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权转让
编号:2023320100GG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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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就其转让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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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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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转让方: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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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转让标的: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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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权公开转让方案的批复》(宁栖政复〔2023〕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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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30日 |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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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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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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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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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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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标的为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权,与标的有关的信息详见附件《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案》; (2)本次标的为整体转让,不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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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让标的评估(价格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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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评估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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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评估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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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评估核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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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标的评估值(万元):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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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特别事项说明 :本项目无评估报告,挂牌价格根据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工程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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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挂牌价格及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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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挂牌价格 :6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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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经营期限(年):20 年(含运营准备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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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价款支付期限要求:一次性支付(先付后用,详见附件《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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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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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截至公告发布当日)。 (2)意向方实收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或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或2024年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3)意向方须承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意向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登记的各方均需符合上述1-3条件并提供对应登记文件,还需在登记时提交经联合体各方签署的《联合意向受让协议书》,约定各自意向受让比例,明确各方义务和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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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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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中选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20个工作日完成本项目的现场勘查和接收准备工作,并与转让方签订《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受让方只拥有规定年限经营权,在经营年限内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3)合同执行过程中,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并接受运营、维护固有特性,以及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因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引起的经营风险,转让方不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4)在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转让、分包经营权(除受让方授权其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执行本合同外)。 (5)本次转让标的为整体转让,不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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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证金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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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保证金数额: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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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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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用户平台获取缴纳码,凭缴纳码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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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保证金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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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抵部分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受让方须另行补足;意向方如未被确定为受让方,自受让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意向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该意向方或受让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受让方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方或受让方需另行赔偿: ①协议转让的,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转让方签署《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交易文件的; ②递交综合评议文件以后,意向方坚持要求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综合评议文件;以综合评议方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转让方签署《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交易文件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交易中心付清经营权费用、履约保证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交易文件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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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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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报名材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登记表(登记时系统生成)。 (2)企业营业执照(在线调用的无需提供)。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或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或2024年出具的验资报告。 (4)联合意向受让协议书(意向方为联合体时提供)。 意向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7.2综合评议材料: (1)意向方须按照《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特许经营权转让综合评议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准备评议所需材料。 (2)意向方须将综合评议材料在2024年2月22日下午2点00分—2点15分(北京时间),提交至交易中心1247房间(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提供的评议材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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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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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意向方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本次交易无异议,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及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承诺根据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程序确认为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后,将无条件签署《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交易文件而不再针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意见或异议。 (3)交易双方需在被确定受让资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4)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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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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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南京市栖霞区文成路1号 联 系 人:张永铖 联系电话:15250990246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B区2220室、2222室 邮 编:210019 联 系 人:查女士 联系电话:025-68505710
拍卖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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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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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特许经营权转让方案.pdf[http://221.226.86.144/NJCQZX/NetZtbMis/Pages/Signature/downloadAttach.ashx?AttachGuid=c860454f-f235-4b2e-b073-fccf347147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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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特许经营转让综合评议方案.pdf[http://221.226.86.144/NJCQZX/NetZtbMis/Pages/Signature/downloadAttach.ashx?AttachGuid=d8d4a61d-d821-4ace-b23e-05fae072cb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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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栖霞区可回收资源分拣处置特许经营协议.pdf[http://221.226.86.144/NJCQZX/NetZtbMis/Pages/Signature/downloadAttach.ashx?AttachGuid=b2347e61-099a-412d-b406-362733a009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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