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开展2024年下半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申报及资格审查工作的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省人社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甘人社通〔2014〕413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62号)、张掖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张人社通〔2016〕81号)、张掖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张人社通〔2017〕80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程序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24年下半年我县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岗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申报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符合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规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状况的企业职工;
2.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状况且已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岗职工(申报前3年以上五险缴费证明)。
二、申报程序
1.凡申报病鉴的职工,向所在企业提供书面病鉴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职工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后,在本单位公示10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向县人社局申请病鉴。公示期有异议者,企业要认真核查并做相应处理;人社部门不受理职工个人申报资料,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申报;
2.县人社局对企业上报的材料,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须知》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病情、病种、病历资料符合政策标准和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申报材料由县人社局在规定时间上报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附申请报告、《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花名册》及公示情况报告。市劳鉴委在资料受理期、公示过程中将严格核查资料,对举报情况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县人社局申报资料统一集中审核受理。不直接审核和受理职工个人越级申报的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职工,一经查实,取消该职工本次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职工就同一病种申报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
三、申报期限
1.2024年10月08日至2024年10月18日。
2.病种、病情为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者或术后复发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四、申报地点
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4办公室。
五、申报资料
1.《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份);
2.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准且申报前已按规定比例缴费)(2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病历核查情况表(单位盖章、领导签字有效);
5.职工本人(近两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和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复印件);
未按上述条件提供资料不予受理。
六、相关要求
凡与本次鉴定相关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亲属提供虚假资料,对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将予以严肃处理;劳鉴委、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审核失当、材料失真导致错误结论引发社会矛盾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丽云
办公电话:0936-6630363
举报电话:0936-6621530
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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