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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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8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8,415,5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攀枝花市中汇特钢有限公司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 设计施工总承包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组织招标的“攀枝花市中汇特钢有限公司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二期)设计 施工总承包”,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 1 质疑标题: 质疑书 我司获取并阅读该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以下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2)要求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 染修复治理类工程业绩得 2 分,每增加一个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工程 业绩加 2 分。”中业绩设定不合理,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典型情形和嫌疑。国家招投标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同时四川省发改 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2023 年版)》也有明确要求,为什么贵单位招标文件还这样设定评分加分条件?请贵单位 将“污染修复业绩修改为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市政业绩”。 质疑 1 回复 攀枝花市中汇特钢有限公司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属于环保修复治理类项目,主要是管 控及修复污染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不等同于一般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实施的目标为风险管控 含钒和六价铬污染土壤 ,修复治理含六价铬、三氯甲烷、砷、硼、钼、硒污染地下水 ,风险 管控含铬、六价铬、镍固废,修复含镍、铬、六价铬、钒固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 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 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 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本项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土壤或地下水(含矿井涌水)污染修复治理类工程业绩”作为评分加分条件,属于合理的条件限制,不存在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 2 质疑标题: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定质疑 请问:招标文件中施工投标人员中技术负责人与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中水文地质专业 负责人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单独设定这项人员评分条件?明显知道大部分施工企业不具备这 类人员,只有勘察设计企业较多,还这样设置;同时本项目本身就是 EPC 招标,还这样设定, 不是典型排斥潜在投标人吗? 质疑 2 回复 本项目作为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类环保工程类项目,根据该项目类型、性质和建设内容, 需针对场地内已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和异常固废开展修复治理,项目修复管控的污染对象主要 是存在于地表以下的污染土壤、异常固废和地下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在水文地质方面的 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施工,以确保治理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 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 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 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因此,本项目设置 “水文地质专业负责人”作为评分加分条件符合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存在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