-M-N(n≥6)n-2a1+a2+…+an(n≤5)n式中 S—评标基准下浮率; ai—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 i=1,2,…,n),通过初步评审且下浮率在0.000%~5.000%范围内(含界值),为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参与评标基准下浮率计算,超出范围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n—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个数;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分=10-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 | S= | { | a1+a2+…+an-M-N | (n≥6) | n-2 | a1+a2+…+an | (n≤5) | n | ||||||||
S= | { | a1+a2+…+an-M-N | (n≥6) | ||||||||||||||||
S= | { | n-2 | (n≥6) | ||||||||||||||||
S= | { | a1+a2+…+an | (n≤5) | ||||||||||||||||
S= | { | n | (n≤5) | ||||||||||||||||
7.3.3 | 技术部分(40分) | 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策划方案 (满分6分) | 优:对项目理解清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方案科学合理,组织机构合理,专业人员齐全。质量保证措施、进度控制、投资计划、管理策划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中:对项目理解基本清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组织机构基本合理,专业人员基本齐全,质量保证措施、进度控制、投资计划、管理策划基本合理可行。差:组织机构不合理,专业人员不齐全,对项目理解不清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方案不合理可行,质量保证措施、进度控制、投资计划、管理策划不合理可行。 | ||||||||||||||||
7.3.3 | 技术部分(40分)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满分7分) | (1)政策及现状相符性分析(满分4分)优:方案内容与《广东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碧水保卫战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清远市漫水河流域水质达标攻坚方案》等省、市文件中关于漫水河整治政策完全相符。良:方案内容与当前漫水河流域现状及省、市文件中关于漫水河整治政策基本相符。差:方案内容与当前漫水河流域现状及省、市文件中关于漫水河整治政策不相符,满足不了政策要求。(2)重点、难点分析(满分3分)优: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到位,且解决措施得当。良: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较准确,解决措施可行。差: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不透彻,无解决措施。 | ||||||||||||||||
7.3.3 | 技术部分(40分) | 总体设计方案(满分10分) | (1)方案完整性(满分2分)优:方案技术大纲完整性强,对存在问题识别清楚、解决思路清晰合理,有参考最新数据资料对污染源进行分析并提出针源头、过程和末端处理及管控措施,形成完整方案。良:方案技术大纲完整性一般,对存在问题识别较清楚、解决思路较为合理,有简单参考最新数据资料从源头进行污染源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形成初步方案。差:方案技术大纲完整性差,对存在问题识别差,解决思路较差,未参考最新数据资料从源头进行污染源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形成初步方案。(2)技术路线可行性(满分5分)优:方案对流域水环境容量进行详细分析,对省控断面达标路径及污染物控制与省控断面水质响应关系清晰,对各项措施有从投资、工程效果、用地、运维难度等多方面创新且充分的技术论证和比选,选出最适宜漫水河流域的治理措施。良:方案有对水环境容量进行简单分析,对各项措施有从投资、工程效果、用地、运维难度等多方面进行简单比选,选出较适宜漫水河流域的治理措施。差:方案未对水环境容量进行分析,未对各项措施有从投资、工程效果、用地、运维难度等多方面进行简单技术论证和比选,未能明确治理措施是否适宜漫水河流域。(3)方案的落地与示范性(满分3分)优:方案在总体技术路线的指导下,所选择的技术已有成功案例,能够较好得落地,能起到充分的示范性。良:方案在总体技术路线的指导下,所选择的技术暂未有成功案例,但落地性、示范性一般。差:所选择的技术暂未有成功案例,落地性、示范性差。 | ||||||||||||||||
7.3.3 | 技术部分(40分) | 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满分6分) | 优:方案提出的保障性措施及生态修复措施符合“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之路”要求,能修复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提出后续配套的建设计划,推进漫水河流域可持续发展。良:方案提出的生态修复措施基本符合“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之路”要求,有利于修复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但不能实现漫水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差:方案提出的生态修复措施不符合“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之路”要求,不能修复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不能实现漫水河流域可持续发展。 | ||||||||||||||||
7.3.3 | 技术部分(40分) | 项目施工方案(满分8分) | 项目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主要施工方法;②施工质量保证措施;③施工进度控制(横道图);④施工总体部置;⑤合理化建议。优:符合性和针对性强。良:符合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差:符合性和针对性差。 | ||||||||||||||||
7.3.3 | 技术部分(40分) | 项目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满分3分) | 优:内容齐全,措施得力,针对性强。良:内容较齐全,措施较得力,针对性一般。差:内容不齐全,措施不得力,针对性差。 | ||||||||||||||||
7.3.3 | 技术部分(40分) | 技术部分(满分40分)每位评委对每个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文件进行评审记分,所有评委的评分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评审得分。说明:技术标各项的评分,按各项满分分值Y,分三等进行评分,可以内插。优:(1.0-0.95)Y 良:(0.94-0.90)Y 差:(0.89-0.85)Y | |||||||||||||||||
7.3.4 | 信用等级部分(10分) | 投标人需提供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6.74.108/)的信用分值的网页截图,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乘以10%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注: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截图对应进行网上查询核实,如与投标人提供的诚信分值不一致,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截图为准。该网站没有公布投标人信用分值的不得分。信用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各方均需提供,以得分低的一方计分。 |
2.1.(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函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年月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2.1.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编号:
合同条款及格式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
二〇二二年月承包人:发包人:合同编号:合同文件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签约合同价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约万元,勘察费用约万元,设计费用约万元)。中标下浮率为%。(最终以清远市清新区投资审核中心的结算审核结果为准)。3.签约合同价: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6)其他合同文件。(5)价格清单;(4)通用合同条款;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质量标准达到符合现行的国家以及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工程绩效考核要求:2024年1月起三青大桥水质断面常年稳定在Ⅱ类;黄坎桥断面常年稳定在Ⅳ类。4.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2)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建安费(含设备工程费)-工程预备费】×(1-中标下浮率)+工程预备费。(1)勘察设计费=招标控制价的勘察设计费×(1-中标下浮率);其中:
开户银行:发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贰拾份。其中正本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柒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拾份,监理人执壹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内容为准。8.承包人计划设计开始工作时间:_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设计)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施工工期为,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施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开户银行:承包人:(盖单位章)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单位章)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帐号:
1.一般约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签订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价格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7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6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8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价格清单;(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7)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根据需要所要求的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知识产权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1.14发包人要求违法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2.4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5支付合同价款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2总监理工程师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
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10其他义务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3分包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1合同进度计划4.12进度计划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该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设计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质量保证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3设计审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承包人应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5.4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的有关约定。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6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5.2在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提交给监理人。5.5竣工文件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合同完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5.7承包人文件错误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4款和第18.7款约定完成验收。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4对本工程承包人所采购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包含三年正常的运行管护(不限于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设备日常的运行管理等),运行管护起始时间自工程完工验收后算起。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4实施方法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2场内施工道路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8.交通运输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场外交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9.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施工测量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1.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9.1施工控制网
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治安保卫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10.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0.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环境保护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1.1开始工作11.开始工作和竣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5事故处理10.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10.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l)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2竣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暂停工作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1.7行政审批迟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1)承包人违约;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13.6.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6.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6质量评定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13.7质量事故处理13.6.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6.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6.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6.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7.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7.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7.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4.1.6对本工程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
15.3变更程序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1变更权
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2变更估价(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
15.5计日工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4暂列金额(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价格调整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月25日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工程施工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支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7.3.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1付款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办妥资金集中支付的申请手续。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合同价格中。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18.6专项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10.1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完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保险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20.2工伤保险
20.5.1保险凭证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4其他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5.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争议的解决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人名称)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指定的接收人:,联系方式:指定的地点:发包人1.7.2约定的期限:一般函件:签发之日起5天内;紧急函件:签发之日起3天内。1.1.5.1签约合同价:指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金额,暂定为。1.1.2.9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土料场、弃渣场等)移交给承包人,且征用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土料场、弃渣场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指定的接收人:,联系方式:指定的地点:承包人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1)批准工程的分包;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如发包方因未能及时移交施工用地,造成工期延误,负责工期顺延。
3.5.1本项最后一句“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修改为“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报发包人确定”。3.5商定或确定增加3.1.3项: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4)工程价款支付。(3)发布变更指示;
(3)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有效措施确保生活用水,汛期必须做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2)承包人应谨慎施工,防止工程附近建筑物、道路、庄稼、树木及花草等菜场的损坏。工程施工期间,在开沟、挖土及拆除原有建筑物等作业中,承包人均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支撑支架等措施,避免影响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安全。若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活动造成工程附近建筑物、道路和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场清,场地整洁有序,恢复植被,并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4.1.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2.4本工程履约担保金比例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函的形式: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4.2.3本工程约定有三年水质达标考核要求:自2024年1月起至2026年12月底止,漫水河流域水质达标必须满足黄坎桥省考断面稳定在Ⅳ类,三青大桥省考断面稳定在Ⅱ类。履约担保须延期至2026年年底水质断面考核结束的次年;如不符合上述水质达标考核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须从履约担保金中一年扣除600万,累计最多扣至1800万;考核期结束28天内退还剩余履约担保金。4.2履约担保(5)按照现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项使用。(4)承包人必须先进行勘察,再设计,施工图纸出具后再进行施工。
本款约定的期限均为14天内。4.12进度计划4.8.1修改为: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如出现恶意拖欠人员工资引发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调查属实,发包人保留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或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人员应得工资的权利。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上述违约情形第一次出现,处罚5000元,第二次出现处罚8000元,第三次出现处罚10000元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通报。4.6.5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代表、施工负责人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或驻地少于22天/月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3)承包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勘察设计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人员须经发包人同意。(2)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本项修改为: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设计
(9)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在发包人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定)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8)本项目开始施工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并参加隐蔽工程、重要工序的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7)承包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6)承包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因此发生的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第5.1.3项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注:表中资料文件的份数为最终审定成果的份数。5.1.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时间。本款增加5.1.3项:(11)承包人为本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时间 |
一 | 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工程概算书 | 15 |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并按要求送审 |
二 |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 | 10 |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 | 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情况,承包人应及时将详细供图计划报发包人,具体提交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
三 | 竣工图 | 10 |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 | 双方另行协商 |
四 | 以上设计文件及图纸光盘 | 3 | 数字光盘格式要求:文字采用doc格式,表格采用xls格式,图纸采用dwg格式 | 与上述设计文件及图纸同时提交 |
6.3.2项中将“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修改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6.3.1项中将“未经监理人同意”修改为:未经发包人同意。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2项修改为:本项目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除外)采购前,承包人应将各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核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
8.交通运输7.4.2项中将“经监理人同意”修改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7.4.1项中将“未经监理人同意”修改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增加: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1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的5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施工开工日期后的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9.1施工控制网9.测量放线增加8.7款: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以外的设备、材料的运输、工地保管。
(2)风速大于32.7m/s的12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始工作和竣工10.2.2项修改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承包人负责收集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1000元,但其最高限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大于2天;(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3天;(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13.1.2项中将“监理人”修改为:发包人和监理人。13.1.1本工程应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承包人提前完工不予奖励。11.6工期提前
13.6质量评定在“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后增加:“报发包人批准后,”。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将本款中“监理人”修改为:发包人和监理人。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5.2.2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无。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变更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质量事故处理13.6.7工程合格标准为:按现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执行;优良标准为:按现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执行。
①价格清单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价格清单已有的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的)变更合同价款;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15.3.2变更估价在“(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增加:“经发包人同意,”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
(2)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的,合同工程的完工日期也相应作完全公正、合理和适当的调整。(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水建管[2009]235号)、及“清远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通知(清水批〔2017〕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15.3.4重大设计变更本款增加15.3.4重大设计变更③价格清单中没有适应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按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37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广东省水利厅发布的其他有关调整文件编制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材料单价执行中标人编制价格清单时采用的价格。以上定额缺项的项目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后,报财政审核,以财政审核为准。②价格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的)变更合同价款;
施工阶段当清远市的季度平均信息价中相应材料信息价超过基准价格的±15%(含15%)时,合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差材料的基准价格为清远市财政局审批后的预算中的上述几种主要材料价格。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工程施工阶段砂、碎石、块(片)石、水泥、柴油和钢筋(材)、商品混凝土、火工材料的材料价格给予调差。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价格调整
本合同履行期间清远市的年度平均信息价中相应材料的信息价格下降超过调差材料的基准价格15%(含15%)时:某项材料的价差总额=(材料基准价×0.85-材料调差价)×材料总量×(1+相关税率)。本合同履行期间清远市的年度平均信息价中相应材料的信息价格上涨超过调差材料的基准价格15%(含15%)时:某项材料的价差总额=(材料调差价-材料基准价×1.15)×材料总量×(1+相关税率);相应价差为:参与价格调差的材料数量为当年发包人认可完成工程量的相应调差材料总量,以审批后的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抽量计算。材料调差价为清远市的年度平均信息价中相应材料的信息价格。价格调差调整计算原则和办法如下:
合同履行期间如广东省水利厅有调整定额的相关通知或颁布新的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时,则按该通知或最新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增加16.4定额调整合同履行期间若广东省水利厅颁布人工单价调整通知,则按该通知调整合同人工单价。增加16.3人工单价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水土保持工程的各项目合同单价=经清远市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永久工程的各项目合同单价=经清远市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合同文件、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37号文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广东省水利厅发布的其他有关调整文件,材料价格按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当期信息价,次要材料的价格按广东省水利厅当年公布的材料价格等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报清远市财政局审核,最终结算以清远市财政局审核为准。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
若本项目的初设概算中有基本预备费,则基本预备费由发包人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有关文件及规定在其开支范围内使用。合同价格=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永久工程的各项目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临时工程费+(水土保持工程的各项目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工程保险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调整和补偿环境影响评价费(若有)=初设概算中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费(以清远市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勘察设计费(如有))×(1-中标下浮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若有)=初设概算中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以清远市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勘察设计费(如有))×(1-中标下浮率)临时工程费=经清远市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临时工程费×(1-中标下浮率)本合同勘察设计费=初设概算批复的勘察设计费(以清远市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勘察设计费(如有))[工程部分勘察设计费+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费(含水土保持工程科研勘察设计费等)+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1-中标下浮率)
预付款保函的额度:承包人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勘察费-设计费-基本预备费)×30%17.2.2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且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30天内支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勘察费-设计费-基本预备费)×30%(其中工程预付款总额的50%作为工人工资,一次性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上)。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办法如下: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
17.3.1付款时间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前三期进度款中扣回,但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70%时,必须保证扣回全部预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保函的形式: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保函。
(4)工程完工验收后30天内并经清远市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至审定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97%;(3)设计单位提交完本工程全部设计成果后且工程开工后30天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设计单位合同勘察设计费总额的70%;(2)初步设计阶段成果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3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至合同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0%;(1)签订合同后30天内发包人按暂定勘察设计费总额的30%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如下:除勘察设计费外,其余工程进度付款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完成情况支付。发包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办妥资金支付手续。
(3)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工程结算经清新区投资评审中心定案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2)工程施工期间,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期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80%,进度款的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0%。(1)本合同项目执行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按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进度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如下:(6)甲方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以资金到位为前提。如甲方资金未到位,未能按上述条款支付乙方结算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至审定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100%。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7.3.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5)甲方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以资金到位为前提。如甲方资金未到位,未能按上述条款支付乙方结算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剩下3%(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且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保修期内质保金不计算利息)。
第(4)目修改为:(4)根据广东省基本建设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规定,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最终以财政拨付的时间为准。因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需财政部门的审批和办理,发包人不对财政的审核方式和付款时间作具体规定。承包人须协助监理人和发包人办理有关集中支付所需的资料。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当期申报完成工程量×财政审核预算单价×(1-中标下浮率);若此时财政审核预算单价还未完成,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当期申报完成工程量×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1-中标下浮率),财政审核预算单价完成后,下次进度款支付时按预算单价调整。其中:(4)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5竣工(完工)结算17.4.3修改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或未向发包人提交了由承包方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修改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及是否向发包人提交了由承包方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全部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价的3%。17.4质量保证金甲方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以资金到位为前提。如甲方资金未到位,未能按上述条款支付乙方进度及结算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8.3.5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承包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要求。增加18.3.5:18.3单位工程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单位工程;政府验收包括:阶段、专项、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符合有关规范规定,验收程序为:符合有关规范规定。18.1验收工作分类本款修改为: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资料。
20.保险保修范围:永久工程。缺陷责任期期限:一年增加19.7缺陷责任期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12为利于部分已完成工程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投入运行,尽早发挥效益,对于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应组织或提请组织单位工程(部分工程或区段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运行使用(进入施工期运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应工程移交和结算手续。
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20.1.1具体的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投保人等有关内容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14号)要求,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36号),发包人按承包合同中施工部分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减半或免缴、启用、退返等按(清府办〔2012〕136号)文件执行。25.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25.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约定。25.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上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有关费用等进行协商确认,并据此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25.补充条款
第6章、图纸(无)工程量清单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部门的施工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规范执行。25.4技术条款
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___________(工程名称)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无)
二、联合体协议书一、投标函目录注:联合体投标的,盖章只需盖牵头人单位章即可。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八、技术部分七、资格审查资料六、项目管理机构表五、投标保证金四、授权委托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作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报价下浮率为%为中标合同价,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九、其他材料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5.如我方中标: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补充说明)。7.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的投标范围。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中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注:联合体投标的,盖章只需盖牵头人单位章即可。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
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招标公告格式要求联合体协议书
特此证明。职务:,是(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
本人__________(姓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四、授权委托书【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本表后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
根据递交投标保证金方式提供证明文件:五、投标保证金【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本表后附:被授权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六、项目管理机构(如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2)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需提供:银行保函原件清晰彩色扫描件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原件清晰彩色扫描件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原件清晰彩色扫描件。(1)采用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提交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为准,投标人不需另外提供凭证。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注:1.附拟投入项目架构的主要人员相关证件及在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
执业资格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1)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策划方案;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实施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以下方面内容:八、技术部分(2)其他审查资料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均须单独出具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九、其他资料6)项目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5)项目施工方案;4)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3)总体设计方案;
【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附上评分资料)
联系人:赖先生联系电话:0763-5812722二、招标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工程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已由清新发改[2022]129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
招标监督机构: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2701、2710房联系电话:020-38818808联系人:郑工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5号
2、本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四、项目概况:本项目拟对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1、漫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处理设施45处,生态沟渠118.23km,湿地面积35.2万平方米,54处村庄一体化处理设备)、11200亩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面源污染防治工程;2、先锋排坑、黄塘排坑、下山塘排坑建设3处节制闸;3、清新区北坑截洪河三坑段河道生态治理(生态保护2100m²,湿地空间11100m²,岸线改造18420m²)等生态扩容工程;4、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6处。项目总投资24699.31万元,其中一期总投资为19699.31万元。三、建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投诉电话:0763-5815071
七、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六、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2.3、招标控制价:19021.27万元,其中建安费为16168.64万元,勘察费586.51万元,设计费806.91万元,基本预备费1459.21万元(基本预备费不作下浮)。项目勘察、项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编制及施工期间全过程设计服务等)、项目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施工等工程内容等。2.2、招标范围:2.1、建设内容、规模:本项目拟对清新区漫水河流域水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1、漫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处理设施45处,生态沟渠118.23km,湿地面积35.2万平方米,54处村庄一体化处理设备)、11200亩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面源污染防治工程;2、先锋排坑、黄塘排坑、下山塘排坑建设3处节制闸;3、清新区北坑截洪河三坑段河道生态治理(生态保护2100m²,湿地空间11100m²,岸线改造18420m²)等生态扩容工程;4、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6处。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2.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应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企业信息登记,未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八、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3、勘察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资质(或以上)资质】;2、投标人必须是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十、投标人合格条件: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九、资格审查方式:
9、投标人拟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8、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7、拟委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自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勘察的成员提供)6、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5、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提供在投标企业参保的2022年4月起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4、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十一、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注:未在招标公告第十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13、现场踏勘:本项目需要踏勘现场,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踏勘时间为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上午09:3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标人提供现场踏勘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踏勘证明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内。1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含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同意指定联合体牵头方之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报名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应规定出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的共同和各自的义务,声明联合体各方提出的参加并承担本项目和责任。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注:1、由投标人按要求提交。2、查询要求:a.“裁判日期”选项统一以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同一日为开始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1日为终止日进行查询;b.以“当事人”为选项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查询;c.“案由”选项中投标人查询“单位行贿罪”1项罪名,法定代表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查询“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3项罪名。)。10、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提供平台截图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投标人凡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广东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均须满足要求。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定,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即可)。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十三、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5号异议受理电话:0763-5812722异议受理部门: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和、(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协议书附件一:发布日期:2022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工作;(成员名称)承担工作;(成员名称)承担工作。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备注:提供以下现场踏勘资料贰份,包括现场踏勘证明书附件二: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格式。年月日
工程名称 | ||
踏勘单位 |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 |
踏勘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踏勘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 编号: |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 编号: | |
勘察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 编号: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 编号: | |
招标代理确认 | 是否符合 □ 招标代理: (盖章) 年 月 日注:经招标代理确认符合的在□栏内打√,不符合的在□栏内打×。 | |
备 注 | 1、此表一式二份。2、本证明只作本工程投标工作使用,不能作他用。 |
6、设计负责人:提供设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5、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印件。4、提供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为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3、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1、《现场踏勘证明书》原件,填写完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踏勘单位”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应防疫要求,前往现场踏勘的总人数原则上应不超10人,前往项目所在地前应按当地防疫政策提供核酸检测证明。以上3至8项资料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料原件核查(按国家规定发放电子证书的可提供电子证书打印件作为原件);注:8、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7、勘察负责人:提供勘察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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